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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最遲應至民國幾年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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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最遲應至民國幾年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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