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真的是一道懸賞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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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金」出自《史記·呂不韋列傳》:「布咸陽市門,懸千金其上,延諸侯游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通常來講,「一字千金」這個成語是稱讚詩文或書法作品極為精妙,價值很高。呂不韋通過懸賞千金力求《呂氏春秋》毫無瑕疵,這種精益求精的精神令人稱讚。
如果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來看,您或許就不會這麼認為了!
公元前239年,秦莊襄王任呂不韋為丞相,封為文信侯。當時河南洛陽十萬戶作為他的食邑,光他的奴僕就有萬人之眾。三年後秦莊襄王去世,太子政繼任為王,尊奉為相國。
此時的呂不韋,可以說是真正登上了人生的巔峰。高處不勝寒,人生的巔峰帶給呂不韋更多的思考。
眾所周知,呂不韋的從政之路不管是「奇貨可居」還是「邯鄲獻姬」,總結為四個字——投機倒把。如今已成為大秦的相國,從政之路可謂是到了終點,升無可升。另外一方面,作為相國也沒辦法不作為,無功受祿總是令人非議。
不同於春秋時期,戰國諸子百家爭鳴,如今我們熟知的道家、儒家、法家、墨家、陰陽家等等都誕生於此時期。相對較為有影響力的人,還會豢養大批的門客,一方面擴充自己的學識,一方面來擴大影響力。在這方面,戰國時期魏國有信陵君,楚國有春申君,趙國有平原君,齊國有孟嘗君,這四人並稱為「戰國四公子」。
在國家的地位、自身的財富和實際影響力,呂不韋相較於這四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呂不韋要在這方面來爭個高下。很快,呂不韋門下就有了三千食客。
同時,他所召集的食客也不能閒著。呂不韋決定自己和這三千食客共同完成一項足以服眾的業績——著書。這本書約二十多萬字,記錄了呂不韋本人及其門下食客所有人的見聞見解,堪稱「戰國風雲錄」,這本書便是如今大名鼎鼎的《呂氏春秋》。
書是寫完了,呂不韋還玩了一把事件營銷。
為了彰顯呂不韋及其門客的成果,他命人把這部書手抄了一份放在秦國都城咸陽的城門旁。這還不算完,旁邊有附加一個懸賞令:不管是增加還是刪除,誰能修改一個字,就賞千金,公開邀請天下名士和販夫走卒一起挑毛病。
這便是成語「一字千金」的由來。
回歸到我們今天的主題,「一字千金」真的是一道懸賞令嗎?
要知道當時的呂不韋已經連續出任了兩屆秦國丞相,他更像是太子政的「爹」,權力在秦國可謂是如日中天。這道「一字千金」的懸賞令還掛在秦國都城的城門邊,您真的認為有人敢直接挑毛病嗎?
從事實來看,自《呂氏春秋》完成之後,也確實沒有修改一個字。由此看來,早在戰國時期呂不韋就玩了一把事件營銷,所謂的「一字千金」實際上一個子兒也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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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不韋列傳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馬英九三中案
「胡屠戶」北檢標準:權勢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昨天遭起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昨日在大家忙著防颱準備時,馬前總統歷時十二年的「三中案」被北檢起訴。然筆者對程序事項,容有不同意見。
北檢新聞稿或認:馬前總統或為聲譽與重返執政,或為有疑義的黨產避免充公,故損害黨營事業的行為云云。《史記.呂不韋列傳》:呂不韋與其父討論,能迎立君王,所得利幾何?答案是無數的利益。北檢怎能說處分黨產,意圖重返執政,是「不利」於國民黨與旗下事業?況且,當時尚無違憲的「黨產條例」,除非馬前總統有「預知能力」,豈能倒果為因,以此為不利馬前總統的論斷?
北檢新聞稿又稱:馬總統聯合會計與法律專才,企圖規避法律責任;且準備鉅額訴訟費用欲延聘律師;與被約談人員拒絕配合,態度不佳云云。但馬前總統領導國民黨時,政黨業已輪替,動見觀瞻,若無專才,莫非要橫柴入灶?再者,若不能準備經費,延聘律師,難道國民黨還要用義務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況且,刑事訴訟法一五六條,避免以自白為唯一證據,甚至有若遭不正詢問,必須先行調查的規定,被傳喚人豈有必須「丟盔卸甲」的配合義務?
北檢新聞稿復認:馬前總統於聽到錄音帶後,保持緘默,態度惡劣云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被告的訴訟權利,著有明文,美國憲法又叫做「米蘭達警語」。馬前總統前開基本訴訟權利,檢方不僅應該告知,甚至若「違反告知義務」,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將會使證據能力喪失。既然是法定權利,甚或美國憲法上權利之緘默權行使,怎會是態度不佳?權利行使,怎會做成加重求刑事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0一民事裁判:「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北檢所公布錄音譯文,有何者「直接」認定馬前總統指示圖利他人,損害黨營事業?且即便民事關係的錄音,尚且必須非隱私,無誘導,才可作為證據;舉輕以明重,今涉及鋪天蓋地的刑事追訴,豈能便宜行事?即便一般民眾,尚不容對檢方「突襲」的錄音證據,大開綠燈;北檢怎會對馬前總統或民眾自辯行為,進行汙名指責?
刑法背信罪,依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一0三年台上字七九四號意旨:必須要違反「民商法精神」方能認為有背信罪成立,以符合「刑法謙抑性」,以免入人於罪。若北檢認為馬前總統「賤價」變賣黨產是背信行為;試問:難道坐以待斃,等著被「查抄」,蛋打雞飛,對國民黨反而不是背信?況且,本案亦無任何確定民事判決認馬前總統民事違法,又何來背信罪成立?
《儒林外史.范進中舉》最搶眼的主角,范進岳父胡屠戶。每個時代,環肥燕瘦,各有客觀的標準;胡屠戶則不然:范進中舉前,是尖嘴猴腮的現世寶,其女所託非人;中舉後,范進則轉為相貌堂堂,其女乃天造地設,珠聯璧合的佳偶。胡屠戶唯一的標準是「權勢高低」。比對現代法治與法律規定,三中案實恐為冷案新炒;且北檢新聞稿的標準,究為大公無私,抑或因人設事?國人自有公斷!
呂不韋列傳 在 知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沒有皇后的帝王>
一群馬車過後,緊接傳來陣陣喜慶的樂聲。
一片紅色穿著的隊伍浩浩蕩蕩地湧來。
明顯是喜事,想不到民間喜慶都這麼隆重。
若果是秦代帝王大婚,場面究竟會有多震撼?想必會動員全國上下吧。
婚禮?在喧鬧的樂曲中我腦海突然呆了一下:
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秦始皇,他的皇后是誰?
正當我吃力地回憶極有限的歷史知識時,眼前出現了一隻生物,頓使我目定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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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的封建體制中,皇帝的政治生活中有兩件大事,那就是立皇后和立太子。與之相對應的兩種制度是立后制與儲君制。古代帝王有多個夫人及眾多妃子,所謂「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皇帝的正妻為皇后,肩負「母儀天下」的神聖使命。
古代封建帝王對立后都很重視。歷史上只有一位皇帝終身未立皇后,他就是「千古一帝」秦始皇(戰國時期的秦國在秦孝公(前四世紀)以後,對於立后和立太子之事便已制度化),以致秦始皇陵園內一墓獨尊,而沒有皇后墓。
秦始皇姓嬴,名政,秦莊襄王之子,出生於趙國首都邯鄲(今河北省邯鄲市)。公元前247年,秦王政13歲時即王位,因年幼朝政由太后和相國呂不韋及嫪毐掌管。公元前238年(秦王政九年),秦始皇22歲時,在故都雍城舉行了成人加冕儀式,正式登基,「親理朝政」,除掉呂、嫪等人,重用李斯、尉繚,自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先後滅韓、趙、魏、楚、燕、齊六國,完成了統一大業,建立起第一個以早期漢族為主體的強大秦漢多民族統一的封建大帝國——秦朝。定都咸陽。秦王政自認為自己的功勞勝過此前的三皇五帝,將大臣議定的尊號改為「皇帝」。
秦人在秦孝公(公元前4世紀)以後對於立后和立太子之事已制度化,秦始皇13歲即位到22歲親政,這中間有九年的時間,也正是古代男子要娶妻的時間。即位三年,他便有資格立后,但前後九年都未立后。22歲到39歲的17年是其自己掌權、統一六國的時間,儘管國事繁忙,在後方立后也不費事。從39歲到50歲時,秦始皇多在巡遊路上,但是立后以「母儀天下」也花不了多少時間。秦始皇在長達37年的統治時期一直沒有立皇后,不是他來不及立,實際上是他不願意立皇后。
坐擁天下的秦始皇為什麼不願意立皇后呢?
其一,和秦始皇的特殊出身有關。史載,秦始皇的母親趙姬行為很不檢點,先是做投機商人呂不韋的小妾,懷孕兩個月(多數人認為懷的就是後來的秦始皇)後,又被呂不韋獻給秦國的王孫子楚,子楚繼位後稱莊襄王,莊襄王死後,身為太后的她仍經常與呂不韋重溫舊情。
《史記.呂不韋列傳》中記載:「始皇帝益壯,太后淫不止。」後來她又與繆毐私通,並生下兩個兒子。繆毐甚至於酒後大罵眾臣:「我乃秦王假父,怎敢與我鬥口乎?」母親的失檢行為令秦始皇惱羞成怒,無地自容,使他心理壓抑,性格變得極為複雜:內向、多疑、妄想、專制、暴虐、冷酷無情,把他變成了一個失去理性的暴君,最後徹底暴發,殺了兩個私生子弟弟;將嫪毐五馬分屍,曝屍示眾;將其母趕出咸陽,並遷怒於呂不韋,罷免其相國之職,後又下詔命呂不韋「速徙蜀中,不得逗留!」並且給呂不韋寫信說道:「你對秦國有何功勞?秦國封你在河南,食邑十萬戶。你對秦王有什麼血緣關係?而號稱仲父。你與家屬都一概遷到蜀地去居住!」呂不韋一想到自己已經逐漸被逼迫,害怕日後被殺,就喝下鴆酒自殺而死。
因母親帶來的心理上的陰影一直伴隨著秦始皇,而且由對母親的怨憤,發展和泛化成對一切女人的仇視,造成他後來在婚姻上的偏執。儘管他的後宮裡充斥著六國佳麗,但他只是把她們當作發洩和仇視的物件,或者滿足生理需要的工具。秦始皇對統一六國後收入後宮的眾多佳麗非常鄙視,痛恨她們拋棄亡國之辱而媚悅新主的行徑,但對守貞重節的女子卻倍加讚賞。據說有一個年輕寡婦名清,她數年如一日遵守婦節,秦始皇曾賜令她「旁座」,與自己平起平坐,而秦時就連當朝丞相在皇帝面前也只能站著,少有賜座之事。秦始皇還為這名寡婦修築了一座「懷清台」,以彰揚其事蹟。至今蜀中有一山名貞女山,便是該寡婦曾經寡居的地方。
所以說,由母親的行為而形成的心理傷害和心理扭曲,由怨母而仇視女人,是秦始皇一直不立皇后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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