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動保夥伴繼續爆料:
1.投訴人說龍杰是長年積弊,而且四十隻老狗確實奄奄一息,龍杰透過關係只被「重罰」七萬五千元就想草草了事,且陳俊杰還想對投訴人提告,讓他非常失望。
2.龍杰官方粉專與民眾的對話截圖,看得出有在販賣、繁殖犬隻,但若未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則屬違法行為。
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搜尋結果,並沒有看到有以「龍杰」為名被許可的業者。
若違法經營,根據動保法第 25-2 條最高單次可罰300萬元。
未經許可繁殖動物,依動保法第27條,最高單次可罰25萬元。
未經許可買賣動物,依動保法第28條,最高單次可罰20萬元,且三次未改善可廢止許可。
究竟桃園市動保處長期的合作夥伴龍杰是後台太硬,還是隱藏得太好?
這麼嚴重的違法疑慮,請桃園市政府動起來,鄭文燦市長也動起來吧!
觸犯這麼多法條目前只「重罰」七萬五千元。
我想,全台灣的愛狗及動保朋友都無法接受。
動物保護法
第22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第 22-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 25-2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2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 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 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或未完成晶片植入即進行買賣、轉讓他人。
第37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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