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校方的行為,不僅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我認為恐怕也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規定。
校友師生的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是個資法所保護的個資,這類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參個資法第五條)。
這些輔大師生當事人提供或同意校方蒐集、利用其電郵時,有同意輔大校方這樣利用來散布推廣宗教恐同思想嗎(最初蒐集電郵聯絡資訊的「特定目的」恐怕不包括推銷這類訊息吧?)
個資法第20條明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我不認為如本件情形,輔大校方要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外為利用,能算得上符合上述法條第一項但書任何一款的例外規定。
因此,認真建議不想再收到這類訊息的輔大師生校友,可以明白告訴校方你不想再接到這類宗教恐同的行銷。
並鄭重提醒輔大校方,個資法第四章對於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分別情形訂有民事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等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可以達到新臺幣二億元。
個資法第五章則訂有相關刑事責任與行政罰,例如:非公務機關違反上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可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學習真正尊重多元性別,或是考慮一下,愛惜學校的荷包吧!
輔大神學院院長 在 MickRay 米克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輔大94狂!
考試零分。
輔大。
想要備份本人歡迎給我mail我轉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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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督教大學聯合聲明:尊重同志但反對同性婚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30/302525.htm
輔大「犯罪心理學」講義 斥同志道德淪喪、亂倫增多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23/497202.htm
教宗方濟各:天主教徒應對同性戀者道歉
>> https://theinitium.com/…/20160627-dailynews-pope-churu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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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天主教會對同性婚姻的一些看法,與大家分享
發文單位:校牧室
業務承辦人:黃惠芳
連絡分機:2132
回信電子郵件地址:074777@mail.fj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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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主教團祕書長陳科神父代表主教團於11月3日舉行了記者會,公開發表了台灣天主教對立法院推動的同性婚姻法嚴正的反對立場,這也是全世界天主教的看法。前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的院長曾慶導神父也於近日發表專文,做了詳細的剖析。茲將此文與全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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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志運動的反思 曾慶導神父
不論在任何文化與宗教傳統中,繁衍後代都是人類性行為的主要目的。所以,基督信仰根據聖經,不同意同性的性行為,因為它無法對生命開放。然而,同性戀者是我們的兄弟姐妹,所以要關心、教導、愛護。以前有人對同性戀者歧視,甚至暴力,是不對的。但現在「同志運動」的目的,是以「反歧視」之名,有計畫、有步驟地鼓吹全面「性解放」。我們該知道這對人類的婚姻、家庭有多麼深遠的危害。這不只是與有基督信仰的人有關,而是與所有人都有關。其實,同性戀者也是這「性解放」思想與運動的受害者。
一、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1.如果是,「同性戀者的處境」更是值得關心、教導、愛護的,但也不能因此說「同性戀的性行為」是對的、可以被接受的。因為這種性行為的本質是錯的,違反了性行為本質上所應具有的對生命開放的目的。
2.就如同有些人「天生」容易說謊話,或容易在商店偷商品,雖然「天生」容易做這些事的人其「責任」可以減輕,但說謊話、偷商品的行為總是錯的。這些人不能要求立法把說謊話、偷商品等行為合理化、合法化,他們應盡力努力改正自己的行為。
3.大多數的人說同性戀不是天生的,而是在成長過程中別的因素所造成的。
4.但很多同性戀者自豪地說他們不是天生的或別的因素所造成的,而是他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
5.確實,根據調查統計,真正天生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只占同性戀者的極少數。
二、同性戀不是天生的,是選擇的?
1.即便是一個錯誤的選擇,我們也應該尊重個人選擇的自由,只要這選擇沒有影響到別人的福祉,這叫互相尊重。
2.就如有人選擇抽菸,會傷害自己的健康,但我們不能因歧視而迫害他本人。
3.但當抽菸影響到他人的權利時,政府有責任定立法律限制他們,防止別人抽到二手菸,抽菸的人不能說社會歧視他們。
4.同樣,同性戀者選擇同性戀的生活方式,雖然我們不同意他們的這種方式及行為,我們尊重他們的自由,不能因歧視而迫害他們本人。當然他們要為他們的自由選擇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三、同性戀者的結合與一般婚姻
1.然而,同性戀者的結合(homosexual unions)缺乏婚姻的本質與要素,故,同性戀者的結合不能被稱為「婚姻」;因此,當同性戀者要求社會把他們的生活方式視為婚姻制度,是不合理的。
2.婚姻制度是關乎國家社會的公共事情,國家有責任保護婚姻制度,是因為一男一女的婚姻能為國家社會帶來孩子,而孩子是國家必不可少的未來;現在許多國家都鼓勵多胎,可知孩子對國家的重要性。
3.同性戀者的結合既未如兩性婚姻提出為社會的貢獻,何能要求與之相同的權利與待遇。因此,不把同性戀者的結合予以合法化,不叫「歧視」。
4.同性戀者領養孩子是不恰當的,因為沒有一父一母的環境,會造成孩子沒有安全感及人格發育的障礙。聯合國大多數國家肯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價值,因為這是給孩子最穩定的成長環境。
5.其實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否則世界各國也不會對婚姻有不同的規範和限制,如年齡、人數、性別、血緣等。兒童的生存與教養權才是世界的基本人權。
6.同性伴侶相關的權益,如遺產繼承、合葬、醫院探視權、手術同意書等等,不一定要通過所謂的同性婚姻來達到,而可以通過單點修法的方式。
7.其實得到婚姻這個名分若只是為了得到國家的福利和好處,這實在誤解了國家為何要「保障」的目的。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國家的未來──孩子。
8.從來沒有人認為需要用法律來保障友誼關係,也從來沒有人會認為沒保障就等同貶低朋友間友誼的可貴,或否定了彼此相愛的價值。
9.「只要相愛就能結婚」這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很容易讓婚姻被反覆無常的情緒主導,容易演變為接受多人婚姻,甚至親子婚姻等。
10.有些同性戀者在各方面努力做好人,這是教宗方濟各說的「不判斷」他們的原因。但是,既然他們努力做好人,他們也就應該知道「沒有耕耘者,無權收穫」,不能以「平權」名義要求國家把他們的同性關係用婚姻制度來合法化。
11.現在台灣已經嚴重少子化了,政府不應立法鼓勵本質上無法生育的同性婚姻。
四、同志運動的背後
1.現在的「同運」,遠遠超過「反歧視」的目的,而是以「反歧視」、「爭平等」為名,鼓吹「性解放」,嚴重危害固有道德文化、危害一男一女正常而健康的婚姻及社會家族結構與制度。
2.包括美國歐巴馬政府,過度地以「平權」為理由,立法命令美國公立學校的洗手間讓「跨性向」的人使用。(例如:雖然我生理上是男生,但只要我認為我的性向是女的,我也可以用女生洗手間,不得受「歧視」。)
3.這些反固有道德文化,反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的「立法」,會造成各種災難性的後果,特別對我們的孩子。這關乎我們所有人,這是我們不可不知,不可不反對的。
4.很多青年人不了解這嚴重性,誤用了他們的同情心和正義感,支持「同運」,是可悲的,應該警醒,因為青年人將會是同運最大的受害者。
5.其實,同性戀者正是「同志運動」、「性解放運動」這些錯誤思想的最大受害者。
6.其實,我們反對的,不是同性戀者,而是「同志運動」和「性解放運動」這些「運動」、「思潮」。可以說,這是一場「屬靈」的戰爭。
讓我們加倍懇切祈求天主保祐台灣,保祐台灣的婚姻、家庭,特別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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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濟各2016年4月9日頒布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第251號指出,對於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教會應尊重他們的人性尊嚴,不應予以歧視。然而:「對於讓同性戀者的結合與婚姻享有同等地位的問題,『我們絕對沒有理由,視同性戀者結合與天主計劃中的婚姻與家庭,有任何程度上的類同或稍微相似之處。(there are absolutely no grounds for considering homosexual unions to be in any way similar or even remotely analogous to God’s pla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
“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迦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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