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者就不用罰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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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已經開始超過一年了(好險不是封城一年),因應新冠肺炎的相關規定措施,雖然偶有混亂(?)但大致上的規定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了(?)
相信在最近加強防疫的情況下應該有不少人被罵但搞不太清楚規定,覺得被罰得有點冤,通常這種情況就是上網吐吐苦水就結束這一回合(不然怎麼辦🤷🏻♀️(其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啦!)
但不知者就真的不用被罰嗎?
我可以說我不知道有規定所以我沒遵守你不能罰我嗎?
去年就有位民眾主張自己剛回台灣不熟規定不應該被罰,不知者無罪啊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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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去年1月開始新冠肺炎疫情逐漸嚴峻,雖然都有呼籲大家沒事不要出國,但不下令不准,就總是會有人出國。
判決中的原告就是這樣,原告在去年2月底勇猛地前往日本旅遊快要一個月,回來前台灣就規定了從日本回來台灣要居家隔離14天,結果原告返台回家踏進家門前先去了隔壁送洗衣服還覺得自己好棒棒沒有違反「留在家裡不得外出」的規定因為我還沒回家😙
然後,就被罰了10萬元的罰鍰。
原告覺得很生氣,覺得規定沒寫清楚也沒人講清楚,機場的檢疫人員就跟他說從24:00開始啊!我只是搞錯時間沒有要違反規定!防疫計程車也沒跟我說要馬上回家不能去隔壁洗衣服(誰知道你要去洗衣服啦)
台北市政府就說,嗨,我們有說。
一入境你就簽了居家檢疫通知書,2月初你出國前就已經公布居家檢疫的機制了好嗎?你回來都三月底了還說不知道??
而且居家檢疫這些措施是為了避免傳染病透過各種交流管道傳播,這些規定當然是從入境那一刻就要開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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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我就問檢疫措施從入境後的午夜12時才開始,入境的人第一天都還可以趴趴走,你覺得這種防疫措施有用嗎?這樣有在防疫有符合居家檢疫的目的?
而且疾管署從1月就開始每天直播記者會,你2月底才出國自己應該要注意一下相關規定吧?你這樣是應該要注意而且你可以注意但是卻沒有注意到,有過失好嗎!你入境的時候還有在居家檢疫通知書上簽名,怎麼會不清楚規定?
從疫區返國的人被嚴格管制從機場回家的路徑跟移動方式,就是要防止任意移動造成病毒傳播,結果你搭防疫計程車回家,在進家門口前去別的地方,這不就是要被管控的移動嗎?
更何況防疫計程車本來就沒有要告知防疫規定的義務。(編:人家願意開已經人很好了齁)
結論就是:被罰10萬元沒有問題。不是說你不知道不清楚規定就能不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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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一開始就有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來解釋有關強制隔離限制人身自由是否侵害人權。
#強制隔離乃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對受隔離者尚未造成過度之負擔,#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1 項(現為第 48條第 1 項)規定的強制隔離,雖然有限制人身自由,但這措施的目的不是要直拘束人身自由,而是為了阻絕新型傳染病或法定、指定傳染病的蔓延,避免造成國民死亡或重大傷害等重大公益,而且沒有更好侵害更小的方法可以用了。
而相關規定的細節應該讓主管機關衡量狀況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意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來決定。而強制隔離,並不像拘禁一樣會對人格權有重大影響,還可以維護生命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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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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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部署法律規定,做指揮中心最有力的後盾】
幾個小時前,東奧幾乎確定延期,英國停業封城,台灣的疫情正步入最關鍵的兩三週。
對於這些世界各國已經有採取的措施,立法者不能把責任通通推給紓困條例第七條,或推到有權發布緊急命令的總統身上。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責任,該修法就要修法。
因此,時代力量參考國際條約和全球已經採取的相關措施與法律規範,提出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各黨派的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給指揮中心充分的法律工具,安心繼續拚防疫。
我先(不太)簡單地說明草案的特徵: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條件(第七條第二項)
我們參考了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的規定,明定現在空泛到幾乎空白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三種情事之一:
1⃣ 科學原則。
2⃣ 存在對於人類健康危險的現有科學證據;此類證據不足時,應有來自世衛組織和其它相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之現有資訊。
3⃣ 世衛組織任何現有特定指導或建議。
事實上,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措施,當然是依據科學與相關資料判斷適合防堵疫情的作為,因此這樣的立法並不會讓防疫造成任何程序障礙,反而在法制上能避免過度空白的不必要質疑。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明確化與程序控制(第七條第三項)
具體授權指揮中心,得發布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處置或措施。像是停班、封城這類的應變處置措施,由指揮中心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讓各部會能一致配合,避免現在對於相關指令各自解釋的狀況繼續發生。
另外,針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措施,同時採取時間和程序上的控制。除了期間上不能超過14日(當然可以延長),也要在發布或延長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明示人民有提審的權利,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第八條之一)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就要求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時可以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的制度。在提審法通過施行後,如果人身自由限制程度達到逮捕、拘禁的程度,依法本就可以依提審法規定請求法院提審。這次疫情中,法界也有提出討論。為了避免疑義,我們在草案中直接講明人民有提審的權利。
雖然人民有提審的權利,但為了因應防疫需求,增加法院遠距離訊問的特別規定,避免防疫資源與人力的浪費和疾病傳播風險。
📖適度延長非台灣人停留與居留期間(第九條之一)
為維護家庭權益並兼顧防疫需求,台灣人的一定範圍內非台灣人親屬(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可酌予延長停留或居留期間,不用出國再重新申請入境。
對於合法入境但是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規定在今年6月30日前自動到案者,暫時可以合法停留或居留在台灣。避免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怕被遣返不敢露面,反造成防疫漏洞。
最後,我想說一下對於這次修法,個人的小小感想。
在憲政秩序之下,對於行政機關的相關作為,立法權可以採用實體或程序控制,時間點上也可以採取事前或事後控制。傳統上當然很看重事前、實體的控制,因此有諸如法律保留原則,還有相關的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然而,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發生重大變故的特殊狀況時,憲法上有總統緊急命令的制度作為因應。總統可以因為例外狀態的存在,暫時性的懸置部分法制。
事實上,這次的中國武漢肺炎,正是一個緊急危難發生的狀況。疫情的處理,涉及相當程度的專業性與及時性,也使既有憲政理念與制度再度受到挑戰。要不要行使傳統的緊急命令制度,或是立法者在這時候也能有更積極的作為,來面對可能成為「常態」的風險,將一些法律制度先建立起來。
我的立法策略是,透過事前的條件和程序控制,還有事後的程序控制,為防疫的緊急措施,補上法律上需要的部署。
當然,這份草案並不完美,甚至作出了一些比較為大膽的嘗試。然而,從先前SARS的封院爭議,到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放寬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可以觀察到,憲政秩序已經因為現代社會的變遷產生變化。
這次的立法草案,雖然是為了因應肺炎疫情的特殊狀況所生,但同時也是我從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法制變遷方向的憲法對話。希望大家能將這個對話延續下去,讓我們的法律制度、讓我們的國家更加強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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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擴大,衛福部除了對確診者為強制治療,以及與之接觸者為居家檢疫。至於從疫區,即武漢撤回的台籍人士,若尚未有病狀,則於潛伏十四天期間,就採取集中安置與管理的方式。不過在2003年的SARA發生期間,針對當時的強制隔離,曾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針對此號解釋所要求的法制整備,於此次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已經達到?
於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時,首當其衝的和平醫院被強制隔離,台北市政府並要求離院的醫護人員立即回院。而因某位醫師認為,和平醫院並未有完善的隔離措施,致會對院內人員產生生命、身體的危險,故不回院隔離而遭處行政罰。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並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此釋憲案最主要的爭點,即是有關強制隔離,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由行政機關為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規定。因根據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為決定,此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故於過往,有關違警罰法的拘留、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由警察為決定,甚至是檢察官有羈押決定權,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故於傳染病防治法裡,對確診有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乃是由主管機關決定,就可能面臨同樣的違憲爭議。
維護隔離未違人身自由
惟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裡,卻認為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所針對者,應是屬於處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這常出現於秩序罰與刑事處罰或處分。但於傳染病的防疫場合,並非是針對違法者,也不是在懲罰,目的在維護隔離者及他人的生命、身體之安全,故由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與急迫性來決定,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也是基於如此的現實考量,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強調,關於傳染病防治法裡,有諸多概括授權的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庸採取嚴格的審查,僅須為一般性的審查基準即可。
惟大法官於合憲解釋的同時,卻也強調,於強制隔離的處分後,仍應給予相對人得到法院即時救濟的管道。甚且,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對於決定隔離處分的組織、程序,以及隔離期間,甚至是補償等等,立法者都必須儘速通盤檢討。
強制隔離仍有法律救濟
而在此號解釋之後,關於強制隔離有受到法院即時救濟可能,即是於洪仲丘案發生後,於2014年所修正的提審法。根據提審法第2條第1項,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機關必須告知本人或其親友,有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義務。故於此次從武漢撤回者,於強制隔離前,衛福部皆有為如此的告知,可說是對人權保障的極大提升。
至於目前有關強制隔離的期間,原則以三十日為一週期,於此期間到來前,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為診斷,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而若有延長,亦必須再為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至於補償的部分,目前的法定性極為不足,也僅以感染者為對象,但問題是,會遭受強制隔離者,也包括疑似者,就此部分,顯有不足處。又未遭強制隔離,卻必須為居家檢疫者,同樣無法外出工作、就學等,但因其未被列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範疇,致無法受到任何的補償,如何解決,就有很大的問題在。
總之,於此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控制,或者是人權保障,顯然都比SARS發生時,來得完備,但不足之處,仍所在多有。故立法者再次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既有必要、更有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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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什麼事還有因此產生的大法官解釋690號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度過這次疫情#武漢肺炎#和平醫院#釋字690訂閱巴毛律師晚自習頻道https://reurl.cc.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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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學妹說釋字690
嗯 是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當年SARS的隔離、和平醫院封院
死去了那麼多人
你可以感受到生命的脆弱
現在武漢肺炎的疫情,確診數越來越多
很可怕......
被隔離的人 也很辛苦......
學妹說她想起了當年鄭捷事件
那時她還在學校上課
下課後覺得 不要搭捷運好了
難得想走一走
媽媽不斷打自己的手機
回撥後才知道出了大事
那天 我還記得我在板南線上
我在新埔站 要往北車的方向搭車
不知道怎樣
覺得怪怪的
然後想說 今天搭個公車好了
板橋這邊的公車我好像還沒搭過
在公車上看著外面的風景
一切都那麼平靜
沒多久我的閨蜜和我媽跟男朋友的電話一直打來
每個都問我在哪裡
因為我下午沒課 也不會待在家
嗯
後來看新聞
才知道有人在捷運砍人
沒幾天的時間 犯罪心理學的課就在講鄭捷
你說為什麼這條釋字會想到鄭捷
因為你可以感受到生命是脆弱的
該隔離的趴趴走 造成公共安全疑慮
我沒有仇海龜
因為人在不安全的時候都想回家
也沒有仇得到武漢肺炎的人
因為沒有人願意生病
但是知道自己隔離還出來趴趴走
或是隱瞞自己的病情症狀
跟身心症患者不吃藥亂砍人一樣可怕
某種程度上來說 這些人也是鄭捷啊......
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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