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P)
作者:許維帆律師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俗稱促參,是一種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進行公共建設或服務的開發模式,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藉由引入企業經營理念,在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的同時,減輕政府興辦公共建設的財政負擔。
我國公部門採取促參精神進行公共建設發端甚早,惟現行完整的促參法規,是在2000年間始公布施行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依促參法的規定,公共建設的範圍囊括交通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等各式建設類別。促參一詞聽來可能陌生,然而經常在報章媒體上出現的BOT(民間興建-營運-移轉所有權予政府)即為促參的形態之一,其他尚有BTO(民間興建-移轉所有權予政府-民間營運)、BOO(民間興建-政府取得所有權-民間營運)、ROT(民間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民間營運-移轉營運權予政府)、OT(民間營運政府興建之建設-移轉營運權予政府)等等。
在促參法制多年的運作下,我們日常生活中處處都有促參的實踐案例。舉凡國人出外必經的高鐵、台鐵各車站的開發經營、各地高速公路服務區,到同樣至關重要但人們一般不會接觸的焚化廠、污水處理廠、下水道等等,都有促參實踐的影子。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bto 促參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委員會質詢,我針對老福法四十一條的落實,因情事變更理應對受行政執行人更友善! 提出質詢。 另外,針對長照公共化佈建計畫,衛福部應成立公私協力輔導團隊,避免歪樓!
質詢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8135/1M/N
一、老福法41條執行情形:
去年五月老福法三讀。其中第41條衍生的問題,主要是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屬”形成權”,無法解決判決前的債務。。
第41條的修法重點有幾個:
1.明確化行政執行程序
2.求償對象也增列本人和配偶
3.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於接到求償對象申請後,應邀集外部委員成立審查小組,就該費用的減輕或免除進行行政審查。
4.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負擔。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案件,也可以透過行政裁定方式溯及既往。
法律已經變更,連法官都看不下去,直接將免除扶養義務提前102年,但仍有地方主管機關,在修法後、法院裁定後,還是對原來的行政處分不予廢止或變更?
法案三讀時,我有建議,一年後衛福部應針對各種樣態進行檢討並制定審查準則的要求,再兩個月就一年了。請衛福部特別注意各縣市類似案件的處理樣態並收集一些行政法院的見解,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二、有關政府採購、特約、促參、委託經營的議題:
雖然長照司有努力再推動住宿式長照機構的佈建,以生活圈來評估機構欠缺地區,推出住宿機構公共化計畫(「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新設機構一床補助150萬。
由於地方政府還是無法像部立醫院拿出自籌款來興辦,所以就會走向促參。
目前就有台南市100床的BTO案,以及彰化縣政府兩個150床的OT案。(1、台南市政府1案(100床,1億5)委託台灣促參公司辦理 BTO;2、彰化縣政府2案(各150床2.25億),也是促參走OT)
二十年來社福機構的促參案,走過許多失敗的慘痛經驗,目前僅剩社福設施促參,施行細則規定確實也只剩下長照機構可以走促參。
台北市從廣慈爭議之後,就沒有促參案,幾乎都是走公辦民營、委營,和標租。縣市政府有經驗的更少。
公私協力有許多的程序問題必須克服。例如:有財力的促參團隊,可能根本不了解長照法人、長照機構的相關規定及經營成本,而有長照機構經驗的團隊,沒有足夠財力參與促參。另外,十億,對促參團隊太少,對長照機構太多,還有很多待克服的問題。
結我認為衛福部應組成長照和身障機構公私協力輔導團隊,否則這些促參案相當令人堪憂,最後走不下去,又面臨政策落實問題。
bto 促參 在 理財周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來認識9科水meet桃
今日歡迎不是賣烏醋的污水促參計畫工程科~
污促科的業務職掌包含:辦理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 BOT 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製作、工程履約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與完工查驗、用戶接管障礙排除與查核作業等。
首先,先來介紹一下何謂「促參計畫」,也就是民間結合政府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像是BOT、BTO、ROT、BOO或OT等。
看完介紹知道我們污促科不是賣烏醋的了吧~XD
想不到吧~美到不行的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就是BOT建設唷~
讓我們期待明年還會有什麼樣的BOT建設,讓桃園更棒更「水」吧
https://business.facebook.com/491852580863440/posts/350160758655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