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澄清】針對週刊報導兒童玩具含螢光物質之澄清
有關106年8月2日週刊報導指出,目前市面上常見的玩具,種類與售價各異,但因為目前政府的法令模糊,讓這些玩具的材質與成分普遍標示不清,還沒有法規可管理。另抽測市售7樣兒童玩具,高達8成以上都含有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政府應訂出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查兒童玩具商品係屬本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是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無論國內製造或是自國外進口,均需符合檢驗規定,貼上「商品檢驗標識」,才能進入國內市場。又查兒童玩具商品之種類各異,故依玩具商品之特性以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系列執行檢驗,另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二、該週刊報導「抽測市售7樣兒童玩具,高達8成以上都含有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政府應訂出標準」一事,查玩具安全規定之國際標準ISO 8124【Safety of toys】、歐盟標準EN 71【Toy safety】、美國標準ASTM F963【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oy Safety】及日本ST安全玩具標章均無對兒童玩具有螢光物質有相關規定。鑑於目前螢光物質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尚無定論,因此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並未訂有相關規範。
三、本局將持續蒐集國內外相關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資訊,以評估制定國家標準之參考;另為保護兒童玩耍及使用之健康安全,本局將亦不定期規劃辦理市購兒童玩具及商品檢測計畫,並適時發布檢測結果,以避免品質不良之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