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廠,政府還在消極應對?
據近日媒體報導📰,中共持續利用 #軍民兩用融合發展 方式,透過民間廠商引進美國軟體設計、台灣生產製造(台積電、世芯)的先進晶片與儀器 #轉為軍事用途,反使用這些晶片技術和算力在超高音速武器取得優勢!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灣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政府做了什麼應對與部署?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此回應卻僅表示:「台灣設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只要符合產品類別的廠商,出口前都要向貿易局遞出申請,台積電、世芯都有按照規定申請出口許可,符合管制規定」以及「高科技貨品在今年出口量大增,會再請貿易局多安排教育訓練」。
這樣的消極回應,實在讓虹安有些失望與憂慮😔
如果符合我國管制規定卻還是發生這樣的憾事,不就代表目前台灣對於相關科技產品出口防範漏洞甚多、需要改進?難道沒看到美國商務部第一時間就以從事活動有悖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為由,將飛騰等7家中國企業與機構列入出口管制的 #實體清單(黑名單)?(https://bit.ly/3wGqpYe)
❓ #台灣的管制清單與方法夠用嗎?
台灣必須思考,我們的出口管制清單,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是否應該做滾動式調整、新增關鍵實體清單,以及會否影響到我國對外經貿發展,在在都已經成為 #國安層面 的議題。
早在去年12月11日院會總質詢、今年3月11日教文委員會質詢科技部以及3月17日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中,虹安都已經多次提醒,面臨中美科技戰方興未艾, #台灣產業與台商夾在中間風險遽增,經濟部與科技部是否要跟進以實體清單制定「#基礎科技關鍵設備清單」,以保護我國科技產業經濟命脈與國家安全?
以美國的《#出口審查禁令》(EAR)為例,當中對於出口管制對象和物品,包含產品製造的中途都會列管,如果該產品來自美國原產產品或技術成分或美元價值達10%或25%,就分別對應不同的條文並需要申請許可證。
然而,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及相關管制規範,過於跟從國際上的相關協議及原則,如「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等, #缺乏從台灣本位出發的科技管制與防範思考。
💡 #台灣積極因應中美科技戰的思考
台灣是海島國家,#高度依賴國際貿易 維⽣,在全球貿易競爭下,出⼝管制的議題無法避免。⽬前世界各國各⾃建立了出⼝管制規範,如美國早就積極建立了新興科技的管制清單🔒,並依此建立的出口的管制規範;
而面臨美國的技術圍堵,中國除了列出自身受限的35項科技技術「#卡脖子清單」🔏、思考尋求突破並追求技術自主以外,同樣也制定了與美國規則平⾏的出⼝管制規則,幾乎就是為了反制美國(類似於若因美國出⼝管制規範⽽不出貨給中國企業,會成為中國管制清單上的被制裁企業),⽽其他各國除了立⾜於⾃⾝的出⼝貿易進⾏規範外,也會參考美國或中國的管制規範,進⾏⼀定程度的選邊站。
台灣多數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佔有要⾓,但也同時處於產業鏈中段,在中美出口制裁的夾擊下,恐將⾯臨上下游進出⼝不同的需求壓⼒,為確保台灣產業繼續提升與保有全球競爭⼒,在這個議題上政府最基本可以做的事,是 #如何幫助企業 去了解美國的EAR及中國的相應出⼝管制政策(特別是美國),以及建立⼀套可以簡易查詢的標準或窗⼝,讓業者可以很容易地去了解出⼝的貨品是否會違反貿易管制。
例如:由相關進出⼝貿易權責單位協助建立對於ECCN碼的判讀機制(從出⼝的項⽬類型做基本的判讀),⼜如建立專業窗⼝,進⾏EAR規範的解讀(因EAR規範非常複雜,就像⼀本大辭典,業者出⼝的貨物的規格是否屬於管制商品,就必須個案查詢)。
💼 #產業界的反應
⽽⽬前國內相關的機關均沒有設立類似的單位或⼩組,而是將這些責任交由企業或業者⾃⾏負責。然⽽,企業有⼤有⼩,⼤型企業或許具有⾜夠的成本或資源可以在內部建立合規機制,但大多中⼩型的企業因為⼈⼒及物⼒的資源限制,恐難以自行建立相關機制,因此往往無所適從😣,或只能抱持僥倖⼼態🙃
若從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及經濟命脈的角度,#建立出口貿易的判讀機制 以及 #建立我國的出口貿易管制清單,將有助於瞭解我國關鍵技術流出的品項及對象,協助企業避免制裁,並對我國對向外流出的關鍵技術進行更嚴格的把關。此將有助於台灣對營業秘密,核心技術,軍事安全等重要經濟及國安問題的維護。
要點滿台灣價值、保護台灣永續安全發展,政府應更積極拿出實際作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及商業利益,而不是只用一句「廠商會符合新規定」就可以解決的!
📒延伸閱讀:
1⃣️【虹安問政】📺挖角人才、竊取技術,營業秘密法速修法!
2021/3/17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Q-9BFr5EzY
2⃣️ 行政院總質詢:「美中經貿對抗,台灣產業優勢何在?」
https://www.facebook.com/DrAnnKao/posts/481093109955755
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http://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4⃣️實例解析「美國出口管制法」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02&pid=6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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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之爭好看好看
6月16日,據媒體報導,美國政府商務部發表聲明,將會修改禁止高通等美國企業,與華為進行生意往來的禁令,允許其合作制定下一代5G網絡標準。(如圖)
等等,先別樂,為何突然願意開放呢?我娓娓道來一下~
事情要先回到去年,,美國國際投資中心根據《出口管理條例》(EAR,將華為列入實體名單中,主因是因為華為存在參與危害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重大風險。
然後雙方就開始為了5G,展開一連串的攻防,連華為老董的女兒都抓了送審,這個我就不提了。
上個月,美國痛下殺手,頒布的新規定要求,即使不是美國公司,任何使用美國設備生產晶片的供應商都必須先經過美國政府核准,這項措施進一步斷絕華為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也就是大家知道的,台積電不能再供貨給華為。
當時,美國商務部表示, 華為利用美國的技術與軟體,以及向使用美國設備的海外代工廠購買產品,從而繞過先前的限制,才會祭出這次的新規定。
這個「實體清單」制裁對華為打擊甚大,其中最大的麻煩莫過於谷歌斷供,也就是之前大家看到的新聞,華為將來出產的手機,都無法使用谷歌旗下基於安卓操作系統開發的手機軟件,那還有誰要用呢?處理完手機部分,接下來就是對5G設備開刀了。
而中國也再次搬出「不可靠實體清單」來反擊,宣稱將對美國企業予以制裁,並點名蘋果、思科、高通等美國大廠,還將暫停購買波音的飛機,記得是宣稱而已。
但明眼人都知道,華為為發展5G所屯的高階晶片有限,實際上並不足以讓華為完成全球鋪設的野心,這是一種慢效死亡的過程,沒了最新的芯片,華為根本搞不出一套製程能完全不用到美國專利技術,因此結局已定。
但此舉,對美國也有傷害,因為華為每年向美國企業的採購額超過100億美元,這對美國經濟來說,仍然不無小補。
事情,回到今天商務部的消息~
美國商務部長威爾伯·羅斯(Wilbur Ross)今天宣佈一項新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美國電信業,有能力更充分地為電信領域的標準制定活動做出貢獻。
也就是說,老美在制約華為後,為了讓美國在5G、自動駕駛汽車、人工智慧和其他尖端技術的未來上能持續領導世界,因此開個小口子,叫華為也來參與標準制定,這看起來似乎是個鬆綁,但其實不是,因為只要記憶力不差,大家都記得前幾年,華為可是號稱要用中國標準來制定5G設備與通訊標準呢!當年的中國製造2025,如今被痛打後,是叫你回家等開會通知你來,你才能來。
也就是說,在華為被被列入實體清單後,美國政府轉守為攻,開放禁令讓美國企業能積極參與重要的通信標準制定,並納入華為好一步步蠶食鯨吞,美國商務部的主要目的,仍是為了維護美國公司的5G競爭力和利益,讓華為能繼續買限制令外的零件,並且確保通信標準是美國標準,而不是中共標準,還記得之前,甚至有人說華為太強了,美國將會放棄5G直接攻6G,此刻看來老美戰略部屬妥當,是要連5G都吃下。
因此,美國對華為的制裁,估計在這一兩年內應該不會發生太大轉變,政策調整是有彈性的鬆緊釋放,棍子蘿蔔輪流上,但嚴格制裁的基調和趨勢,幾年內不會變化,慢慢絞死這頭由中共出資培養的龐大巨獸,追根究柢華為的海外龐大銷售,都會對中共政權做輸血動作,因此打擊華為是美國國家利益的根本,也是這場中美較量中的不會輕易結束的主戲。
不過,那是遠在天邊的事,因為我連寫兩篇,害我被老婆罵..😞
#下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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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政府認為這些大學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呵呵
2. 美國政府「認證」這些大學「有能力」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這可是比任何民間媒體的全球大學排名還威猛呢!可喜可賀!
————
美國商務部實體清單是什麼?官網解釋:
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publishes the names of certain foreign persons – including businesses, research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s, and other types of legal persons - that are subject to specific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reexport and/or transfer (in-country) of specified items. These persons comprise the Entity List, which is found at Supplement No. 4 to Part 744 of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The persons on the Entity List are subject to individual licensing requirements and policies supplemental to those found elsewhere in the EAR.
BIS first published the Entity List in February 1997 as part of its efforts to inform the public of entities that have engaged in activities that could result in an increased risk of the diversion of exported, reexported or transferred (in-country) items to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WMD) programs. Since its initial publication, grounds for inclusion on the Entity List have expanded to activities sanctioned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and activities contrary to U.S. national security and/or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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