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英國一名17歲的少女,日前與父母乘搭郵輪「神曲號」(MSC Divina)到地中海度假,卻在郵輪上遭到一名義大利男子強姦。船長在郵輪抵達西班牙瓦倫西亞港口後報警,當地員警雖然上船抓人,但當地法院同日就把嫌犯釋放。法官指,因為本案的被害人、加害人都是外國人,而且強姦案發生在一艘於公海航行的巴拿馬籍郵輪上,因此西班牙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調查這起案件」。
嗯這個在台灣也有可能發生喔!
像麗星郵輪公司下的寶瓶星號是巴哈馬籍,
一旦出航到公海,就是境外,
除非雙方有一個人是台灣人,
不然發生事情,
比如:
英國人在公海航行的外國遊輪上性侵法國人,
(英國人、法國人、船都跟台灣無關,俗稱三不管)
遊輪公司抓起來後在台灣靠港,
台灣法律還真沒辦法處理⋯⋯
1.刑事責任:
台灣有一個刑法第5條規定,
不管哪個國家的人,包括外國人,
在台灣境外犯特定犯罪,台灣法院可以管,
那些犯罪都是萬國公罪,
比如:海盜罪、偽造貨幣罪、毒品罪,
但這個犯罪名單裡面,並沒有性侵!
而其他刑法條文對於「境外犯罪」的適用前提,
都要求「加害人」「被害人」有一個跟台灣有關係,
台灣法院才能處理,才有權處理~
當然有人會主張船公司雲頂集團是香港公司,
依照憲法,屬於中華民國領域,
不過這種主張是否會被採納?
我是持保留態度~
2.民事責任:
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5條規定,
侵權行為原則上依照「侵權行為地法律」,
那船都到公海了,侵權行為地就是船籍國巴哈馬,
台灣法院也管不著的!
結語:
沒事還是跟外國總統有點交情比較好,備而不用~
相關法條: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5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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