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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社群中有人分享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podcast 法客電台的「政治歸政治#42: 香港可能不用回歸,台灣已經獨立卻不獨立,民主其實像極了愛情」
我也算是法客電台忠實聽眾,因為我在今年一月初聽了某集推薦的書特地去買來看,好在看了那本書《意外的國度》我才開始想了解這本書為什麼會先入為主的認為台灣光復是對的?我是因為法客電台而買了這本書也因此走上推廣台澎法理建國的路,也算是機緣~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這集#42聽完後提到了許多問與答、直播說過的內容,所以我想以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支持者」的身份提出幾點來讓大家思考一下。
1️⃣香港
一開始主持人先談了香港被從聯合國中的非自治領域名單中剔除。
香港的例子我有整理在部落格👉🏻 https://wp.me/pd1HGm-c6
簡單的來說,香港跟台澎例子可差很遠。
香港的範圍(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中,確實本來就有中國領土存在(新界)。即使香港島、九龍半島不移轉,新界也是得移轉的。而香港與中國本土接壤,台澎與中國相隔上百公里的海洋,面對的狀況截然不同。
先重申我的想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下的人民活在資訊高牆內;台澎人則活在中華民國政權洗腦教育所建構出來的心理高牆內。
台澎人面前是一道我們手上有鑰匙的上鎖門,這個鑰匙🔑就是「可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但大部分的台澎人把中華民國當作國家總覺得自己面前是萬仞高牆,以為要從中華民國中分離獨立。
台澎與香港的不同就在於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而香港的議題,我們能做的事情是:指出牆存在,指出該如何處理這道牆,然後祝福與尊重香港人自決的結果。
最終結果就是香港領土主權已轉給中國,正式的領土主權移轉文件為《中英聯合聲明》。
其實從國際法切入還有別的做法,但問題也出在香港人自己如何決定。
香港人如果願意的話,可以從法理面針對去殖民化委員會當初提出的報告內容進行爭執,指出這份報告中的錯誤之處,然後讓聯合國大會做成決議將香港放回非自治領域名單。這樣就會有一線生機。
但問題在於,大多數香港人並不熱衷於香港獨立一事,雨傘運動跟反送中也不是主張分離獨立的訴求,香港人要的只是「落實五十年不變」而已。只是要求一國兩制確實執行。然後就跟大多數台灣人一樣,認為國際法沒有用,覺得國際間只比拳頭大(但又認為中國的拳頭比美國大),自己親手把大好的工具丟在一邊,很可惜。
👉🏻Q&A125香港主權?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8110697437485/
👉🏻Q&A145&146:主權母國不同意就不能舉辦獨立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0089539572934/?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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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於台澎也曾是日本殖民地沒放在聯合國中非自治領域上,在問與答也有說過,簡單來說:
台澎就是「非自治領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被佔領的地方本來就是非自治領域。
「去殖民化」本來就是二戰後的國際共識,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決議都明言要推動去殖民化。台澎是原日本殖民地,二戰後又被交給外來中國政權進行佔領代管,本來就是非自治領域。
應該好好善用這個法律狀態向國際社會發聲表態,行使自決權建國,放下中國流亡政權,才能真正擺脫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讓台澎被列入非自治領域名單確實是一條路。沒在名單上不表示就沒有那個狀況,但必須說的是,能否列入非自治領域名單,要面對的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再提,台澎是不是「非自治領域」,是依照歷史跟國際法去判斷,不是依照有沒有放在名單上來判斷。台澎不在名單上,可能原因有兩個:不符合標準所以沒列上去、確實符合標準但因為某些因素沒寫上去。台澎屬於後者。
姑且不談聯合國非自治領域名單並不完整,台澎法理地位問題之所以沒在聯合國提出來討論,以及台澎沒被放進非自治領域名單,全都是冷戰框架下為了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有地方可待而做出的政治決定。
再者,聯合國只不過是個國際聊天室、政治軍事同盟、國際組織,並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世界法庭,它所做出的決定絕大多數都是政治決定而非法律決定,即使沒放入「非自治領域名單」也不表示在法律上就是自治領域,或沒有資格行使自決權。
更何況台澎盟佔狀態是1945.9.2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時聯合國還沒成立呢。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但要入聯一定要先建國。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Q&A126:台澎是非自治領域?建國後要放棄中華民國軍隊的武力吧!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8689084046313/
👉🏻Q&A129:台澎屬於非自治領域、台灣不會變成香港。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0593750522513/
👉🏻Q&A130承上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119612379560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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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合國是在二戰同盟國成員與軸心國成員的戰鬥因日本投降告一段落之後,於1945.10.24組成的的國際組織,是政治軍事同盟,其內部各個主權國家也是壁壘分明。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代表在聯合國說了26年「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聯合國中其他成員大多數不會直接明說,但仍舊有些國家提醒著《舊金山和約》處置台澎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
日本是戰敗國,它能說的就是「我投降了,我會遵守同盟國最終寫在和平條約上的一切。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的結束必定是要簽署和平條約等其生效後才算真正完結。
➡️現實上的結束:因投降而停止駁火(一般人在談戰爭結束時會以這個為基準)
➡️法律上的結束:和平條約生效(戰爭相關主要法律責任的確立)
台澎在舊金山和約只被日本放棄了領土的一切權利義務跟主張請求,沒寫歸屬給哪個主權國家,意即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
這絕對不是日本「故意為之」喔!而是當時在《舊金山和約》美國英國草擬時,與同盟國成員討論後認為台澎歸屬留待日後再討論。👉🏻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ROC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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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光復的騙局
聽完這集一直聽到「台灣回歸」到底回歸什麼?為什麼要先入為主認為「必然回歸」?
中華民國政權很愛說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中日和約》,所以台灣回歸給中華民國。這是大錯特錯。
我有整理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簡單來說,依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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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於主持人提到的「民族自決權」,我們在直播有開一集來跟大家聊。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簡單來說:
國際法上的「自決權」,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
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Q&A92國家法人格是什麼?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8373022744586/?d=n
總之,國際法的框架就是「『外部』自決權」;而以國內法內行使的就是「『內部』自決權」。
再來就是主持人一直提到台灣有沒有機會「民族自決」,先來說民族自決權是什麼。
民族自決權的意義就是某個民族有權利決定族群的未來,去決定生活的這塊土地的未來。為了確保民族的延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賦予他們行使民族自決來建國。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state主要是指sovereign state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所以與民族自決權不同。雖然網路上的中譯都會有混用的狀況,所以必須釐清差異!)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中華民國政權1949.12.7流亡來台澎時違反佔領法帶了中國難民來台,隨著歷史演進,難免就會產生文化融合與血緣混同,生活習俗也是會互相影響。如果真的要來談血統的話,中國難民與台澎住民這個區分就會很難區分喔!民族自決權的源頭就是血統主義,所以是很難避談的。如果我們要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話,必須要先有一個民族群在,如果民族的邊界不清楚不存在,就無法去行使的。
史明前輩提的「台灣民族」其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才需要倡議。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血統、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就好像兄弟分家這樣,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所以我們法理建國派會主張的是「住民自決權」。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
我們並不care你是哪個民族、說哪個語言,我們說的是共同經歷殖民統治的時期的台澎住民受害者。
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這就涵蓋不同民族了。這是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因為佔領法關係因此沒有資格參與受日本殖民後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會造成此公投法律上的瑕疵。但人的國籍是可依個人意願來選擇,國籍歸化成新國家國民即可。
👉🏻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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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人還說了台灣有人主張「制憲建國」,我想提醒一下是「先建國再制憲」。
先透過國際法程序完成建國,就會具有國家法人格,再來形塑出國家的各項屬性才對。
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建國也不是靠制憲唷!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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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關於主持人說「國際上法條不明確時,就會是比誰國際政治實力強大」。
在問與答跟直播我們也說過了,國際政治的天花板是國際法。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法律規範的形成過程中固然會經過政治折衝,但法律規範一旦形成就不會輕易改變。而國際法規範更多的情況下是透過許多國家反覆實踐變成慣例而產生的,不是幾個國家自己在那裏玩政治手段創造出來的。
台澎若要在國際上腰桿挺直是不能去忽視台澎法理地位懸而未定的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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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大家常說的台灣主權未定,我習慣用字精準一點)
《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因此,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不具有國家法人格,只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而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中國政權不能等於台灣。它的中國政權法律身分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合法政府代表。
其實在主權未定後面加個論,就是企圖把它變成一種論點。
主流認知把台澎真實存在的法律狀態說成一個論點,這樣中華民國支持者就可以反駁說:這個論點有多少人支持?國際上支持嗎?有學者支持嗎?
然後中華民國政權可以以「言論自由,尊重不同論點」來迴避別人依據台澎地位未定的法律事實提出的質疑。所以「論」這個字是很狡猾的ఠ_ఠ
所謂的「未定論」的內容其實早就已經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所以並沒有「還沒定型」的問題。內容非常清楚,而且很單純。
「沒定型」的是具有不同立場、目的或認知的人,從這個「未定」狀態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觀點,其中有很多觀點其實跟「未定」是直接發生矛盾的。例如,有人一邊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又一邊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中華民國」就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因為,如果「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就表示台灣的地位是「主權獨立國家」,那又怎麼會有「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存在呢?
能跟「台灣地位未定」的觀點搭配而不發生矛盾的,就只有「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所以需要建國)及「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不屬於中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
事實上主權未定不只是「論」了。而是從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實實在在,保護台灣近七十年的法律狀態。
這些客觀史實都在這影片了🙌🏻🙌🏻[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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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理建國派主張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許多人問我的目的是什麼?我只是展開對話,希望能一步一步的帶大家了解國際法法理建國。
台澎需要的絕對不是從「中華民國中獨立」。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而且根本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Q&A26:台灣適用「無主地先佔」嗎?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ROC政權慣用語的背後意義與建國派的建議用語 https://wp.me/pd1HGm-g7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上)https://wp.me/pd1HGm-iN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下) https://wp.me/pd1HGm-jB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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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12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4/2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495331932355/
主題:
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2. 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
3. 自決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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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在開始前,我們先再次聲明,上週有網友對我們提出來的「依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台澎人可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錯誤認知成是血統論,再次說明一下:
當我們要以族群為概念來做論述基礎的時候,的確很難排除血統的影響,但不代表我們要主張血統論,而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會牽扯到血統,但不代表我們就是要主張血統論喔!
這些概念的存在,是因為我們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跟族群有關,比如我們現在處理的殖民問題。這些議題,仔細思考國際社會在處理去殖民化時,要了解歷史脈絡,其實殖民這個行為,就是與族群被壓迫跟剝削有關。
「去殖民化」框架確實存在血統主義的一面,因為國際法概念中的「殖民」,基本上指的是外來族群利用自身力量上的優勢對本地原有族群進行的壓迫、剝削。而這種「族群」,最常見的區分就是血統,這就是牽扯到血統主義。
不過,即使是相同血統,也有可能因為歷史、文化、認同對象的不同而隸屬於不同族群,從而出現相同血統的不同族群之間的殖民剝削行為。題外話,在單一乃至於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的內部殖民行為,也是一種殖民行為。
在台澎的例子上,我們不能去脈絡化。因為台澎建國要解決的問題本質就會牽扯到血統,我們必須要先爬梳歷史過程。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論述,就是要建國全新開始,不分任何族群都可以成為第一屆的國民,而這個開門的鑰匙就是台澎人,以台澎人依國際法程序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建國後,讓這四百年不同時期來到台灣的人,透過個人意願國籍歸化成新國家的國民。(之前有說過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住民,人民擁有個人意願選擇國籍的自由。)
好,進入正題: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
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總之,國際法的框架就是「『外部』自決權」;而以國內法內行使的就是「『內部』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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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的意義就是某個民族有權利決定族群的未來,去決定生活的這塊土地的未來。為了確保民族的延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賦予他們行使民族自決來建國。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state主要是指sovereign state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所以與民族自決權不同。雖然網路上的中譯都會有混用的狀況,所以必須釐清差異!)
nation-state 民族國家其實就含有很濃的血統,例如德國日耳曼人,英國盎格魯薩克遜人,俄國斯拉夫人等民族建立的國家就是民族國家,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也一樣是民族國家。
所以談到民族其實都會牽扯到血統,但是不同族群也是會融合在一起的,這就是族群的同化,隨著語言、文化的互相學習,通常會伴隨通婚、血緣混同的現象。
就好比我們會提到1949年來的中國難民,與台澎當地人的界線一開始是很清楚的,可是隨著歷史演進,難免就會產生文化融合與血緣混同,生活習俗也是會互相影響。如果真的要來談血統的話,中國難民與台澎住民這個區分就會很難區分喔!
民族自決權的源頭就是血統主義,所以是很難避談的。
如果我們要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話,必須要先有一個民族群在,如果民族的邊界不清楚不存在,就無法去行使的。
台澎住民這邊明確的民族,就是我們清楚了解的高山族跟平埔族。但是其他台澎人可能就是在清帝國時期被漢化的人,這是很難去釐清是哪個民族。史明前輩提的「台灣民族」其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才需要倡議。
民族主義說穿了就是一個共同體的概念,可以是同個血統,但也可以是不同族群融合後形成的。民族主義不是什麼壞東西,有問題的是種族主義。有些人聽到民族主義就想到納粹,其實納粹是種族主義,不是民族主義。種族主義強調血緣、血統的純正。
民族主義則強調彼此是屬於同一陣營的認同。當然,如果血緣、血統相同或近似,比較容易覺得彼此是同一陣營的。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血統、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就好像兄弟分家這樣,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所以我們會主張的是住民自決。
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
我們並不care你是哪個民族、說哪個語言,我們說的是共同經歷殖民統治的時期的台澎住民受害者。
為什麼會談到後代?除了因為這件事情真的拖太久才來處理,才會有後代,再來是因為他們上一代所遭受到的殖民剝削及損失,也會直接、間接對他們造成影響,所以他們也是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被害人,他們自然也會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而在原日籍台澎住民死亡的場合,他們原本享有的自決權也會成為可繼承的權利由其下一代繼承。
如果是混血後代,也是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婚姻通婚的關係,原日籍台澎人與外國人生下的後代,也是會受到殖民傷害的影響。
所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總結,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這就涵蓋不同民族了。這是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因為佔領法關係因此沒有資格參與受日本殖民後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會造成此公投法律上的瑕疵。但人的國籍是可依個人意願來選擇,國籍歸化成新國家國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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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決權的行使
前面有說了,選舉、投票、立法、修/制憲、推翻、革命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而會在國際框架下造成影響的都是「『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但是並不是隨便就可以行使喔!我們必須了解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是怎樣行使。(國際上有出現的自決權公投法律瑕疵,可看這篇Q&A55: https://reurl.cc/V300NN)
二戰結束至今,「『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最多就是在去殖民化的程序下進行的。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沒有都打仗啦!沒有都是戰火啦!大多都是依和平方式來建立的,例如英國跟法國的殖民地的去殖民化程序。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
基本上有兩條線,共同點是具有「合法治理當地的政權去辦理自決程序」,這個政權有可能是原本殖民地的殖民母國,像自治領的存在,英國在讓殖民地獨立的時候,會從皇家殖民地變成自治領享有高度自治權限,之後英國再完成相關程序,使其完成去殖民化後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法國是有定了個憲法,殖民地可以來決定要不要接受這個憲法,如果接受就是表態同意讓自己領土繼續還是屬於法國的。所以這其實屬於外部自決權的層級,因為是去殖民的程序。如果不同意就直接獨立了。
另外,戰敗國的領土,成為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交給某國去委任統治。二戰後這些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地,例如日本的西太平洋的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交給美國來託管,由美國治理者協助當地行使自決權來建國。
台澎將來行使自決權來建國,也是要有合法治理權限的單位來辦理自決公投,才會產生效力,所以不是民間團體來舉辦就可以喔!舉辦過程必須要有合法實質治理的單位才會具有正當性,因為必須核對投票人民的身份,以避免公投出現法律瑕疵不被國際社會承認。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再重申一次!
「代管」其實就是簡稱啦!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停戰接著就是進行軍事占領,直到簽署和平條約,能有最終處置。
因為是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之下作為同盟國的代理人,簡稱代管,代理他人進行管理的意思。只是我們法理建國派每次要解釋這一段就很複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並不想讓人誤以為與聯合國「託管」有關!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口號8個字解壓縮後就是法理建國指南的所有內容。👉🏻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所代表的就是:終止在二戰盟軍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且進行佔領管理的盟佔狀態,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日本殖民統治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在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以上是我們國際法法理建國的論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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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進行倡議時的方式: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的接受度也會更高。
我們主張的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不是「政治菁英宣布獨立」。我們主張的是瞭解真相的台澎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形成政治壓力,讓(知情且認同法理建國的)中華民國政權的領導人「從善如流」地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佔領代管台澎,然後承諾「將終止代管」,並協助台澎人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如果台澎人決定要建國,那代管任務會在台澎國家政府成立,台澎政務資材移轉給國家政府後正式結束。如果台澎人沒決定要建國,那就是繼續維持代管狀態。代管狀態只會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相關事務處理完畢的那一刻才真正結束。
體制外的行動需要體制內有人願意裡應外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用。除非能夠得到來自體制外的強力支撐,體制內的人是不可能主動做出重大改變的。我們現在對社會大眾講這些史實、台澎法理地位真相及自決建國知識.就是要建構一個能夠在未來給體制內的建國夥伴強力援助的體制外支援。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
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
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願你們與我們同行:)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Q&A
Q45: 可以發明一個民族嗎?google查到民族自決(英語:Self-determination),又稱人民自決,,所以建立一個民族來行使自決權,這樣行動可以行嗎?
A45: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是自決權。(right= 權利)
網路上對自決權的英譯會多加了「民族」是不正確的,其實就是住民的自決權。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就是說那塊島嶼或是那塊地上面已經有一大群人在上面,而且有社會、有經濟、有組織的生活,在這個時候、自決權就會跑出來。
就是土地上這群可以自我管理的住民,他們就會具有所謂的自決權,台灣人對台澎這塊土地有感情,長期使用建立了歷史連結,運用這塊土地,從而產生決定的權利,這是自我決定權(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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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才是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
美國總統威爾遜所倡議的「民族自決」,指的就是各民族行使自決權決定自己的未來(例如:擁有自己的國家);由一個民族所行使的自決權,可能是建立國家的「外部」自決權,也可能是建國之後運作國家所行使的「內部」自決權。
(外部:指依國際法法理執行;內部:國內法範圍內,例如體制內的選舉投票、修憲等不改變國家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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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在台澎的例子不適合的根本原因,在於「台灣民族」尚未真正形成。
大家都知道史明主張「台灣民族主義」,如果台灣民族已經形成,就不需要主張,但這是一個進行式跟目標,因為建國以後就會形成以國為本的生命共同體,就是「國族」認同感。
國族底下會有不同民族,就像說自己是「美國人」,美國人就是國族認同,而細分美國人裡面還有不同民族。
我期許的是台澎建國後,台灣人成為如同「美國人」般的國族名稱,這個國族裡面包含屬於各種民族的國民,沒有任何民族會被抹煞。
台灣四百多年來的殖民給我們的的最大啟示,就是惟有建立真正屬於自己「具有國家法人格」的國家,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多民族國家」,才能真正終結殖民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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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sovereign state 有時會簡稱為 state;民族國家,英文寫成 nation-state。
nation 基本上是指人,翻譯成民族比較恰當。
補充一下黃聖峰說過的~~
國際上的主權國家大多數都是民族國家哦!
例如德國日耳曼人,英國盎格魯薩克遜人,俄國斯拉夫人等等,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也一樣是民族國家。
民族主義不是什麼壞東西,有問題的是種族主義,民族主義說穿了就是一個共同體的概念。
有些人聽到民族主義就想到納粹,其實納粹是種族主義,不是民族主義;種族主義強調血緣、血統的純正。
民族主義則強調彼此是屬於同一陣營的認同,當然,如果血緣、血統相同或近似,比較容易覺得彼此是同一陣營的。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了;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民族加上國家這個架構之後,就會成為國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例如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中國是多民族國家,大清帝國宣統帝退位詔書裡不是有寫合漢滿蒙回藏成一大中華民國嗎?漢滿蒙回藏就是民族的概念。
中國國家法人格沒有五千年歷史,之前說過了,就國家法人格來講,應該算405年吧,從後金努爾哈赤開始1616年起算。
「後金 -> 清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同一國家法人格
中國早期的所謂朝代基本上都是以氏族為基礎的部落國家,但依國際法法理來說,我們不會稱這些是「朝代」,應該正名是「帝國」,因為都是國與國的關係。
不同族的國家互殺,滅國後佔據對方的領土主權這樣。
大周帝國比較類似邦聯制度,像是大英國協這樣,由好幾個國家法人格的國家組成邦聯,然後推一個共主(君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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