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園部落抗爭養雞場事件會勘協調會
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104年4月26日早上十點
開會地點:台東市新園部落活動中心
出席名單:如簽到表
會議主席:高金素梅
會議紀錄:李俊憲
出席人員:
立法委員:邱文彥
立法委員廖國棟服務處:王剛副處長
新園部落自救會全體幹部
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
原民會土管處長:杜張梅莊
農委會防檢局科長:蔡政達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王忠恕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大隊長:蕭志豪
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導大隊:顏振河、李維新
台東縣議會祕書長:陳劍賢
台東縣議會林秀信議員秘書:林茂松
台東縣政府原民處科員:李清風
台東市公所原住民行政課:陽昇彥
台東市民代表:陳政宗、謝龍泉
會議結論:
1、 請行政院原民會將103年10月7號所發佈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發文字號:原民綜字第1030051021號)行文並檢附釋義說眀給農委會畜牧處和台東縣政府農業處。
2、 請行政院原民會行文給台東縣政府並要求對於新園部落養雞場設置之申請程序必須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約。
3、 請農委會畜牧處行文給台東縣農業處,要求其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補正新園部落養雞場『容許使用』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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