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A的審查依據乃是基於專家怎樣的建議再由衛福部決定?相關法規依據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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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發出共同聲明,呼籲警政署為了抗疫,應立即宣布「四停止」。
以下摘錄並截圖畫重點自報載之聲明全文,報導請見:https://bit.ly/347ZYgY
「......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即日起「四個停止」:
(一)立即「公告」或函示各級警局及所屬機關,停止至少一年的專案及績效評比,讓警察回歸正常勤務,並全力協助抗疫。
(二)立即停止「加強協尋在這些營業場所工作之外籍人士、移工或新住民、八大行業,協助到醫院篩檢。每尋獲這些人士、迅速重奬。」等違反防疫與人權之績效作為。此舉,不但污名這些外籍與相關行業人士,也迫使他們不願意或無法獲得醫療檢驗與相關資源。
(三)立即停止各級行政與警政長官頻頻跨縣市、跨區域視察、督導、「鼓勵」各地警察於機關辦公室待命防疫準備工作,造成基層接待工作增加及疫情擴散之可能。
(四)立即停止未有法源說明、無防護設備、高相互感染風險的「汽機車口罩臨檢站」作為,內政部、警政署在給予員警清晰法源闡述、全套防護設備、充分公衛知識前,請停止此類自殺式的作為。
正如地檢署、法院、監所暫停專案、月結算率、暫緩執行、接見以及部分醫院關閉急診或分艙分流一般,我們懇請警政署立即盤點警方之日常勤務與防疫配備,讓治安工作常態化,暫緩必要性低、緊急性低的工作。所有執法之防疫對策與作為,請內政部及警政署提出科學證據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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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 關於盤查臨檢vs行政協助的區分、作秀誤國的危害,請見老師近日在鳴人堂的專欄文章〈疫情當前,還要績效?警界高官「作秀」與務實防疫的距離〉:
https://bit.ly/3w6sLyk
「這個通令看似非常積極正面,實則混淆「臨檢」(《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勤務,主要目的在於維護治安與預防犯罪3)與「行政協助」(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稽查)二者截然不同的勤務主旨;且據了解,警方內部實際指令與執行上,也與衛生主管機關的平行聯繫迭出問題,欠缺專業的防疫指引方針,反而造成員警在準備不足下,面對不必要的群聚感染風險。」
- 關於警界升官文化的問題,以及在媒體前作秀對於升官的影響,進一步說明參見《扭曲的正義》第247頁以下:https://bit.ly/38JfGSD
- 關於依法執法與警察國家的警訊,可以參考《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聯經出版):https://bit.ly/33G6TOK
「當你不再區分自己想聽的話以及實話的時候,便已臣服於暴政。」
- 關於法律規範密度不足且防疫政策欠缺法律先行的惡果,請見老師去年在鳴人堂的專欄文章〈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https://bit.ly/2HDRy9F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 【在法律規範密度顯然不足之下,警察權不是救世萬靈丹!】:https://bit.ly/3u3VWAS
法規依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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