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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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禮拜以來,跟國防部相關的軍紀案件,都跟標案有關,甚至是有爭議的補助跟修訂辦法。
像是海軍特戰突擊艇,2016年說要採購,2022年要全部完成上線。
2019年的時候國防部回答,2022年一定會完成。
但2021年5月,我們現在的登船工具組驗收不過,預計重新招標。
沒有人敢回覆我,2022年能不能完成。
先前我也詢問過此案狀況,卻要等到新聞報出來之後才處理!
此外,泰緬有一群孤軍,過去是由僑委會出資修建墓園、紀念館。
但這次國防部針對泰北地區的國軍忠烈將士祠祀及葬厝設施訂定修繕維護經費作業要點,今年編了一千餘萬元辦理,而媒體指出,這筆預算國防部以「預備金」處理,不用經國會監督,也不是公開招標。我也同意泰北孤軍應紀念,但不能是有問題的程序去處理!
而且後備指揮部委由中華救總進行,過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曾指出:「救總自成立之初,其人事費、事務費乃至於辦公處所即由國家負擔,所從事工作多涉及兩岸、軍事及國防等國家機敏任務。中國國民黨藉當時執政優勢,混淆政黨與國家間之分際,將國家核心任務交付救總執行,給予高額政府補助,並使救總以一民間組織身分,取得影劇隨票附勸大陸救濟金、勞軍救災捐款、鑽石救災獎券收入、一人一元捐獻運動之捐款、中央銀行支付之利息、美援經費及國際協款等,即有違政黨本質並悖於民主法治原則。」
國防部說依據的相關法令在今年的二月份訂定,是國防部自己訂,再自己列一筆預算不用經過立法院,再指定廠商,這難道沒有圖利的問題嗎?台灣有多少團體可以進行這件事,為什麼要選擇一個爭議性這樣高的團體組織?
我明明上週已詢問過,經費在哪裡、哪一個組織來主責?禮拜四問、禮拜五我都問,每一次問都不知道,等到新聞出來在這邊質詢。
我建議,可以請在地的僑委會、僑商幫忙,外交部也可以協助,不要用爭議這麼大的中華救總,我們有很多對象團體,可以用國防部公開招標的方式處理。
更何況這有比突擊艇的樓梯急嗎?
事情有輕重緩急,辦法要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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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問了國防部兩個很重要的題目而且都是上周索資未果,然後在週末被媒體以獨家方式披露,一個是後備指揮部發案給中國黨附隨組織,一個是採購出問題影響反恐戰力如期完成,然後中國的時報就趕快出一篇報導帶風向說部長英明神武,我不知所云。
我要一本全民國防手冊抵擋認知作戰編遙遙無期,在書面報告來了之後被我一質詢,才願意編出五十萬來製作,你把僑委會本來有在做的工作搶過來還用預備金編一千萬給中國黨附隨組織?
國防部對工作的輕重緩急讓我無法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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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救助總會:
中國國民黨給予高額政府補助,並使救總以一民間組織身分,取得影劇隨票附勸大陸救濟金、勞軍救災捐款、鑽石救災獎券收入、一人一元捐獻運動之捐款、中央銀行支付之利息、美援經費及國際協款等,以國家預算投入超過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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