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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總則
【作 者】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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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以2006年7月起施行的新刑法總則為本,而全新撰寫的教科書;本版(第6版)更新相關立法動態與最新文獻,包含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沒收新制,並蒐集至2018年中之最新實務見解,期能使讀者掌握我國刑法總則的新脈動。全書編排皆從具體案例出發,輔以數十則圖表,細說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與基礎知識。除了著重近年來知名的本土實例以外,本書論述兼及刑法國際化的發展,讓讀者窺見跨國性刑事法與人權法整合的新趨勢。
【章節簡介】
🔺第一章 序說刑法
壹、刑法是什麼?
貳、犯罪與刑罰
參、刑罰目的何在?
肆、刑法之雙軌制裁體系
◎自我評量
🔺第二章 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壹、罪刑法定原則
貳、刑法之解釋
參、刑法之效力範圍
◎自我評量
🔺第三章 犯罪之基本類型
壹、故意犯V.過失犯
貳、作為犯V.不作為犯
參、行為犯V.結果犯
肆、實害犯V.危險犯
伍、繼續犯V.狀態犯
陸、一般犯V.特別犯V.己手犯
柒、單一犯V.結合犯
◎自我評量
🔺第四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壹、犯罪行為的基礎:人類行為
貳、行為理論
參、附論:法人犯罪能力
◎自我評量
🔺第五章 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壹、構成要件之概念
貳、構成要件之學說
參、基本構成要件及其變體
肆、不法構成要件之要素
◎自我評量
🔺第六章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參、行為與結果之客觀歸責
◎自我評量
🔺第七章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故意與錯誤
壹、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構成要件故意之型態
參、構成要件之故意要素與對應關係
肆、構成要件錯誤
◎自我評量
🔺第八章 違法性總論
壹、違法性概說
貳、阻卻違法事由概說
◎自我評量
🔺第九章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壹、正當防衛
貳、緊急避難
參、依法令之行為
肆、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伍、得被害人之承諾(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章 罪責(有責性)
壹、罪責概說
貳、罪責理論
參、罪責要素
肆、原因自由行為
◎自我評量
🔺第十一章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壹、概說
貳、客觀處罰條件
參、個人排除及解除刑罰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二章 刑法上之錯誤
壹、錯誤理論概說
貳、關於犯罪構成事實之錯誤
參、關於禁止規範之錯誤
肆、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伍、關於寬恕或減輕罪責事由之錯誤
陸、關於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的錯誤
◎自我評量
🔺第十三章 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與既遂
壹、故意犯罪行為之階段
貳、預備犯
參、未遂犯
肆、不能未遂(犯)
伍、中止未遂(犯)
◎自我評量
🔺第十四章 正犯與共犯
壹、正犯與共犯之概說
貳、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參、正犯
肆、(狹義)共犯
伍、正犯與共犯之特殊問題
◎自我評量
🔺第十五章 過失之作為犯
壹、過失作為犯之概述
貳、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過失作為犯之違法性:以正當防衛為例
肆、過失作為犯之罪責
◎自我評量
🔺第十六章 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
壹、不作為犯之概說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不作為犯之違法性/義務衝突
肆、不作為犯之罪責
伍、不作為犯之行為階段
陸、不作為犯之參與型態(正犯V.共犯)
◎自我評量
🔺第十七章 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壹、競合論概說
貳、行為單數V.行為複數
參、行為單數之犯罪競合
肆、行為複數之犯罪競合
◎自我評量
🔺第十八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罰與保安處分
壹、刑罰之種類
貳、刑罰之適用
參、刑罰之執行
肆、保安處分及其執行
伍、處罰之障礙
陸、其他法律效果:沒收新制
◎自我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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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 義務衝突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便利貼
為了紀念屈原,我們現在端午節才得以有粽子可以吃(誤)。
在吃粽子放空的時候,突然想到,屈原如果活在這個時代,我們看到他溺水或發生危險時,到底看到的我們,該不該救他?如果不救的話,我們是不是就犯法呢?
一般來說,違法的事情通常都是「作為」(doing)居多,只有在例外的狀況,才有因為「不作為」(not doing),而有犯罪的可能。
所謂不作為責任,是指法律上有作為的義務,但卻不作為,這時候就要負不作為的責任,也就是你該做什麼卻沒做,法律這時候便會跳出來追究你「不做」的責任。
但對於什麼都不做,就有犯法的情形,對人權有很大的傷害,所以勢必要有具體標準才能處罰。因此不作為責任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作「保證人地位」,而所謂「保證人」是指對危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要求他有阻止危險的義務。
*通常哪些人是「保證人」呢?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
(1) 依法令或契約必須對人或是特定的危險有所注意的人。例如救生員、游泳教練,因為他們是自願承擔游泳池的風險(與游泳池業者簽有契約),因此他們就有保證人地位,如果在能盡注意責任的情形下,未盡責任(在上班時間做其他事情),而造成危險的發生(泳客溺斃),這時候就必須負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
(2) 跟那個人有密切的生活關係,雙方對彼此有強烈的信賴感。例如家長陪小孩去游泳,小孩在泳池裡發生危險,基於父母的身分(依法令須注意、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源監督),就必須對小孩負有注意義務哦!當然必須強調的是,這裡要求的作為不是一定要你奮不顧身跳下水去救人,而是為這個危險結果去做防止的行為,比如呼喊救生員、拋投救生圈等等。
(3) 自願承擔義務的人。
(4) 是危險的共同體,遇到危險時有互相扶持的意願。簡單說,就是一群願意同生共死的人,生活上比較常見的就是登山團體,因為對彼此有強烈的信賴感,所以彼此之間負有相當的注意義務。
(5) 對於特定的危險有監督的責任。這裡生活上比較常出現三種情況,第一個是危險物的持有,像是養狗的人必須對狗負有教管的責任,必須防止狗狗傷害到別人;第二個是商品製造者,像是汽車製造廠對汽車的安全性負有車子無瑕疵的義務,如果真的有瑕疵風險,就必須召回工廠排除瑕疵;第三個則是場所的管理者,比如說經營打漆彈遊樂場的業者,就必須對園區內的任何設施負有安全的注意義務。
以上這些是生活上比較常見的狀況,當然還有其他不同的情形,礙於篇幅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就會因為「不作為」負上責任:
保證人如果是蓄意、眼睜睜看著那個人陷入危險,就有可能犯故意殺人或傷害;但若不是故意的,那麼就很有可能是過失責任。而過失責任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人而且可以注意,但當下卻沒有注意,造成危險的發生。因此,結合前面的說明,負有注意義務的人卻因為沒有注意,而造成人員傷亡,就有可能要負過失致死或傷害的責任。
*說完「保證人地位」以後,就來套用看看實際案例:
(1) 如果是媽媽或老婆同時落水該怎麼辦呢?
這個一直是男人人生中最大的難題XD
如果只救一個,對另一個會不會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呢?因為你對這兩個人都有保證人地位,那麼如果你已經盡力救了一個,這時候對另一個人的責任,法律上會認為這裡發生了「義務衝突」的情形(同時負有救護義務但是救一個就必須放棄另一個),所以對另一個人的過失責任就可以阻卻違法,而沒有刑事責任哦!(當然如果你明明有能力可以同時救兩個人,卻只救了一個,比如說有兩個救生圈,那是不能主張「義務衝突」的哦XD)
(2) 再假設,看見屈原溺水的人,到底有沒有該救的義務?見死不救究竟犯不犯法?
那就是要判斷看到屈原溺水的人,有沒有上面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救生員看到屈原溺水,肯定是要救的;屈原的老婆看到屈原溺水,當然也要努力去救他(並不一定要跳下水,正確救人觀念請google喔)。
當然,這只是法律上的討論。在現實生活中,真的看到有人陷入危險的話,相信大家還是會見義勇為的做一些努力來救人的,對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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