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世界裡
不被信賴的那個人才是負舉證責任者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學的在這裡完全派不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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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
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與【刑罰謙抑性】、【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等刑法原則之目的相同,係為保障每一個被告的基本權利,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經由國家的司法系統審判而確定為犯罪者以前,應該推定其是「無罪」的,被告也不需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並負擔無法證明而受刑罰之不利益;而是應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者)來負擔證明「刑事被告」有犯罪的「本證」,即由檢察官負擔所謂「實質舉證責任」,故於其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院」認定被告有犯罪之情形,應諭示無罪判決,以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
今天的大頭貼是 姚佑軍的作品唷~~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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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
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卻是充滿爭議,因為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並沒有交代使用動機跟目的是什麼?攝影鏡頭放在哪?密度多大、範圍多大?是秘錄還是有告知?蒐集到的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保存期間多長?是否也有建立安全機制?如果其他政府部門要取用的話,標準跟限制又是如何?
雖然人臉辨識技術成熟,確實可以提高識別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在現實中還有驗證、支付等等各種豐富的使用方法,市場空間很大,但用的好不好就是雙面刃。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監控的地點雖然是屬於公共場合,不過台鐵有沒有侵犯到隱私權或個資,一切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一般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民眾『單純走動』跟蒐集民眾『行蹤、位置跟停留時間』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再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拼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就是過度侵犯隱私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説:『你又沒犯法,是在怕什麼?』
但即使資料蒐集過程是合法的,可是總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這個人行為異常吧?就像是警方如果想對一個人盤查或是搜身,還是要符合相關行使規範的。
而且這樣大規模對安檢是否也違反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必須沒有例外的接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確實現在技術高度發展,但技術倫理跟法律邊界卻都還跟不上人工智慧腳步,如何使用、處理和銷毀信息,都沒有被寫進現有法律。
不僅如此人呢,會因為知道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會有更高的自我審查,當一切都變得不再自由,也更容易被標籤化,可能今天看的報紙、穿著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恐怖分子,所以千萬不可以小看這個問題啊!
科技一定有好用途和壞用途,但也必須透過社會共識來決定哪些技術可用。
你贊成公共場合建置『人臉辨識監控功能』嗎?
當自我隱私遇上社會安全,你的選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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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只要無法證明有罪,就必須當作無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不能要求嫌犯證明自己有罪
(如果有說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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