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萬的網紅飆悍館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購物網站https://bit.ly/2FCwyi2 館長授權頻道 #黑衣人闖警察局 #中壢警察臨檢拒盤查 #館長 #飆捍 #飆悍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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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警察臨檢拒盤查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實上,「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這句話,暴露的就是管制者的心態。很多人都聽過這樣的問話:「你沒犯罪,怕什麼臨檢?」「你沒喝酒,幹嘛拒絕酒測?」「你不是中共同路人,何必擔心國安法與反滲透法?」「為了防疫,你的手機為什麼不能被監控?」這些問話乍聽有理,卻是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藉口,也是有些民眾逃避甚至放棄權利的託詞;「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就是要把有權利的民眾,變成放棄權利的順民。但順民是民主的恥辱,況且,誰想當順民?廿三年前那名男性不想,廿三年後今天那名女性也不想。>
廿三年前,兩名警察在台北重陽橋上攔下一位李姓男子臨檢,但因李男拒絕出示身分證件,警察便強行搜索他的身體,李男氣得大罵三字經,警察隨即將他逮捕,並提告妨害公務。李男經審判後被判處拘役廿天,判決雖宣告緩刑兩年,但李男不服,在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決定受理,作出了五三五號解釋。
五三五號解釋的重點很簡單:警察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對人臨檢盤查。
但五三五號解釋公布廿年後,中壢一名警察在路上攔下一名女性臨檢,這名女性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與警察爆發言語衝突,這名警察在爭論中突然使出一記柔道大外割,將那名女性重摔在地,並以膝蓋壓制上銬後,將她帶回警局拘留,在警局中,那名女性還被釘上了腳鐐。
根據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而中壢那位警察的相當理由卻是「我沒看過你」及「你看我的眼神」等,這些理由顯然與大法官所定「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標準,相距十萬八千里,當然是違法臨檢。
違法臨檢之外,這名警察比廿三年前在重陽橋上被罵三字經的那兩名警察更狠,先是以大外割把那名不是彪形大漢也未與警察有身體衝突的中年女性重摔在地,繼之以膝蓋將她壓制上銬,帶回警局後又以重犯視之將她釘上腳鐐,拘留長達九個小時後才放人。
中壢警察的這些作為,明顯違反大法官所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標準。難道走在路上喝牛奶的女性與路上持槍歹徒一樣,必須以暴力當場強行制服不可?難道拒絕臨檢的人民像被捕的江洋大盜一樣,必須以上手銬釘腳鐐的手段「大刑」伺候不可?何況,五三五號解釋規定「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中壢警察將那名女性拘留長達九個小時,難道沒有故意稽延侵犯人身自由之嫌?
更不可思議的是,明明那名警察違法臨檢,並且以暴力對待民眾,中壢分局長竟然替他部屬撐腰,說「那名老師行動倉促、緊張、神色有異」,說「該女不但拒絕臨檢,更用言語羞辱同仁」,說「經查密錄器影像後,員警並無態度不妥」,甚至還說「查證身分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
依據這位分局長的說法,行動倉促或神色有異,就可以構成臨檢的相當理由,「你這樣真的很蠢」就是對警察的羞辱,大外割加上膝蓋壓制上銬就不是警察對民眾的羞辱、暴力?也不算警察態度不妥?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察違法臨檢,為什麼民眾非要配合?
王健壯/你想當配合一分鐘的順民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5427446
中壢警察臨檢拒盤查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壢街訪:#民眾能不能拒絕不合理的臨檢?
桃園中壢一名女子日前走在路上無故遭員警攔查,因拒絕時說了一句「很蠢」,竟遭警察「大外割」壓制,掀起員警是否執法過當的爭論。對於這起事件,民眾神回覆也到中壢車站詢問民眾看法,雖然多數人還是站在女子這方,但如果同樣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會如何應對?都說警察是人民保母,卻有民眾無奈吐出一句:「不想被摔就乖乖配合」。
聽完民眾的真實心聲後,我們也請來立法委員張其祿回應,他也清楚點出警察盤檢在法制面上的確有模糊空間,導致警民爭議不斷,但警察還是不能任意盤查;不過民眾拒絕盤查到底會不會涉及妨礙公務?讓我們聽聽委員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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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B0kENLaz0Oo
#民眾神回覆
#民眾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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