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快到了,也代表同學們要準備上岸(解脫)了,恭喜!!
老師最近在粉專發了蠻多的爭點複習,統整如下,同學們考前可以看一下,大家加油!!
【考卷寫法】
總論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9536051891726
加重結果犯之寫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123039999694
————————————————————
【刑總】
所知所犯原則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9751749536823
「防衛意思」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452226633442
原因自由行為
❶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
❷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3101836868481
❸梁○○家暴殺人案新聞稿之分析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0389778473020
延展型防衛過當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4738368038161
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2166424962022
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60158837496114
共同沒收「過水財」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1704446008220
「中性成本支出」能否計入犯罪所得?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6321869879811
————————————————————
【刑分】
強制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2835975895067
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6932994485365
妨害性自主罪章「猥褻」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8672838644714
加重竊盜罪「結夥」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4596932385638
「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疑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0272422818089
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4880394690625
中止未遂結果發生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要成立中止犯,其中一個前提是「結果未發生」。不過,這裡的「結果」不能狹隘地指為「構成要件結果」,而應理解為「犯罪行為未既遂」(註1),否則只要是非結果犯的情形,一概沒有中止犯的適用,這個結論是蠻奇怪的(註2)。
既然犯行未既遂的情形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學說上進一步指出,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要求中止行為須防止結果發生,應指行為人阻止結果透過可歸責的途徑,其情形包含兩種:(1)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2)結果雖然發生但不可歸責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已透過其中止行為,排除、扭轉其原先製造的風險,這些都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所要評價的對象(註3)。
至於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沒有完全排除原風險,但最後卻因另一無關的新風險介入,而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究應成立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的中止未遂,還是同項後段的準中止未遂,便有討論的空間。蔡聖偉老師認為,由於行為人原先製造的風險仍然存在,此時就算對於行為人要求較高,適用準中止犯的規定,亦屬可採之見解(註4)。
__________________
註1: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2020年9月八版,頁387。
註2:林東茂,刑法總則,2019年11月二版,頁273。
註3: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1-302。
註4: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3註28。
中止未遂結果發生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由於我國學說對此問題較少著墨,故在此以薛智仁教授文章裡提出德國學者的意見及其回應為說明基礎。以下內容整理與改寫自:薛智仁,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1期,2017年9月,頁50-52。
原因自由行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部分德國學說指出,在構成要件模式的理解下,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可以構成中止未遂,只不過是「既了未遂」,因為行為人已經認為完成實現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此時必須採取積極防止結果的中止行為,才能享有中止未遂的減刑優惠。對此,支持構成要件模式的薛智仁教授指出,這個看法並不正確,縱使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事後發現行為尚不足以使犯罪既遂,即屬「未了未遂」,此時只要消極放棄犯行,即符合中止行為的要件。例如甲想殺A,喝酒至酩酊狀態後駕車抵達A宅,卻發現A病危快死了,而不忍殺之,此時甲之犯行屬於未了未遂,單純消極放棄犯行即足。
另有德國學說對於構成要件模式提出質疑,原因自由行為在該模式的操作下,並不能符合中止未遂之要件,理由在於,當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時,由於當下無法自主決定,要如何認定其主觀上能出於自願中止的意思(己意)放棄犯行?故原因自由行為不符合中止犯的主觀要件。關於這點,薛智仁教授認為,「己意中止」的概念是否以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取決於二者的規範目的是否衝突而定。薛教授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設計「己意中止」的要件,其規範目的在要求行為人防止法益侵害發生係出於「自主決定」,而不是受外界事務影響而中止,據此,當行為人主觀上有維持或撤回法益侵害決意的能力時,即能出於己意為中止行為,不以其對於具體不法行為有責任能力為前提。綜上,在構成要件模式下,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
好文推薦:【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