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分享part1就先從高考一般行政的兩題刑總開始吧!
壹、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我認為這題的難度頗高,但難的也不是說爭點多複雜,而是要把架構寫好有一定的難度,主要原因在於整題的行為數檢討若完整地檢討的話,可以分為甲、乙的第一階段行為(宮廟前)以及第二階段行為(A逃離後的第二現場),而第一階段甲乙應共同負責沒有問題;但是第二階段乙是否仍須共同負責即有疑義,因此討論的其中一個重心就是這塊。另一個討論重心應該就是乙第一行為的中止未遂討論。
解題架構
一、甲持刀於宮廟前砍殺A負傷逃跑的行為(罪名為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28條)
TB:記得先主後客;其餘部分就是一般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二、乙於甲持刀砍殺A時抱住A的行為(罪名為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28條)
TB:記得先主後客;其餘部分就是一般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個人減輕刑罰事由-中止未遂(第27條第2項)
這邊主要會有爭議的點在於雖然乙成功於第一階段阻止了甲的犯行,且於第一階段死亡結果未發生,但第二階段A卻死亡了(這種案例是不是有點眼熟阿?過去亦曾考過行為人將被害人砍傷後,行為人產生悔悟並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然而被害人卻於醫院中被醫生重大過失醫死,行為人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這題只是換成於第二階段被害人被原本的共同正犯殺害,因此必須討論於此狀態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
三、乙阻止甲無效仍使其追上A,並讓甲將A刺殺的行為(罪名為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第28條)
TB:這個部分就是這題的另一重點了,乙的行為是否得主張脫離?(注意脫離與否是於構成要件討論哦!)討論脫離就該介紹一下近來實務見解亦承認著手後的脫離(106台上3352判決參照),以本題來說應可承認乙已脫離,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四、甲追上A並將其殺害的行為(罪名為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沒有第28條囉!)
TB:就是一般殺人罪單獨犯的行為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五、競合
這個部分就真有餘力在檢討吧!
貳、甲是某機關新進公務員,入職後第 2 個月,直屬長官乙直接交給甲新臺幣2 萬元,告知是 A 廠商負責人代為轉交之入職慶祝禮金,且說明此一科室裡的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收過 A 廠商之禮金,甲擔心不收禮金會觸怒長官,遂將禮金收下。事隔數月之後,乙指示甲查驗 A 廠商進口貨櫃,甲發現貨櫃內物品與 A 廠商當初報關之貨品名稱與數量,全然不符,甲原本要記載查驗不合格,但乙威脅甲如不放行該貨物,將舉發甲收了 A 廠商 2萬元,甲迫於無奈與恐懼,遂記載查驗合格而放行該批貨物,A 廠商也因此逃漏新臺幣 50 萬元之關稅。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個題目坦白說若以刑法(含刑分)題目來說,並不算太困難,就是把該檢討的分則犯罪條列式檢討即可,但重點是這是刑總的考題阿…個人是認為有點刁難啦,這也是考前很多同學可能會問的問題,就是分則條文到底要背哪些,通常我只會叫同學背一些較常見的犯罪行為或是每個罪章的通則性犯罪,這題就是好死不死的出了公務員犯罪的條文,本題會用到的條文有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第131條圖利罪(這條以刑總考點來說可以省)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當然須於收賄罪的違法性部分檢討第21條依上級長官命令之行為。
以下檢討仍著重在刑總的爭點討論,關於刑分的部分我認為既然本題是刑總,考生應該也多著墨在刑總部分。
解題架構
一、甲收下A廠商轉交的禮金2萬元的行為(罪名為違背職務收賄罪第122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收受賄賂)。
R:第21條第2項依上級長官命令的行為,這點如何檢討?得列出形式審查說、實質審查說及折衷說。
S:若認為不得阻卻違法,罪責階層應該也沒什麼特別得檢討的(不可能無期待可能性吧!)。
二、甲登載不實的行為(罪名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登載不實)。
R:此處即無第21條得以檢討;且舉發其違法行為應稱不上是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吧?
S:亦無特別需要檢討要件(不可能無期待可能性吧!)。
三、甲登載不實使A逃漏稅的行為(罪名為圖利罪第131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圖利第三方)。
R+S:同上述。
四、競合
1. 圖利罪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屬概括性條款,能夠論以其他公務員瀆職罪即無須論本罪(但這個爭點一般刑總的同學不會知道,因此我才說得省略)。
2. 第122條及213條分屬不同罪章,通說實務皆認為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乃想像競合,一般學過一點點競合的同學大致上也會使用第55條想像競合,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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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第一章 序說刑法
壹、刑法是什麼?
貳、犯罪與刑罰
參、刑罰目的何在?
肆、刑法之雙軌制裁體系
◎自我評量
🔺第二章 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壹、罪刑法定原則
貳、刑法之解釋
參、刑法之效力範圍
◎自我評量
🔺第三章 犯罪之基本類型
壹、故意犯V.過失犯
貳、作為犯V.不作為犯
參、行為犯V.結果犯
肆、實害犯V.危險犯
伍、繼續犯V.狀態犯
陸、一般犯V.特別犯V.己手犯
柒、單一犯V.結合犯
◎自我評量
🔺第四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壹、犯罪行為的基礎:人類行為
貳、行為理論
參、附論:法人犯罪能力
◎自我評量
🔺第五章 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壹、構成要件之概念
貳、構成要件之學說
參、基本構成要件及其變體
肆、不法構成要件之要素
◎自我評量
🔺第六章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參、行為與結果之客觀歸責
◎自我評量
🔺第七章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故意與錯誤
壹、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構成要件故意之型態
參、構成要件之故意要素與對應關係
肆、構成要件錯誤
◎自我評量
🔺第八章 違法性總論
壹、違法性概說
貳、阻卻違法事由概說
◎自我評量
🔺第九章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壹、正當防衛
貳、緊急避難
參、依法令之行為
肆、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伍、得被害人之承諾(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章 罪責(有責性)
壹、罪責概說
貳、罪責理論
參、罪責要素
肆、原因自由行為
◎自我評量
🔺第十一章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壹、概說
貳、客觀處罰條件
參、個人排除及解除刑罰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二章 刑法上之錯誤
壹、錯誤理論概說
貳、關於犯罪構成事實之錯誤
參、關於禁止規範之錯誤
肆、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伍、關於寬恕或減輕罪責事由之錯誤
陸、關於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的錯誤
◎自我評量
🔺第十三章 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與既遂
壹、故意犯罪行為之階段
貳、預備犯
參、未遂犯
肆、不能未遂(犯)
伍、中止未遂(犯)
◎自我評量
🔺第十四章 正犯與共犯
壹、正犯與共犯之概說
貳、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參、正犯
肆、(狹義)共犯
伍、正犯與共犯之特殊問題
◎自我評量
🔺第十五章 過失之作為犯
壹、過失作為犯之概述
貳、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過失作為犯之違法性:以正當防衛為例
肆、過失作為犯之罪責
◎自我評量
🔺第十六章 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
壹、不作為犯之概說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不作為犯之違法性/義務衝突
肆、不作為犯之罪責
伍、不作為犯之行為階段
陸、不作為犯之參與型態(正犯V.共犯)
◎自我評量
🔺第十七章 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壹、競合論概說
貳、行為單數V.行為複數
參、行為單數之犯罪競合
肆、行為複數之犯罪競合
◎自我評量
🔺第十八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罰與保安處分
壹、刑罰之種類
貳、刑罰之適用
參、刑罰之執行
肆、保安處分及其執行
伍、處罰之障礙
陸、其他法律效果:沒收新制
◎自我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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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金曲獎得主、台南藝術大學應用音樂系前專任講師饒瑞舜,多年前在大學教書時跟一名劉姓女大生發生師生戀,直到女大生畢業後依然持續這段不倫戀。女生兩度懷孕又墮胎,此事爆發後,被饒妻告上法庭,饒妻撤回對丈夫告訴,但女大生被依2件相姦罪,被判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元配同時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台南地院日前判劉女要賠45萬元。
另外一個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多年前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一度被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但在陳某申請再審成功後,再審庭逆轉原判決,認為只需罰薪一年即可。主導的受命法官陳志祥說,「我猜陳鴻斌想法發展婚外情但未遂,並非性騷擾,行為雖不當,但不到該免職程度。」
兩個已婚的男子,一個婚外情「已遂」,雖然被告上法庭,不過最終得到妻子的原諒撤告,倒楣的是那個愛上這位老師,愛到死去活來,甚而兩度墮胎的女學生。另一位婚外情「未遂」,所以他在「發展婚外情」過程中的強吻、牽手、職場恐嚇都只是「行為不當」,算不上職場性騷擾,可以得到司法的赦免。也幸好女助理沒像前案的女學生一樣跟法官上床,否則最後被判刑、被罰鍰都是她自己活該,更遑論過程中被強吻、摟抱、恐嚇的這筆帳去找誰算。
關於饒瑞舜的婚外情,牽涉到的是《刑法》通姦罪,在林奕含事件裡,本報的社評早就已經指出,這是僅存於少數伊斯蘭國家,可鄙又違憲的法律。許多支持通姦罪責的理由在於「保護弱勢女性」、「維護傳統家庭價值」,不過,從諸多的法律實證研究來看,當第三者是男性時,被原諒的比例較高;當第三者是女性時,卻往往被告到底,男性拈花惹草遠比女性紅杏出牆更容易得到社會的原諒。
通姦罪是用國家刑罰來維繫婚姻,並作為勒索報復的工具,這不僅違反憲法對個人隱私權與人性尊嚴的保障,也讓個人失去面對處理情感的能力,衍生更多無可預料的悲劇。從先前的林奕含事件,到饒瑞舜的個案裡提告女學生卻撤告自己丈夫,都是如此。
至於陳鴻斌的「婚外情未遂」,其實與司法院職務法庭要處理的性騷案是兩碼事,受命法官陳志祥想說的其實是:「有人質疑他有親她呀,但這是在互相挑逗的過程,用白話講,這是在發展婚外情的未遂階段。」用「可能發展婚外情」的曖昧,來為性騷擾遮醜,其實就是這個社會慣常地用以為性騷擾犯(性侵犯)與受害者之間「情慾流動」的辯護用語;不過,法律上就連夫妻之間都能成立違犯性自主,用這種「曖昧」來為陳鴻斌沒有性騷擾辯護,這根本是台灣司法界性平教育的失敗。
更恐怖的是受命法官極其簡化的辯護邏輯,諸如,「這是婚外情未遂,不是性騷擾」的說詞,是告訴所有的性騷擾疑犯,可以用追求婚外情為由來豁免性騷擾的犯行。「曾幫女助理找對象,深具悔意」成為被告改判罰薪的最重要理由,這又是告訴外界:只要「中止行為」、「事後深具悔意」,性騷擾犯也可「減輕其刑」,變成「行為不當」。被告對女助理所為之事長達兩年,還包括在助理遴聘前一天要求牽手散步,這位夸言「判決不用迎合社會,我只對良知負責」的法官,顯然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置若罔聞。
律師翁國彥說,過去三年,受到不利處分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翻案的機率僅有千分之三,當當事人換成法官時,一試就成,彷若芝麻開門般神奇。這當然就是台灣司法圍著小圈辦事的常態,司法的趨炎附勢,莫若於此。
這樣的法律結構與司法體系,一直在保障這個社會的父權結構。那些在情感邊緣中遊走的女性與職場弱勢者可要謹記,不管男性婚外情「已遂」或「未遂」,倒楣的都是女生,有權勢的(男)人永遠是對的,不小心「誤蹈」其中的弱勢者與女性,千萬別輕易攖其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