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愛說話-運動法系列】
近年來勞方意識抬頭,
勞雇關係間之維持顯得非常重要。
然運動員是否能算勞基法下之勞工呢?
就讓我們以SBL球員許皓程遭金酒片面提前解約事件(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12767)之相關判決,
作為今天HAPPY FRIDAY ENDING(這樣有HAPPY嗎XD)吧!
自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可以知道,
法院認定球員許皓程與金門縣籃球協會間之契約
關係為委任契約,
而非勞動契約,
小編特別摘要以下三個重點給大家參考
(快點留言感謝我~):
1.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2. 雙方間之契約已明訂為「委任契約」,內容含委任報
酬、獎金等計算,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3. 球員許皓程於球隊中,並不具有組織、經濟及勞工人格(指揮監督權限)上之從屬性。
結論:
以上經過小編說明,
想必大家還是搞不清楚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間之差異
(這時候就是只能花錢再來詢問詹律師XD,交給專業的來),
但小編還是提醒大家簽約時務必搞清楚契約種類,
不論是承攬、委任或者勞動契約,
都要了解雙方應負擔之義務和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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