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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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主文 未 記載 在 范揚景 Fan YangJ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范奇諾音樂最終聲明稿
一、前情提要
今日2019/07/06,是我方與樂觀音樂/鄭力銘先生/李婭莎小姐及其連帶所有出庭關係人,於2019/06/06號最終回判決滿一個月的日子,我們想,是時候將事實公諸於世了,在這麼多年之後。
這篇最終聲明稿,僅代表范揚景本人詳述事實經過,希望藉此協助有相同遭遇之受害人,可參考本兩案之範例。經過六年來五次審判、兩次專業鑑定報告之顯示,已認定對方相關證詞不可信,不實在,有確實對我方人身及作品造成脅迫,抄襲兩事實之結論,故以此聲明正式對業界、社會大眾發表最終判決事實。(詳附件判決主文內容)
我方於此最終聲明稿後將不再進行任何贅述,與對方可能不實造謠之任何回應,全情定案於2019/07/06 宣告落幕與終結。特此感謝各界關心。
案件代稱及概要名稱:
A案:暴力脅迫簽約 /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B案:侵害智慧財產著作權/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備註:鄭力銘臉書化名「強里歐」,業界用名「Leo Cheng」
A.脅迫簽約之事由概要
◾️101.10 范揚景承接樂觀音樂/李婭莎專輯製作。
◾️101.11.13-14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
◾️101.12-102.3 范揚景做完專輯,並因學業及如判決勝訴內文所述相關原因,提出與樂觀音樂結束合作。
◾️102.3.11鄭力銘擅闖范家,脅迫簽約成功,打傷范揚景。
◾️102.3.11-3.12 跨凌晨,范揚景至耕莘醫院驗傷,見無好轉,再去眼科診所二次驗傷。
◾️102.3.16 鄭力銘再次擅闖范家,范揚景正好外出工作,范母要求即刻回來救援,隨即請親友黃先生到脅迫簽約地點將范揚景父母從該狀況救出,鄭力銘脅迫再簽約未得逞。
◾️102.7.17 原告公司委請律師對范揚景發存證信函。
◾️102.7.19 范揚景委請律師對原告公司發存證信函,撤銷協議書。
◾️103.7.15 脅迫簽約案件第一審判決筆錄勝訴,並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3.11 高等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再次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6.18 最高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全案終結。
B.范揚景被偷歌事由概要
◾️2012.11.13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寄demo給樂觀音樂鄭力銘試聽,鄭力銘、李婭莎兩人收到歌曲當下皆表示非常喜歡。期間鄭力銘亦表示想自己填詞,但因當時李婭莎『愛』專輯已進行中,最終時間來不及故未收錄。
◾️2015 范揚景經友人發現提醒,此歌已被未授權使用拍攝並改名違法販售成李婭莎『後世人』MV。
◾️2015.7.30 范揚景起訴鄭力銘侵犯著作財產,訴訟期間鄭力銘法庭偽造證據,說謊,被法官不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7.4.12 范揚景勝訴。
◾️2017-2019 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期間傳喚鄭力銘之證人皆被證實證詞反覆,重疊第一案脅迫簽約內容裡證人,均不被法院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9.6.6 樂觀音樂上訴駁回,全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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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稿主文
謝謝法官將歷年參與其中涉及毀謗,欺騙,扭曲事實的人事,公正判決還給我方清白。也感謝明白我方被欺壓的友人及業界老師們的鼓勵,讓我看見音樂圈仍有曙光,你們給了我重新做音樂的動力。
用暴力逼人簽約,跟偷別人的歌,會造成受害者一輩子的陰影,請不要成為加害者,創作很辛苦。
這篇最終回的聲明稿不是要音樂界選邊站,我只是一個很愛音樂的人。
我只想以正視聽,努力在沒有巨大財權的保護之下,保有善良,用生命捍衛清白。
在你們欺負別人的同時,抹煞別人人生希望的同時
有誰知道這六年來,我們是怎麼努力在這殘酷的世界平反自己。
對於業界老師,無論認不認識,我都是抱持最尊敬與友善的初心,
對方不擇手段的抹黑,也造成了我與一些老師們莫名的隔閡與誤會,甚至被極度不友善的對待。
即使我深信真心能化解危機,也依然被這些令人髮指的一舉一動所影響,讓我對人性的信任深陷泥濘,度日如年。
我只能說,謠言能殺死一個人的前途,如果這些年我沒有跟律師堅持,這一切是可能成真的。
我並不責怪誤會我的人們,這圈子有太多無奈與無法預期的失控,只希望從此以後可以明辨是非。
如今,我們做到了,謝謝天地,謝謝初衷的靈魂。
⚠️以下整理數點聲明:
1.我方已依合法途徑求償並全數判決勝訴,然對方曾有偷錄私下對話,將對自己不利內容刪除之紀錄,本人開庭時親見對方與對方證人多次突然拿出作為證物,試圖混淆判決及扭曲事實,請業界小心。
2.歷次審判全證明所有為鄭力銘出庭之證人證詞反覆,不採納,不實在,均不為法院所接受,也包括否定鄭力銘陳述。(證人名單如下:樂觀音樂,鄭力銘,李婭莎,鄭⭕️正,李⭕️珊,謝⭕️豪)我方將全依法究辦。
3.歷年五件審判包括暴力脅迫簽約 / 剽竊我方歌曲兩案件,五次審判我方皆勝訴,感謝法院還予清白。若對方認定是他的作品,根本不需要本人的授權協議書。
4.歷年判決誠如所供,敬請日後欲保護自己著作權之著作人作為案例參考。
——————————————————
在這篇結論之後,『樂觀音樂/ 李婭莎小姐/ 鄭力銘先生/ 鄭⭕️正先生(小冷)/ 謝⭕️豪先生/ 李⭕️珊小姐(捲毛水母)』
這些名單將永不復存在我音樂世界的討論範圍內,我想世界如果需要真正的和平,不需要不真實的言論存在。
我曾經在最後關鍵時刻,憤而在民事庭上,當著全場要求測謊,
然而這不是刑事庭,最終我只能面對著全場的鴉雀無聲及無法回應。
衷心的希望未來能有更好的制度保護受害者免於傷害。
扭曲真相的代價,不是一句對不起或金額多寡能彌補。
我的恩人律師曾勸我:退一步海闊天空時,留一步會有福氣。只願你們好好懺悔加諸於我跟我家人身上的傷害,也請不要再試圖私下非法攻擊,浪費司法資源。
寫完了,這六年就這麼幾頁聲明書,說真的有點短,我把該說的事實全說了,也覺得自己應該把重心與信心放回音樂上。
畢竟被這些壞人弄的這些年我們還要考慮裝監視器在家門口
說實在話,我很心力交瘁
原諒是種選擇
我有選擇善良的權利
總之謝謝這一切教我的種種
讓我們一起擺脫過去也許不同情況,但都曾有過的創傷
正義的代價有時比你想像的多很多
我始終知道這是對的,所以我犧牲了很多,為了追求真相。
未來音樂的正義,我們共同維護打擊犯罪。
最終的聲明,正式結束。
希望未來大家把重心擺在我做的音樂。
嶄新的人生,我來了。
Peace, Love, Music. 范揚景
特別感謝:道明事務所-李國盛律師及全體協助親友。
主文 未 記載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順便也恭喜下福盟成功讓婚姻兩字從法案中消失好惹。
雨過天晴,Peace and love.
【新聞稿】落實公投回歸安定 呼籲社會大眾勿被同運團體綁架
https://taiwanfamily.com/105152
今(14)日立法院針對同性關係專法展開逐條協商,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召開記者會,呼籲立院勿違背民意強推同婚。
公投第10案有765萬的民意支持,《民法》所規範的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公投第10案還未落實,就急著制定同婚法,已違背公投。至於大法官748號釋憲案,係大法官在2017年5月針對「公投前」的《民法》婚姻規定所作的解釋,說明《民法》違憲。但2018年11月,全民公投已針對大法官所解釋的《民法》婚姻規定,「創制」了「新」的立法原則,《民法》中所規範的婚姻就是限定在一男一女。公投的位階相當高,在許多國家,公投甚至能制憲。
按公投法規定,立法院應服從全民公投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讓「民法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的法案和《公投第12案施行法》儘速三讀通過,以不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為前提,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財產和醫療參與等權益,才是回應公投民意、避免撕裂社會的正解。
▋同性戀不是先天的!院長同婚專法立論基礎薄弱
行政院長蘇貞昌為推動同婚專法,聲稱同性戀是天生的。然而,依據心理學研究,同性戀性傾向「可能受童年經驗的影響」,且「同性戀有改變的可能」。再者,大法官748號解釋援引世界精神醫學會之說法,亦承認性傾向成因包括「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因素(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5段)。若大眾對同性戀者的生命故事有興趣,歡迎參考亞洲第一本跨虹者故事合輯《跨越彩虹─13個走出同性戀的真實故事》。
▋同婚專法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 違背公投第10案和第12案
針對有心人士散播謠言,指稱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就是落實愛家公投,幸福盟作為公投發起團體,要鄭重駁斥!
公投第10案的訴求是「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公投第12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理由書記載:「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同性婚姻」4字亦未曾出現在第12案公投主文及理由書。 據此,落實公投第12案的方式,並非以「婚姻」制度規範同性共同生活。
若立法院另立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的同婚專法,用同婚專法來取代《民法》規範婚姻的功能,實已違背公投第10案和第12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
▋《公投第12案施行法》可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
幸福盟支持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權利,我們邀請專家學者草擬《公投第12案施行法》,以現行民法家屬法制為基礎,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身分關係受國家承認,同性二人不會是法律上的陌生人!面對生老病死的時候,不僅可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即使沒有事先做遺產協議,存活方原則上仍可分配半數遺產。因此,《公投第12案施行法》是個能保障同性二人、共創和諧社會的方案!
幸福盟呼籲社會大眾不要被少數同運利益團體綁架,強摘的果實並無法帶來真正的幸福,強勢以恐嚇、貼標籤的方式,要求立委支持同婚,並無法解決問題。特別是當社會對同婚並未達成共識時,強勢通過同婚的結果只會更加激化社會對立。
【參考資料】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說什麼?半分鐘就懂!
https://taiwanfamily.com/10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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