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95 :國際上有某個政權的消失是依據協議或者內戰輸了投降嗎?還是國際上一個政權的消失 是可以自己決定來解散呢?
A195 :
國際上的慣例有以下:
1.政權實際運作者主動宣布解散該政權。(主動解散)
第一個的例子很難找,法律上可以這樣做,但現實上應該不會有人這樣做。因為基本上一個政權的存在,就兩種狀況:有競爭者、沒有競爭者。前者就內戰格局,後者就直接變國家代表政府了。如果是內戰格局的話,要嘛被打爆,要嘛人自己死光沒辦法運作,要嘛就跟對方把條件談好被吸收整並。沒事會主動解散而且不談任何條件的應該沒有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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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權實際運作者全部死亡/全部停止運作該政權,且無人接手繼續運作該政權。(實質解散)
例如德國納粹戰敗後,因為德國被盟軍佔領,納粹德國的官員都被抓了,所以納粹政權完全無法運作,直接被解散的情況。
再舉例,台灣民主國政權在乙未戰爭(日本已合法取得台澎領土主權時發生的內戰)以後解散。
還有,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最後是因為後繼無人而解散,在廖文毅投降之後還有兩任領導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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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協議併入其他政權。此時政權原實際運作者會放棄政權之自主運作權限,該政權會在將政權組織架構依據協議內容完成調整後,併入成為其他政權的一部份。(因合併而消滅)
舉個例子,當時孫文南京叛亂政權 名義上說「推翻滿清五族共和」實際上結果是 南京的叛亂政權 併過去 北京的(袁世凱被清帝國皇帝授權成立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後來存續的是袁世凱的北洋政府。
孫文的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成立目的是要「推翻滿清建立中華」,結果後來變成「五族共和」,最後被北洋政府吸收而消滅,與「北伐統一中國」無關。
所謂「北伐」,則是指:
從 1923 年孫文於廣州成立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廣州革命政府),經蔣介石於 1925 年改組為國民政府之後,自 1927 年開始與北洋政府進行武裝對峙,直到 1928 年「東北易幟」,完成中國統一為止的過程。
孫文設在南京府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是在 1912 年成立。「北伐」是 1927-1928 之間的事,袁世凱、孫文在這之前都已經死了。
#中華民國政權建政歷史脈絡可以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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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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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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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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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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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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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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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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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乙未戰爭過程 在 台灣回憶探險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
1895.5.25 臺灣民主國於臺北成立
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清國割讓臺澎給日本,不久後被遺棄的臺人自立救濟下催生了「臺灣民主國」。臺灣民主國號稱亞洲第一個成立的民主國,代表旗幟甚「黃虎旗」至有人把它視為臺灣獨立建國的象徵,但其實當時只是一個嘗試讓列強介入干涉,阻止臺灣讓與日本的手段。
這裡借用井上雄彥大作《灌籃高手》經典場景「我想打籃球」來說明,一秒讓你了解「臺灣民主國」在想什麼。
這裡不去評論這些目的或想法好或不好,單純就客觀事實來看,「臺灣民主國」是建立了,目的卻不是真的要獨立自主,而是想回歸清國。日本時代,臺人無法想像未來還有能「回歸祖國」的可能,也有少數人主張獨立,但其實有相當比例是基於無法「回歸祖國」下退而求其次的選擇。
臺灣人獨立建國的思想逐漸普及,認清命運必須由自己掌握、權益必須由自己捍衛,其實是二戰後見識過中華民國政權之後的事了。
防疫宅在家,不如來閱讀認識臺灣:
活潑有趣又熱門的《觀臺灣第44期(2020/01):臺灣史上最大戰爭》
http://gjtaiwan.com/r/nq
除了臺灣民主國和日本接收的過程,還收錄許多珍貴的玻璃底片!
《禮密臣臺灣資料選集》
https://www.gjtaiwan.com/p/2657
臺史博整理出的重要中文、外文資料彙編
乙未之役外文史料彙編(一)~(三)
http://gjtaiwan.com/r/ns
收錄禮密臣採訪紀錄的《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
https://www.gjtaiwan.com/p/1939
平民觀點、易懂詳實的《小的與1895》
https://www.gjtaiwan.com/p/1339
《臺灣老虎郵:百年前臺灣民主國發行郵票的故事》
http://gjtaiwan.com/r/8d
乙未之役隨軍見聞錄(軟精裝)
http://gjtaiwan.com/r/157
禮密臣細說台灣民主國
http://gjtaiwan.com/r/159
乙未戰爭過程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各位平鎮的朋友大家好:
我是張誠,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我這次參選市議員的政見,我的政見最重要的一個點,是讓平鎮不再隱形,為什麼要這樣講呢?
其實我們有件事情對平鎮來講是蠻沮喪或者悲哀的一件事情,我們很多平鎮人到了外地,很少告訴大家,告訴外地的朋友我們是平鎮人,會說我們是中壢人或我們是桃園人,看到中山高速公路在中壢有兩個交流道,北邊的是中壢工業區交流道,南邊的那個交流道,大家都知道叫做新屋交流道。
為什麼叫新屋?
而不叫做平鎮?
其實我們真的把地圖攤開來看,平鎮的地圖攤開來看,那個交流道在平鎮跟中壢交界的地方,而且事實上,平鎮的面積還稍微大了一點點,那為什麼叫新屋交流道?是因為新屋有永安漁港,有范姜古厝,那我們看看平鎮的周圍好了,看看大溪,它有老街,有豆干,看看龍潭,有大池,有花生糖,看看楊梅,有埔心農場,
有鵝肉,那平鎮有什麼呢?
講到這裡,我們平鎮人通常都會稍微猶豫一下想一想,這件事情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在我的文宣上面講說, 20年過去了,平鎮改變了嗎?
平鎮是仍然一個沒有文化的故鄉,是不是每天塞車,孩子的薪水,年輕人的薪水是不是低薪,最後也跟大家談談孩子的教育問題,20年過去了,平鎮沒有亮點,
所以張誠希望把平鎮打造出亮點!
讓我們到外地的時候可以驕傲的跟人家講說,我是平鎮人,我們先從低薪講起好了,我們都希望賺外地的錢,怎麼樣賺外地的錢最快最有效,就是發展觀光事業,
再從觀光事業產生很多的產業來賺外地人的錢,那平鎮有沒有什麼特殊的觀光景點呢?
有人說義民廟,但是平常去那邊的人有多少,大家也心裡有數,現在桃園市政府打造一個乙未戰爭紀念公園,在義民廟的旁邊,這很好,張誠很關注這個問題,
因為市政府要準備投資4到5億的資金在這個乙未戰爭紀念公園上面,那張誠就想能不能在這個乙未戰爭紀念公園內?
把客家文化做在裡面,我舉個例子來講,譬如客家人的廟,不管是三崇宮,或者鎮安宮,都是拜什麼呢?
三官大帝,為什麼拜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是因為當初到這塊土地的客家人,到桃園這塊土地的客家人,知道說如果我們還是拜所謂王爺,就是第一個到這塊土地的先人的話,將來我們會分裂,你是廣東來的客家人,你是福建來的客家人,你是江西來的客家人,但是大家都拜王爺的話紛爭就吵不完了,那如果大家都拜天地水,拜三官大帝,是滋養我們生命的來源,大家就和諧,所以現在的客家人沒什麼分裂的原因這是之一,我們中國人講說五恩,報五恩,天地君親師,沒有水阿?!這水從那裡跑出來的呢?是因為當初客家人到這塊土地的時候,這塊桃園臺地,發覺這是好地方,但是這邊沒有灌溉用水,因為水從雪山山脈流下來,馬上就流到臺灣海峽去,所以客家人在這塊土地上蓋了很多埤塘,建了很好的水利系統灌溉系統,譬如說平鎮有八字圳,這些灌溉系統水利系統,從現在的眼光來看,還是非常高科技高品質的一個灌溉系統!
這也是客家人的智慧,像我講到的這些客家文化客家故事,其實年輕人都已經不知道了…,我們怎麼樣把這些客家文化客家故事,在乙未戰爭紀念公園,建類似一個環球影城那種科技化的呈現,讓這個乙未戰爭紀念公園是想到客家文化就會想來平鎮觀光的一個點,這不是很好嗎?
我們甚至可以把周圍,包括義民廟,做一個客家美食區或者客家商品區,讓更多的人願意來平鎮消費,讓平鎮人可以賺外地人的錢,平鎮的年輕人不用到外地工作,這不是很好的事嗎?
除了客家文化之外,其實平鎮還有一個很好的地方,叫做龍岡。
那邊有雲南文化,也有雲南美食,除此之外,龍岡還可以打造成一個軍事體驗營區!因為六軍團在那個地方,但是很多營區慢慢地廢置,因為國軍的縮編,但是廢棄營區如果可以做一個軍事體驗營區,把中科院研發的成果,在不洩密的狀況下在那邊展示,然後做一個類似打漆彈運動的地方,那不是也很好嗎?
所以平鎮絕對可以發展觀光產業,但發展觀光產業有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要把交通做好!
張誠民國67年到桃園讀軍校,那時候桃園人口接近百萬,現在107年桃園人口有兩百二十萬,增加了一百二十萬人,跟我一樣在桃園待了這麼久的人,一定有個感覺,桃園人口增加了,但桃園的公車路線沒有什麼增加,沒有怎麼增加公車路線,那我們這些人如何去通勤?
如何上下班上下學呢?
很簡單嘛,就是自己開車,自己騎摩托車,所以桃園現在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就是道路的交通負荷量非常重!所以造成每天交通壅塞!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
張誠想出了一個概念,就是重新規劃現在桃園的公車系統,怎麼規劃呢?
我們在人口的生活區設幾個轉運站,轉運站跟轉運站之間的距離低於4~5公里,轉運站跟轉運站之間開直達車,這樣轉運站到轉運站之間10分鐘可以達到,我們一個人要從家裡出門的時候,從轉運站坐什麼呢?
坐區間公車,從轉運站出發在這個區域裡面環繞,讓每一個人出門最多走5分鐘,一定有一個區間公車可以坐,而且有足夠的班次,讓我們可以到轉運站轉車到桃園任何一個地方,我們希望這套公車系統重新設計之後,我們到桃園大部分的地方都在45分鐘之內可以到達!
張誠仔細的算過,不需要增加一輛新的公車,包括現在新竹客運、桃園客運、
中壢客運,甚至統聯客運,重新規劃過交通系統之後,大家就有一個便利的交通!剛剛講到觀光,我們要設法讓北北,台北新北的人民願意到桃園平鎮來消費,
所以配合剛剛轉運站的概念,我們可以打造一個北北桃一日生活圈,怎麼樣呢?
我們在交流道也設轉運站,譬如說從中壢交流道可以直接到內湖,可以直接到劍潭,台北的圓山劍潭,因為這兩個地方都是在高速公路交流道邊,類似是我們從桃園到台北的一個轉運站,他到台北之後就可以坐捷運到台北的任何地方,這樣子我們打造一個北北桃一日生活圈!
就會在假日的時候,方便很多新北台北的人到桃園來觀光,特別到我們義民文化公園或雲南文化公園,或者我們有事情要去台北洽公的時候,也有很方便的交通
桃園的交通解決了!
解決了交通,我們才可以談觀光,談其他的產業發展,除了交通我們來談談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的結構,我們都有一個經驗,就是在幹線上堵車,可是在支線上一輛車都沒有!那是因為交通號誌的秒數不夠聰明,它沒有辦法去偵測交通的流量,如果以新的科技來做一個智慧交通系統不是很好嗎?
我們把這些做智慧交通系統的這些產業,來替代原先在平鎮的一些高污染產業,
我想大家都記憶猶新,4/28敬鵬發生火災對平鎮地區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撈起15噸的死魚跟空氣污染,大家應該記憶猶新,我們還是要謝謝這些高污染產業對臺灣經濟所提供的貢獻,但是這些高污染產業事實上產值也很低,如果我們可以用改造一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的產業,來代替原來的高污染產業!
這不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嗎?
張誠當初在中科院是雄三飛彈總工程師,我知道中科院那些技術可以轉移到民間!來做所謂的智慧城市,張誠本身也是資訊科學電腦科學的博士,也知道如何發展所謂的智慧城市的一些工程,讓張誠進議會,把這些概念帶進到市議會,讓市政府知道如何做整個產業轉型,如何知道怎麼樣改善桃園的交通!這是不是很好的一件事情?
最後我們來談談教育,張誠推廣好書交換三年的時間,不是因為選舉才推廣的
還有推廣運算思維,希望幫助小朋友不要害怕寫程式,而且具有一種思維能去解決問題,最重要的張誠想利用這段時間來談談反毒,反毒教育,張誠還沒退伍之前就開始接觸反毒的工作,後來發覺毒品氾濫的問題在臺灣是非常非常的嚴重,
所以張誠才發現到說,如果把反毒教育做好?就可以逐漸減低染毒的人口,當染毒的人口慢慢減低之後,市場上沒有需求,就不需要緝毒!這工作就會慢慢減化,所以反毒教育是整個反毒工作的根本,那政府從事反毒教育非常重視,也做了非常多的時間,但大部分的反毒教育都集中在所謂的毒品認識跟毒品辨識上面,
知道毒品對我們什麼樣的傷害,毒品可能長得什麼樣子,就是咖啡包等等等的;但是對於在哪一種情境之下,會讓一個年輕人被吸引而使用毒品的情境體驗教育卻完全沒有,沒有做的原因是因為這個不能體驗,因為體驗就染毒了!張誠就思考這個問題,怎麼樣做好一個情境體驗的方式呢?
用遊戲來做情境體驗,張誠研發了一套反毒桌遊,叫做反毒情境桌遊!
它的正式名稱叫遠離毒品陷阱,讓年輕人或者學生在玩這套桌遊的過程中,去檢查自己的思考模式,為什麼會把自己帶到一個會染毒的情境?
如果經過遊戲可以去檢查自己的思考模式,原來這樣的思考模式會把我帶到一個染毒的情境,我就有機會重新做好我的人生管理!
這套反毒桌遊推出之後,深受所有反毒工作者,從業人員甚至志工的喜愛,因為他們知道這個才是現在反毒教育最缺的那一塊!
所以在現在這個學期,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桃園市所有的高中職,在軍訓課裡面,會用這套反毒桌遊來做為反毒教育,有兩萬四千位學生會受惠,但是我們來想想看,這樣好的一個反毒情境桌遊,國中需不需要?小學需不需要?
所以需要大家把張誠送進議會,張誠可以跟教育局談,我們怎麼樣把這套反毒桌遊推廣到國中,推廣到小學,讓我們的反毒教育年齡向下延伸,讓每一個人染毒機率逐步減少到臺灣無毒品,這是張誠想做的事,張誠做了這麼多事情,只有一個目的,希望臺灣無毒,臺灣不但要社會無毒品,我們食品也安全,我們還要政治無毒,一個無毒的臺灣,是我們想追求的夢想!
桃園需要一位反毒議員!
桃園需要一位科技教育議員!
張誠就是這位反毒議員!也是科技教育議員!
請大家送張誠進議會!謝謝大家!
1號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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