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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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血親範圍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6/25 2例確診早已隔離,仍是恩主公感染事件後續】
■今天2例仍是恩主公傳染群聚,都已經被匡列隔離,目前已經擴大到有5個家庭感染,提醒家庭內如果有戶外訪客,非同住者一定要戴好口罩,才能減少傳播。
■案14536是案14490的同住旁系血親(足跡不公布),案14537是案14490的密切接觸者,這兩人Ct值都很低,傳播力強。因此多匡列23名居家隔離與67名自主健康管理對象。
■恩主公事件傳播到高雄造成群聚,目前無重症。
■目前因新北疫調不實,從五月底到現在已造成三波以上群聚感染,已經造成高雄市28個家庭,625人被匡列。第一圈17人7人確診,第二圈170人5人確診,第三圈438人,已採檢218人,193人陰性其餘待檢驗。足跡重疊、顧客群目前都是陰性。
■今天全國案例又降低,市長再次強調雙北社區仍有未找到的感染源,需要撲滅這些小火苗,其他地方才不會燒起來。
■已經能全員確實匡列的地方,就不會公布足跡,因此請勿自行公布足跡,以免觸法。
■高雄已做2194個社區篩檢(7天內呼吸道症狀2次,14天內3天)目前全部正常。目前高雄社區傳播力低,每一案都找得到感染源,市民可以放心。但是大範圍匡列都還是可能有疏漏,因此目標是匡到80%以上,讓疫情至少不會擴大。
■特別感謝日本在7月中再提供100萬劑AZ疫苗,可以說患難見真情。
■75歲以上長輩尚未接種疫苗者,請儘速接種疫苗,可以到大型接種站,或2點以後在所在里別對應之接種站。
■6/26-27下午,於巨蛋和鳳山體育館開放孕婦打疫苗,需額外攜帶產檢醫師轉診單與媽媽手冊。
Q&A:
■市長說了很有趣的資訊,Moderna填充似乎較多,#台灣可以抽到14劑(例:300萬劑的Moderna可以打420萬劑!),AZ大約是抽11劑。
■市長難得遲疑了,明天高雄市才會公布「殘劑預約」方式,他傾向和高雄醫師公會跟專責醫院討論後,還是要用風險分一下順序。(中央授權地方可以自行做各種管制,可以照順序也可以不設限全開放)
■中國時報表示,新北恩主公要求市長向恩主公醫院致歉。市長強調市長就是要顧好人民安全,如果高雄疫調有疏漏歡迎指教。(這邊講白一點,自己搞出漏洞,沒有被嚴加咎責就要偷笑了,不要得寸進尺。)
■移工仲介(高雄有1300多人)並非防疫人員,高雄並非接種移工仲介,而是處理移工相關的「檢疫接送、訪問通譯、清潔消毒等相關人員(一共295人)」,都有登記在案。
■高雄已經有2萬6千多名移工入境,其中已經有111名是確診個案,可以顯示移工入境檢疫的風險性仍高,你不給第一線人員打是要害死誰?
■屏東群聚案,有接觸到境外移入(戶籍台中)的Delta病毒株,但還要等定序。Delta病毒株屬於WHO的高關注病毒株,傳播力(R0)估計5-8,比Alpha的4-5又高1.5倍。一定要嚴防,該打疫苗的就要打,不要再觀望了。AZ和Moderna對Delta株都有效,如果Delta株進來台灣,不打的後悔莫及!
■全市疫苗已接種約20萬劑左右,其中第一類79959劑(醫療人員約打99%),第二類9702劑,第三類11914劑,第四類6457劑,第五類23671劑再加洗腎2532劑 ,國安所需人員3530劑,出國必須236劑,75歲以上約60000劑。和造冊相比接種率約56%,意願還需要提高。
二親等血親範圍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早上的院會,終於開始處理先前受到議事杯葛而堆積如山的民生重要法案了!嘉瑜有四項法律修正案通過院會表決完成一讀,將交付委員會審查,包含: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對於有心人士透過法律逃漏稅行為,刑事處罰過低且常發生刑罰與行政罰失衡情形,嘉瑜提案修正逃漏稅行為所課之處罰數額,希望能達到遏止逃漏稅之目的。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
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政策將在明年1月7日到期,嘉瑜提案延長減徵貨物稅優惠期間5年,並放寬申請者親等限制至四等親,希望能減輕國人購車負擔,並汰換老舊染車輛,以降低環境污染負荷。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刑法規定殺害、傷害、加暴及私行拘禁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刑均有加重刑罰,但近年嚴重虐待或疏忽致兒少死亡案件漸增,前述法規僅限於尊親屬已不足以回應社會期待,嘉瑜提案刪除刑法第272,280、281、303條條文中「尊親屬」三字,使條文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皆可適用,希望能減少兒少虐待情形,保障兒少權益。
#房屋稅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
現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因資格規範過於簡略,導致組成人員專業代表性或有不足,甚至造成不具有不動產評價專業之地方民代,亦可擔任不動產評價委員之怪象,嘉瑜提案修正要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委員組成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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