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父母,明算帳:可不可以回頭找爸媽要錢?】
歡迎來到成年人的世界,你終於辛苦的自己把自己養大了,小時候,爸爸說要出門捕魚後就一直都沒回來,媽媽說要出門買菜後,就像你遇到的那個人,說要去洗澡、卻洗了一輩子都不見人影。咦?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那成年的我,可不可以替未成年的我回頭向爸媽給付那些一直沒有付的扶養費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0號:不行!請問損害?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15歲的他開始打工維持自己的生活支出,約20歲的他要替15-18歲顛沛流離的他,向父母依不當得利(註1)請求當年父母沒有給付的扶養費。
法院的判斷:「聲請人……為謀生計,以自身工作收入自行支付生活費用,係本於維持生活而自行支出,尚難謂係民法不當得利要件所稱之「損害」,亦與……父母一方為他方墊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成立不當得利之情形有間。」法院的意思就是說:啊你自己工作養活自己,何來「損害」?而且你的狀況和父母其中一方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狀況也不一樣,苓膏龜苓膏傑尼龜傑尼,你不能用不當得利來請求唷。
🎸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法院好曖昧
本件的案件事實是:爸爸跑去信教了一毛錢都沒出養我,但我媽實在太強大,一個人把我跟我哥拉拔長大、讓我們衣食無虞。但我們現在還是要跟我爸請求我們成年錢的扶養費。
這時法院說:「然若父母之一方已提供未成年子女之完全扶養,即已就子女之扶養費用為全部給付時,應認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已獲滿足,無從向未支付扶養費用之父母他方請求給付。」意思就是說:你媽已經讓你們好好長大、需求都有被滿足了,那就不能再去跟忙著信教的爸爸要過去你們未成年時的扶養費。那法官……如果我的受扶養權沒被滿足呢?可以請求嗎?高等法院在這邊就沒繼續說下去了,餘韻無窮。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靜待未來法院發展
小編已經找到要把判決書系統翻過來了,但可惜這種案件的判決數量並不多。在小編群的討論時,也有人認為,出來混就是要還的,既然當時父母或其中一方沒盡扶養義務,成年後的我請求相當於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也是應該的,況且,我該去學校念書時沒去念書,要自己打工養活自己,真的不是「損害」嗎?但這與上述新北地院的見解並不同,而上述高等法院的見解也沒有再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只好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註1: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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