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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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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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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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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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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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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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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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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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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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台灣,財神總統乎你親一下
財神總統正式聲明,自20210304上午0500開始,改名或取名有(台灣)兩字者,財神總統本人可以給她(他)親一下(只能親臉頰,不能親嘴嘴,只能親一下,不能親兩下以上,且時間不能故意親很久,以免塞車),男女不拒,老少鹹魚。
為了愛台灣,財神總統真的是撩下去了!
所以說,財神總統,一定撩下去,已經撩下去。
註一:請自己跑來親,財神總統並不跑去給你親,好嗎?就好像法律上(以原就被),以人就神,非常感謝。
註二:美照為2018年拍攝大作,現在更美了,親時拍照公開分享,再度感謝。
以原就被 在 林叨囝仔The Lins’ Kid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直以來,我們家都很喜愛桂格的產品,不論是穀片、燕麥片都是常出現在我們家餐桌的早餐。這次桂格新上市的穀穀樂,號稱是小孩吃過都愛上的一款,因此,我們帶著實驗的的精神,讓林叨盛產的「小孩」來做盲測!
盲測前其實我們也很緊張,不知道實測結果會不會害人家砸了招牌XD連我本人也真的沒有吃過,三個品牌一吃,只能說 #沒比較沒傷害 孩子們的反應也都好真實,糯米美食評論家言之有物,講了很多好吃&不好吃的原因,其他不太會表達的弟妹,雖然說不出個所以然,但也是明確指出他們覺得最好吃的是桂格穀穀樂,而不會講話的悠悠,則是用行動表示她最愛吃的是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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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 在 RabbitAb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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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去看XXX的影片」→貼心提醒一次就夠了,感恩
「報目前看台人數」→...我看的到
「問我會開到幾點」→原則上每次開兩小時,但其實是看台主我本人高興啦~
「指揮我做事情」→我建議你可以自己玩。
「問我為甚麼不理你」→你猜猜看為什麼呀
「不斷提及、宣傳其他實況主」→我可是要收廣告費der
※請不要跟MOD或台主起爭議,大聲不能搞定※
目前直播記錄檔在這裡→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rKiDAZD1oLPpEjBOGhUUN5b8AXWyPnZ_
For foreign language speakers, welcome as well, I'm from Taiwan and the language we use is Mandarin Chinese
以原就被 在 高雄市議員李亞築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高雄券背離高雄人的期待,說好的高雄人加碼一千呢?
高雄券數位綁定從9/22開始,僅有9間廠商配合,沒想到到9/30還無法提供明確定限量數額?顯示高雄券數位綁定規劃嚴重缺失,民眾綁定數位後,無法解除,形同被綁架。目前已有63萬名數位綁定高雄券,預估限量9萬高雄券,因此會有54萬名無法得到高雄券。為了搶數位高雄券,只能在開放當天在有刷卡機與數位支付設備的高雄設籍店家秒刷5000,一般店家難以受惠,而且民眾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在限量名額內。順應趨勢推動數位綁定,沒想到比紙本還不優惠。
高雄紙本券限制多,僅有百貨公司、旅宿、餐飲三個方式,振興範圍太狹隘,仍是不正面答覆每個通路限量額數。高雄市政府認定百貨公司受創嚴重,應重點振興?難道不是重點圖利財團?旅客不可能專程來高雄百貨公司消費5000元,而且百貨公司屬於高消費水平,一般民眾也不會選擇百貨公司消費,看得出當官的想法跟老百姓差別很大,旅宿項目高雄人不太會使用到,餐飲限制單筆超過500元,完全不符合一般民眾的生活規劃。
高雄券就好像有錢人的遊戲,是否刺激到高雄經濟存有疑慮,但是實在刺激到高雄基層人民的心,高雄人感受不到被振興,大部分受疫情影響的產業也被忽視,看到5億高雄金字塔,感嘆高雄法老王聽不到基層的怒吼。
史哲副市長說高雄券讓財政局長已在流淚,但是所有經費都是從今年度各局處為未執行的活動預算撥付,本應由高雄市民享受的福利,卻因為高雄券的錯誤規劃,讓高雄人流淚。原來史哲副市長不是在地高雄人,雖然在高雄市擔任副市長,但是卻不了解高雄人的心聲,背離高雄人的期待,說好的高雄人加碼一千呢?
#李亞築議員質詢
以原就被 在 《#知識專欄》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在做諮詢的時候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知識專欄》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在做諮詢的時候,很常會聽到民眾們充滿疑惑的詢問,為何#債權人要遷就債務人,明明我人在高雄,但得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呢? ... <看更多>
以原就被 在 [問題] 妨害名譽案開庭所在地問題- law | PTT學習區 的推薦與評價
1 F 推loveloser: 網路犯罪無發生地基本上都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地 06/03 20:56 ... 16 F →CZXtar: 以原就被原則,換作你是被告你會願意跑去原告所在地嗎 ... ... <看更多>
以原就被 在 Re: [其他] 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看文章寫原告必須到被告方的地檢署開庭
: 但是我親戚甲發生的案例卻不是這樣
: 住基隆的甲告住屏東的乙公然侮辱
: 結果地檢署傳票卻是要原告甲跟被告乙到甲報案的基隆開庭
: 問題:
: 1.
: 請問現在的制度又改成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到哪裡開庭涉及到的問題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
管轄原則上都是法定的,尤其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部份就如同原po所言,原則上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告
不過例外基於私法自治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受訴法院
但你所提的事實,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是依照地域範圍來劃定受訴法院的,所以稱此管轄為土地管轄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管轄的法院,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或情形外
可以管轄的法院有四個
1.犯罪發生地
2.被告之住所地
3.被告之居所地
4.被告之現時所在地
任何一個法院均可以合法管轄,因此哪個法院受訴就必須到該法院去
而檢察署是設於法院,因此檢察署的管轄範圍與法院是相同的
原po的情況還在偵查階段,所以管轄的部份就把上述法院抽換成檢察署即可
而原po的情形是犯罪地在基隆,所以向基隆地檢署提告之後,就由該地檢署管轄
被告就必須到基隆地檢署應訊,並不是基於原告被告的關係來決定受訴法院的
以上
如果有錯還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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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9.156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59.115.199.156 (0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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