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何謂受僱人之「執行職務」?/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前言:
按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然而,何謂「執行職務」?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界定標準。
林更盛教授在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最後,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關鍵詞:執行職務、受僱人、內在關聯、客觀說
✏摘要:
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其理由不外乎: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之利益既然歸屬給僱用人,其風險亦應歸由僱用人承擔。而且僱用人既有管控受僱人行為之可能,又常能藉由保險、商品價格分散此風險,法律上對其亦無不可期待之理。特別有爭議的是:若受僱人違反僱用人指示或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188條所稱之執行職務?對此,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對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區分:以系爭詐害行為究竟主要是因私人關係、抑或主要是因公司業務所致?作為界定標準。對此,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以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由於在此受僱人所從事之行為、其利益──設若未發生侵權行為時──仍歸給僱用人,僱用人亦能相當程度予以管控以及分散風險,因此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本文並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試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一、事實與爭點
本件被害人A與侵權行為人B之母C熟識,因C向A表示B在D人壽公司任職,擅長投資理財,並介紹A與B認識。B自2011年間起,長期出入A之住處招攬銷售保險。A自2011年3月21日開始向B投保D人壽保險契約,約經過1年的時間,A信任B,聽信B可替A代購美金、澳幣、員工商品、國○股票投資獲利、保單改月繳、繳納美元保單之說詞,A自2012年2月17日起交付款項予B,B則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按月給付A投資外幣之獲利5,000元及員工才能購買之商品獲利8,000元。此外A另為繳保費,將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交B保管,B因此為盜領行為。之後A發現B之上述侵權事實,主張D須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D則以B之行為非為執行職務等作為抗辯。第一、二審判決皆以B之侵害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給予機會之行為,判決D應與B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如下。
二、判決理由
「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常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固亦應包括在內。惟倘僱用人難以預見及事先防範,為交易之第三人復非僅信賴僱用人之商譽,而係與受僱人先有一般往來,建立相當之信賴關係後,始為爭議之交易行為,是否仍有因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令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有商榷之餘地」。……本件A究係因與B之母親C相識,聽信其母C之言,方使B有遂行系爭詐害行為之機會,抑係因購買D人壽公司保險,對B產生信賴,亦對D人壽公司之企業形象極度信任,致B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行騙,依旨揭說明,攸關D人壽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頗鉅,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
三、後續訴訟
發回更審後的花蓮高分院判決認為:B所為之詐稱代購美金/澳幣、代購員工商品、代購國○股票以及盜領存款,皆非為D執行職務。但B詐稱保單改月繳、詐稱繳納美元保單,是為D執行職務;對此,D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
🗒全文請見: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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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氣壯時 #請稍微低調一點
#距離拉遠一點 #從此人際不糾結
你讀過詩人吉野弘的《祝婚歌》嗎?
那是充滿夫妻和諧秘訣的一首詩,可以當作生活指南,對我而言非常重要。其中有一節我特別喜歡:
「理直氣壯時,
請稍微低調一點比較好。
理直氣壯時,
能注意到說出來的話可能會傷人比較好。」
來找我做法律諮詢的人之中,有些人會認為只要問過律師,得知在法律基礎上「正確的事」以及「不正確的事」,就可以判斷訴訟的勝負,但在人際關係的糾紛中,追求正確並無法解決問題。
這是因為在人的心裡,所謂的正確往往因人而異,而所謂的真實,也因為用這個正確性來度量,而出現各種不同的看法。
比如說,有個丈夫將婚前存的錢偷偷藏起來,不讓妻子知道。從法律角度來看,單身時的財產屬個人所有,一點問題也沒有。但是如果妻子主張「夫妻間有所隱瞞不可原諒,我覺得有種不被信任的感覺」,從妻子的角度來看,丈夫做的事就是不對的。
另外,即使是明顯自己正確,對方有錯的情況下,責備對方、糾正對方,也解決不了問題。
每個人看事物的角度可說是千差萬別。
夫婦或親子之間,如果能謹記這一點,彼此的關係就會變得稍微緩和些。
***
【多保持一點距離,你會更溫柔】
人類是一種,只要和別人保持適當距離,就會不可思議變得溫柔的生物。
跟他人互動時,我們會拿捏與對方之間的距離,想更接近對方時態度可能過度強硬,看輕自己時又變得退縮。我們就在不時犯錯中一面修正調整,一面發展人際關係。所謂的人生,就是持續尋找當下與他人之間剛剛好的距離。
當人活到一個年紀後,就會成為能自己找出舒適人際關係距離的人,而這樣的人,就是我心目中成熟的大人。透過這本書我想傳達給大家的,是要和他人保持適當的距離,無論是跟自己的先生或太太,小孩或媳婦、女婿,又或者是對待鄰居、老友。當你試著比原先想的再多保持一點與對方的距離,就會發現自己變得更溫柔。
距離太近,線繩就容易糾結在一起,大部分的人際問題也是源於距離太近。在我迄今六十多年的律師生涯中,都在整理疏通各種人際關係中「糾結纏亂的線」。
只要方法正確,那些糾纏、打結綁死的線繩就能解開。雖說糾結狀況各有不同,但只要身處其中,就找不到解方。但你若可以後退一步,站在外頭去看全貌,就能找到解決的線頭。
換句話說,即使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問題或煩惱,若能保持適當距離,就能找到解決的方向。一直以來,我是用「法律」做為潤滑油,將看起來綁死的結梳理開來,讓許多人迎來人生轉機,而我也從中學到許多事情。做為一個法律專家,在我奉獻了大半律師生涯的民事案件世界裡,法律的作用並不在於「裁判」,而是「解決問題」。
人心不能靠法律來裁判,法院所判的「勝訴」或「敗訴」,也不能用來決定人生「真正的幸福」。「勝訴」者的人生過得更苦,而「敗訴」者的人生卻輕鬆愉快,這樣的事情所在多有。我的律師生涯,就是一面觀察這法律無法裁定,複雜而荒謬的人類情狀,一面思考何謂真正的幸福。
「梳理糾結纏亂的線」聽起來簡單,但實際上並非我十分擅長之事。我天生就是個急性子,每每拜託同事:「能不能幫我解開這個結?」然後總是驚訝於對方解開之速。而這樣的我,卻一意想解開人們的心結。因為我希望他們能夠在解開心中纏亂的死結後,積極向前;我盼望他們能活得比現在開心,在接下來的人生能找到人際交往中那「剛剛好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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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錄自《距離拉遠一點,從此人際不糾結》,由有方文化出版。本書作者是一位日本的93歲女律師。從她執業經手過的案例中,她用歲月累積了一些洞察人心、人性的智慧。她指出,「距離」很多時候不只是美感,更是人與人之間相處必要的空間。
看多了心理師、心理學家寫的書,有時換換口味,聽聽不同專業的人是如何看待人生、理解人性,時常會有「異曲同工之妙」的體悟。
本書十分適合時常糾結於人際關係(各種關係,包含親子、夫妻、同事之間等)的讀者翻閱。
俗話說,保持距離,以策安全。其實不只是物理上的提醒,更是心理上的。就像眼睛看東西一樣,靠得太近,無法適切對焦。稍微拉開一點距離,我們才能將人際互動的狀況看清楚,並做出適切回應。稍微拉開一點距離,我們才不至於將彼此的情緒、責任與界線都混在一起,反而更有機會以雙方自在的方式互動。閱讀本書,帶你找回人我之間的適當距離。
📖《距離拉遠一點,從此人際不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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