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
簽免責在刑法上的確可以有阻卻傷害罪的成立(刑法上叫得被害人之承諾,屬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只不讓人放棄自己的生命法益跟可能導致重傷的程度,如果只是普通傷害罪,是可以放棄的,只要他放棄的時候係出於自由意志,且知道自己放棄的是自己的身體法益就可以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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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詳細經過
我和 黃建源 在英雄聯盟上面有糾紛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46085750)
約單挑 時間地點由他定
約今天早上六點 台北橋站
並且在網路已先給他看過這免責聲明
黃說 先見面再來簽
我也再三說很多次
你不簽 我不會動你 我會直接回家不跟你浪費時間
隨後我就出門去台北橋站
到了之後看見 黃建源帶了三個男生(共4男)
黃也頭戴安全帽(明明是乾爹開車載他來的 還刻意帶安全帽) 手持鐵棒
說要跟我單挑
我現場問他三次 你願不願意簽
黃皆回答 不願意
並且作勢要拿鐵棒留住我 一直阻攔
我不想在大馬路上引起不必要的事情
且黃建源堅決不簽又帶一堆裝備
不肯徒手與我單挑
說好單挑又不敢
到現場變成圍毆
我也沒蠢到要1v4打滿裝持武器的
只想和黃建源拳頭對揍
隨後我報警110 他們就讓我離開了
個人觀感
我都單人出去跟你約了
也沒找人一起去
你找了一堆人還全副武裝也不敢簽
說一堆廢話
最後
你要是敢簽這份
我隨時奉陪你
不過我懶得去找你了 你真的超沒種
全副武裝還找三個男的陪你
不敢簽是怕揍輸我吧
乖乖在家裡打鍵盤就好
出來漏氣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作勢 打 人 刑法 在 最強聯盟Best Leagu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笑死
簽免責在刑法上的確可以有阻卻傷害罪的成立(刑法上叫得被害人之承諾,屬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只不讓人放棄自己的生命法益跟可能導致重傷的程度,如果只是普通傷害罪,是可以放棄的,只要他放棄的時候係出於自由意志,且知道自己放棄的是自己的身體法益就可以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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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詳細經過
我和 黃建源 在英雄聯盟上面有糾紛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46085750)
約單挑 時間地點由他定
約今天早上六點 台北橋站
並且在網路已先給他看過這免責聲明
黃說 先見面再來簽
我也再三說很多次
你不簽 我不會動你 我會直接回家不跟你浪費時間
隨後我就出門去台北橋站
到了之後看見 黃建源帶了三個男生(共4男)
黃也頭戴安全帽(明明是乾爹開車載他來的 還刻意帶安全帽) 手持鐵棒
說要跟我單挑
我現場問他三次 你願不願意簽
黃皆回答 不願意
並且作勢要拿鐵棒留住我 一直阻攔
我不想在大馬路上引起不必要的事情
且黃建源堅決不簽又帶一堆裝備
不肯徒手與我單挑
說好單挑又不敢
到現場變成圍毆
我也沒蠢到要1v4打滿裝持武器的
只想和黃建源拳頭對揍
隨後我報警110 他們就讓我離開了
個人觀感
我都單人出去跟你約了
也沒找人一起去
你找了一堆人還全副武裝也不敢簽
說一堆廢話
最後
你要是敢簽這份
我隨時奉陪你
不過我懶得去找你了 你真的超沒種
全副武裝還找三個男的陪你
不敢簽是怕揍輸我吧
乖乖在家裡打鍵盤就好
出來漏氣
作勢 打 人 刑法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