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個真假仙,真精采,還有真直白勒,這件事假仁假義假鬼假怪最會的兩萬昌會沒事???以下:
徐委員永明:(9 時 43 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當然有針對性,外界都在談這就叫做「SOGO條款」,整個討論非常清楚,公司法第九條其實就是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取得
SOGO 百貨公司經營權爭議案件密切相關的條文。也正因如此,經濟部從委員會質詢、審查時就對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的部分非常猶豫及推拖,連這麼簡單的道理,經濟部都還要猶豫,對於
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的條文也要百般阻撓,甚至最後還鬧出醜聞,在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居然假借委員提案,自己不敢表態。我常在想,行政部門經濟部是怎麼了,居然假借委
員提案,將經濟部有權考量是否「因為嚴重影響股東與利害關係人,即便違法事實明確,也可以不用撤銷登記」的後門條款偷渡到本條文的修正當中。
各位想想看,如果沒有針對性,如果沒有爭議也不是眾所矚目,會發生這麼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嗎?時代力量一直認為公司法的修法對台灣的公司治理、經濟體質的健全來說非常重要,可是,如果我們在第九條不敢面對 SOGO 的問題,不敢透過條文去處理它,我們就會倒退回 100年前,還須想著迎接 21 世紀嗎?
委員會已決議通過審查會版本,又發生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時,提案刪除明定犯罪主體。從委員會審查以來,經濟部的種種作為,都讓我們不禁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何可以如此千方百計想盡辦法去開後門,要讓確定在登記時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結果現在徐旭東方面還表示,他已經和高層解決了,經濟部說這部法就算通過也沒用,因為不能溯及既往。所以我們時代力量在修正動議中提出了更完整的版本,希望各黨團與院會可以支持,讓大家不必再蒙受「SOGO 條款」的屈辱,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9 時 47 分)主席、各位同仁。經濟委員會在審查第九條的時候發生了立法院有史以來最荒謬的事件,稍後我會再向各位報告。大家都說公司法第九條是經濟部對 SOGO 或遠東
集團的特約條款,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時,以及高志鵬委員和蘇嘉全院長召集協商時也討論了很久。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高志鵬委員和廖國棟委員都希望公司法第九條的修正
內容,能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規定,同時也希望經濟部在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時,能夠立即解除公司負責人和法人代表人的職務。然而,第一件荒謬的事情是,經濟部在委員會審查並整理條文版本文字時,就在高志鵬委員
和廖國棟委員的整合條文中,逕自增訂一項但書規定,「若是撤銷或廢止,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但卻沒註明這是經濟部的版本,而是以特別增列但書
的方式處理,這是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到第九條時,最荒謬的事件。
其次,在蘇嘉全院長主持朝野協商的時候,剛好當天的報紙也登出來了,說是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但什麼叫「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這簡直是對我們審查這一條時的當頭棒喝,所以在此條文的背後可說是黑影幢幢,到底誰是背後的影武者?經濟委員會在那次的審查時,在場的經濟委員會委員於是通過了項附帶決議,譴責經濟部竟然用這種卑劣的手段!這個但書是非常嚴重的,你不能將這個但書的罪責冠在我們提案委員的身上。
最後,我剛剛看到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已經和高志鵬委員、廖國棟委員的版本有點接近,就是「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改成「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但是本席是要將當時審查過程的真相與各位委員一起分享,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 時 50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登記內容的真實性攸關的不僅是公司營運之健全,更關乎所有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之保障;正因如此,當透過犯罪行為取得公司之設立或變
更登記時,這種不法的登記本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這件事的道理非常清楚!不用多作論述;但是非常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不知當初立法時,究竟發生何事,竟然導致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釋,按照現行法文字,給予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限,對於其涵蓋的犯罪行為,也出現掛一漏萬的情形;也正因如此,從委員會的審查到黨團協商,對於第九條的修正,時代力量秉持的原則非常清楚,在這次修正時,針對三個重要的問題,我們希望不可以再出現法律漏洞,讓不肖商人、不肖財團再有可趁之機。
第一個重要的問題,今天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犯罪主體的部分不僅包括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更重要的還包括公務員,亦即如果今天是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而言,你必須將所有犯罪主體全部考慮在內,如果今天有公務員在公務上的文書登載不實,這樣的公司設立登記難道可以不撤銷嗎?若是如此,為何不將公務員也納在犯罪主體
之上?
第二個重要的問題,為避免現行條文再出現解釋上的疑慮,我們在法條上非常清楚加上「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應撤銷或廢止登記」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
第三個重要的問題,除判決有罪確定以外,目前偽造文書罪章之罪都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也不改其刑事不法行為之內涵,正因如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法應該對於第九條條文規範的完整性進行全體變革,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9 時 54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法的修正絕對不是為了個別公司,基於公司治理如何改善,為台灣的產業環境、資本市場,公司法應該如何規範等等, 14 年來,公司法第一
次修正,行政院版本都規定得很清楚。現在我們在談第九條,但是大家都胡亂說,其實真相只有一個。
我告訴各位一個簡單的觀念,法院如何判,經濟部當然要如何做,今天大家都忘記一個事實,不知在說什麼,SOGO 的案子已經在前年由法院判定,難道我們的修法可以改變它的一切嗎?這是不可能的事嘛!現在大家是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這很清楚嘛!判決的輸贏已經確定,大家還在吵什麼?大家在吵這可不可以回溯?廖國棟委員剛才在這裡講,應該回溯。國民黨不敢挺嘛!廖國棟委員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回溯條款,為個案而訂定條文,去挺對造,這樣可以嗎?有無這樣的立法例?黃國昌委員,這樣可以嗎?你在吵什麼?
昨天時代力量又操作 PTT 抹黑我挺財團、抹黑王美花次長,可是我要說行政院版本就是如此,行政院版本也沒有回溯條款,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定,所以在委員會審查時,王美花次長有表示,基於比例原則,以後面對這件事是不是要以一個但書處理?那件事和現在這件事是兩碼事。時代力量,請你們不要再操作 PTT,昨天他們一直抹黑我。網路公報也刊載委員會贊成回溯,我竟然反對。請問誰敢舉手贊成回溯?請告訴我。只有廖國棟委員一人最勇敢!
既然如此,這個問題如何解套?大家說到口沫橫飛,請看看第十一條之一,關鍵在這一條,大家都沒有注意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這一條是規定公司特定股東受到損害時,法院得依請求為判決,如果他們沒有事實,就胡亂提告,你要用這一條啊!如果他們胡亂提告,你可以要他們賠償損失啊!方法藏在這一條啦!不要再「裝肖維」啦!請各位看清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告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遭判刑一年的陳美雅議員
領銜狀告罷韓團體偽造文書
在政治領域工作多年,看了一整天的新聞事件,真心覺得兜起來的趣聞前所未見。
國民黨不分區第一名葉毓蘭,在質詢時自爆在青島二館研究室使用氣炸鍋蒸口罩,差點釀成火災,下午更加碼召開記者會,現場示範炸口罩屍體,讓在場媒體記者面面相覷,滿頭黑人問號。
上午,韓國瑜競逐總統大位的敗選戰犯之一,王淺秋女士,再度親上火線,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意圖以司法手段來阻擾罷免案;同日下午,司法戰的高雄場,則派出陳美雅議員領銜狀告中選會和罷韓民間團體,指控他們涉及偽造文書。
我的老天鵝啊!選舉時特愛自我標榜早稻田法學博士的陳美雅議員,曾因涉嫌偽造文書,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遭起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被判刑一年,易科罰金逃過牢獄之災,之後居然還能繼續當議員,這已是民主政治的恥辱。
韓國瑜陣營找王淺秋和陳美雅上陣代打,想用司法車輪戰來逃過罷免,下場恐怕比請鬼開藥單還慘。
喔對,呷碗內看碗外的不只韓國瑜,還有下午去告人的陳麗娜和陳美雅,選贏當立委,選輸當議員,有國民黨黨證似乎也不賴。
呼籲韓國瑜市長,當個男子漢,堂堂正正接受民意考驗,罷免不成,就繼續為高雄市民服務兩年半,罷免成功,就回去維多利亞當校長,作育英才,兩條路都很棒,不是嗎?繼續死纏爛打,只會讓多數高雄人看不起你們,甚至激出更多罷免票,屆時更難堪。
意圖率黨起程的江主席,此刻大概也內建了氣炸鍋,想把這些扯他後腿的人全丟進鍋裡炸了,徒呼氣數已盡,了然!
Kmt氣炸鍋,步入下市中!
註
新北市民進黨籍議員王淑慧,今日也因涉及詐領助理費遭聲押禁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北警「騙票」爭取斬手專案績效案起訴書,也在一審判決後,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公開了:http://bit.ly/2SqK2kY
QUOTE:「將法律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司法警察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
☆起訴書包含事實、證據清單、駁斥抗辯、論罪與量刑建議等總計長達30幾頁,全文請見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公告版:http://bit.ly/2SqK2kY(須以電腦開啟,部分手機瀏覽器無法開啟)
以下僅摘錄起訴書量刑建議欄原文內容:
〔四、量刑之建議:
(一)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受有警察之專業教育與訓練,且身為執法人員,本應具備良好之遵法意識,其等竟因為達成斬手專案績效之要求與功獎(斬手專案績效分數計算等內容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3月6日檢文毅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本署各地方檢察署「配合」於行動期間予以協助並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單;功獎請領情況請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6日新北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與資料),#將法律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 #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司法警察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又被告6人身為司法警察,受有刑事訴訟法所賦予偵查輔助機關之使命,理應與身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共同以恪遵程序正義之方式追求實體正義,除積極輔佐偵查主體辦案外,更有於必要時協助檢察官進行完善之刑事司法程序、一同努力避免犯錯之義務,其等不但 #未善盡輔助之義務,反而以公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並 #利用司法警察公文書之公信力以及檢警長期以來之互相信任,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為 #積極欺罔行為,#使本署多名不知情之檢察官在斬手專案期間,於不具備拘提事由之情況下,#一再核發多件嚴重實質違法之拘票,其等之行為,無疑陷司法機關於不義,#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實現公正客觀之使命,部分案件甚至因此必須排除違法拘提後之供述、重行訊問、蒐證、浪費司法資源之後果。而內政部警政署規劃斬手專案之目的係「為持續壓制詐騙集團氣焰,有效遏阻詐欺犯罪發生……」,而現今詐騙集團犯罪之常見態樣之一,即為以偽造或變造之警方通知書、法院或地方檢察署傳票詐騙民眾,本案被告6人竟為追求績效表現,不思以正當之方式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反而利用其等警察之職務,以製作不實之公文書、於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上登載根本不存在之到案通知書、盜蓋公印與印章等光怪陸離之行為,欺騙檢察官核發拘票,豈非諷刺至甚?是以,其等身為司法警察,猶知法犯法,破壞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使命,嚴重違反司法警察之義務,且目的與手段甚為惡劣。〕
【其中3人建議從輕量刑或緩刑部分】(惟該3人中之1人審判中否認部分犯行,因此一審判決僅2人獲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 #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 #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為緩刑之宣告。……〕
【另3人建議從重量刑部分】(其中1人在偵查中,本來被害人與檢察官談過後,決定原諒被告,但被告當庭激怒被害人......)
〔其中就被告魏○○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部分,在本署檢察官傳喚被害人詹○○到庭充分溝通後,被害人詹○○當庭表示:「針對警察違法部分,我願意交給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不提告訴,對於16小時的人身自由拘束我現在想想算了,全權交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也知道之前當詐欺車手是錯的。對於本案要給警察緩起訴處分的機會,我是覺得可以,叫他們寫寫讀書心得報告,我可以接受。」然而被告魏○○竟於偵查中不斷託辭狡辯,罔顧公文書具有高度之公信力,本應據實記載,竟踐踏本署曾○○檢察官對於其所製作公文書之信任,諉稱:「我沒有要犯罪的意圖,檢察官核發拘票應該有實質審查義務。」導致被害人詹○○表示「#聽不下去」:「我都不計較了,是不是可以請他(指被告魏○○)老實講,不要避重就輕,我都要聽不下去了。」「我想計較那16小時(但考量日後可能須經提訊到庭作證後,改稱)我還是不要提出告訴好了……,詐欺是錯的,願意把刑服完。」可見其並未取得被害人詹○○真心之諒解,且對於其所為無反省之意,犯後態度不佳。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就被告林○○、魏○○、賴○○等涉犯上開犯嫌部分,從重量刑,以資儆懲。又其等所為不但 #損及司法警察製作之文書之公信力、#有愧司法警察執法之程序正當使命,更 #傷害長期以來檢警合作共同偵查犯罪之互信,且犯後態度不佳,推諉塞責,有必要施以自由刑之刑罰以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果,故本案實不宜給予其等緩刑之機會。〕
☆一審全部有罪判決事實與起訴事實幾乎一致,建議閱覽一審判決書之內容即可,判決內容請見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http://bit.ly/31J2yYH
★(本粉專小編群整理)新北警「騙票」爭取斬手專案績效一審有罪判決分析:http://bit.ly/37hOM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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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 【寫在GG專案一審有罪判決之後】:http://bit.ly/39ev4nL
「『判多重』本來就不是我在乎的;我在乎的是,接下來,大家該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2019年9月立法院「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http://bit.ly/31FcGBN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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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告 在 刑214(始公務員登載不實)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裁判字號: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案由摘要: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4 期 384-3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91.01.30 )
公司法 第 388 條 ( 90.11.12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
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
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該條修正後之規定為:「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本件台北巿政府建設局承辦公
務員對於上訴人等所籌組愛群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時
,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之審查,不無疑義。
其與能否論上訴人等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至有關係。乃原判決
未詳予論述,即就上訴人等併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要屬理由不備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91.01.30)
公司法 第 388 條 (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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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查是否有通報資遣是實質審查不是形式吧
----
另可參考
吳耀宗老師-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起訖頁 253-266 篇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
PS.PS.下面是證據 XD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 時間: Sat Mar 14 07:03:41 2015
: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1.81.2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287823.A.747.html
: → a9301040: 偽造印章… 03/14 07:25
: 推 KKyosuke: 偽造文書確定... 03/14 07:34
: → niceshotse: 公司不給你證明,你可以跟勞工局講,不是自己開一張 03/14 07:43
: 噓 sindyevil: 偽造文書還使公務員登載…… 03/14 07:59
: → a9301040: 找律師吧… 03/14 10:18
: → bettyboop: 公務員登載 啥意思 03/14 11:15
: 推 Ulster: 意思是你犯了好幾條罪 03/14 13:05
: → bettyboop: 好幾條?登載於報紙嗎? 03/14 13:30
: → depravity: 這世上所有活人都可以像司法警察機關對妳提出舉發 03/14 15:39
: → depravity: 所以你該請律師或逃亡了 (掰掰) 03/14 15:40
: → malemma: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5:50
: → bettyboop: 到底登載於哪裡 03/14 16:49
: → Ulster: ...你還沒意識到嚴重性嗎? 03/14 17:01
: → bettyboop: 你是說看到這篇的網友向警方舉發我? 03/14 17:03
: 推 ixixet: 自首吧!偽造文書加民事… 03/14 17:07
: → bettyboop: 民事? 03/14 17:13
: → depravity: 最少有妳領的要賠回去啊 = = 03/14 17:20
: → sindyevil: 我在想 這算不算詐欺 03/14 17:21
: → bettyboop: 不算吧 主管一開始都說資遣我了 也給資遣費 口頭講在 03/14 17:28
: → bettyboop: 法律上也算數 只是不知公司後來為何否認資遣 03/14 17:29
: → bettyboop: 事實就是有資遣 哪算詐欺 03/14 17:30
: → sindyevil: 政府給錢是看依據的 你偽造公司印鑑製作根本就不存在的 03/14 17:43
: → sindyevil: 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費用,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03/14 17:44
: → sindyevil: 資遣也不是你說了算 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被終止勞動 03/14 17:45
: → sindyevil: 關係而無法給予非自願離職文件的狀況,就算公司有問題好 03/14 17:45
: → sindyevil: 了,也不該自作主張做這些行為,進而向政府機關領款. 03/14 17:46
: → sindyevil: 算了 反正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討論 自己看著辦吧 03/14 17:50
: → bettyboop: 只有自願離職跟資遣吧 什麼其他原因? 03/14 17:52
: → sindyevil: 重點不在那裏吧 03/14 17:54
: → bettyboop: 可能就業補助站到時只查到公司沒通報給勞工局資遣我而 03/14 17:55
: → bettyboop: 不發放吧 03/14 17:56
: 推 sindyevil: 大哥 你偽造印章 偽造文書 和讓公務員登載不實耶 03/14 17:57
: → bettyboop: 重點是公司不想跟政府通報資遣 03/14 17:57
: → sindyevil: 那是公司的事情 你也不能用偽造阿 03/14 17:58
: → sindyevil: 公司端最多被罰鍰 你是刑罰阿 03/14 17:58
: → bettyboop: 你意思是說就輔站公務員就算查不到資遣不發放也算使公 03/14 18:02
: → bettyboop: 務員登載不實? 03/14 18:03
: 噓 sindyevil: 你說呢? 詐欺罪哪段,可能還要想想. 03/14 18:07
: → sindyevil: 可以因為肚子餓就搶糧嗎? 03/14 18:07
: → bettyboop: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了哪來詐欺 是指詐欺未遂? 03/14 18:09
: → bettyboop: 我搞錯 以為你講的詐欺是指我 原來是指我文章提的公司 03/14 18:13
: 噓 KKyosuke: 當然是你啊...zz 03/14 18:17
: → bettyboop: 那更不可能了 都不發放失業補助金要詐什麼 除非詐欺未 03/14 18:28
: → bettyboop: 遂 03/14 18:28
: 噓 depravity: 算 被詐欺的對像是就業保險 03/14 19:01
: → depravity: 詐欺罰未遂 行使偽造之文書目地是想領到錢 當然算啊 03/14 19:09
: → depravity: 到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算 這邊該管公務員要審查 03/14 19:10
: → depravity: (還要看有無通報資遣)而非她拿了那張就發 所以不算 03/14 19:11
: → bettyboop: 詐欺罰未遂 怎多個罰字? 03/14 19:12
: 推 tps6115: 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刊載不實,去和檢察官求情吧! 03/14 19:14
: → bettyboop: depravity說公務員刊載不實不算 03/14 19:17
: → tps6115: 你可以直接問檢察官算不算 03/14 19:19
: 噓 Ulster: 刊載不實不算,還有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42
: → Ulster: 您好好想想吧......競合下來(ry 03/14 19:45
: → Ulster: 然後,都是公訴罪 03/14 19:46
: 噓 depravity: 不要只看你想看的 我還說你詐欺算 也說你行使偽造文書 03/14 19:57
: → bettyboop: 我知道沒說沒看到 03/14 20:01
: 噓 depravity: 214只有三年以下是輕的 210 216 339 是五年以下 XD 03/14 20:01
: → bettyboop: 沒領到錢為何不是詐欺未遂而是詐欺 03/14 20:02
: → Ulster: 你這樣算下來絕對有期徒刑起跳喔= = 03/14 20:02
: 噓 Ulster: 就算是未遂,還有210,216,217啊= = 03/14 20:06
: → depravity: 未遂刑期一樣 得減輕又不表示一定要幫你減輕 = = 03/14 20:11
: 噓 depravity: 除考試外強調未遂只有安慰當事人這刑期可能比較輕用 03/14 20:26
: → depravity: 在這並不需要 XD 03/14 20:26
: → sindyevil: 公務員行使那段可以討論吧 他有審查義務但是審查不過? 03/14 20:27
: → depravity: 問題是構成要件是公務員看著妳給的就照辦才算啊 = = 03/14 20:43
: → Ulster: 不影響吧?反正都會競合或吸收掉 03/14 20:44
: → sindyevil: 競合吸收是後面的事情 03/14 20:45
: → bettyboop: 就輔站公務員如不拿偽造證據向警方檢舉 檢察官也不會出 03/14 20:45
: → bettyboop: 現吧 03/14 20:45
: → sindyevil: 顆顆 03/14 20:47
: → Ulster: ......我只能說自己好好想想吧 03/14 20:48
: → bettyboop: 還世界上所有活人舉發 嚇我一跳 03/14 20:50
: → bettyboop: 除非那公務員影印偽造證據給所有活人才有可能 03/14 20:50
: → Ulster: 因為你犯的是公訴罪=_= 03/14 20:51
: → Ulster: ...有種行為叫告發 03/14 20:52
: → bettyboop: 還是要有證據才能舉發 03/14 20:53
: → Ulster: ... 03/14 20:53
: → bettyboop: 什麼意思 沒證據請警方派檢查官調查? 03/14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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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49.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6338489.A.DBF.html
1.被通報資遣的的若是形式審查 那就保已審查否通報來當作是否資遣的依據
這種信賴前手而前手....這算哪種又該如何算
2.若就保通報後本來的單位發現兩邊不一這時會發動調查那這樣是否就算實質審查
亦及對方遠本不需要做為 經另單位詢問後發覺有異才去審
這兩種都拖的有點遠該怎麼算 ?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6/2015 03:05:58
這個例子他是輕罪在從一重論處下沒差
我的問題在於
若A機關的審查方式是詢問型式審查的B機關
或這這個接力很長最後會到一個型式審查的機關由她回答
那這樣A機關怎算 通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常同時有別的較重的實質上沒差
萬一沒有時或她是最重的咧 XD
※ 編輯: depravity (220.135.49.69), 03/18/2015 1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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