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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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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2021年下半年度航班規畫與交機時程,以及後疫情時代航空旅遊業復甦後部門人力需求預作準備,星宇航空今天宣布展開空、地勤人才儲備招募,共開出約127項職缺,包含客艙組員、資訊、機務、營業、客服、機場運務及內勤行政等,即日起可至星宇航空招募網站了解詳細職缺內容及報考程序,同時歡迎應屆畢業生加入。
星宇航空執行長翟健華表示,過去一年全球航空業受疫情重創,許多航空相關產業執行人力調整措施,而這段期間,星宇航空帶領每位員工一同度過疫情,利用疫情期間優化各項作業流程,持續各項基礎建設並擴展航線佈局,如今漸可看到航空市場復甦的跡象,期盼能延攬對航空業抱持熱情的人才加入,著手迎接航空旅遊市場的復甦。
星宇說,配合機隊成長及航線擴張的規畫,計畫招募超過200名儲備客艙組員,並首次開放應屆畢業生應徵,依有無空服經驗區分為三項職缺,分別為座艙長專班、具客艙組員經驗及無客艙組員經驗。
星宇說,該次特開座艙長專班職缺,瞄準具國際航線單走道機型全艙帶班或雙走道機型單一艙等帶班兩年以上經驗者,加強培訓成為空服團隊領袖,指揮調度客艙安全及服務工作,掌握組員勤務表現、異常狀況及旅客意見處理。
星宇說,座艙長專班及具兩年以上空服經驗組員甄試,預計於今年4月起陸續展開,需通過視訊面試、現場徵試及體格檢查,報到時間為今年第三季起陸續報到。無客艙組員經驗職缺規畫在今年第三季甄試,流程包含現場初/複試、體格檢查,並預計今年第四季起分批報到。
除了客艙組員招募,星宇說,另開出124項地勤職缺,領域包含人資、財務、營運、法務、營業、客服、總務、保全、運務、機務、資訊。除希望延攬業界有經驗者加入團隊,提供不同角度的見解及作法,也歡迎應屆畢業生投遞履歷,加入培訓成為優秀的航空新鮮人。
星宇說,肩負為台灣民航產業培養專業技術人才的使命,首度招募培訓維修機械員,開放專科以上理工相關科系畢業、飛機維修科系的有志青年報名,錄取後接受為期約4到6個月的基礎訓練課程,包含航機構造知識、維修相關理論及實務演練,通過考試及適職評估後,成為星宇航空機務團隊的一份子,共同維護旅客的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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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前陣子完成的書,經出版社評估後認為可能只有我的讀者會買單,在沒有修改的情況下直接出版的話,大概會賣得很差,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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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了出版社的建議,重新修改我的內容,不過對於出版社給予的意見「書的內容部落格都有了,讀者看網路上的就好幹麼要花錢買?」不得不說,我是有些不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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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去是一名健身教練,收了不少因為看網路影片亂練結果一身傷而且絲毫沒進步的學生;我自己在研究的個體心理學網路上資訊也很多,但我為什麼自己就是教練還要花錢去進修訓練課程;又為什麼網路資訊我我仍舊還是會花錢買實體書回來,自己研讀自己做重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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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價值,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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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決定今日開始,每週六晚上八點都會發一到三篇本書的內容,而且是按照順序不是隨機挑選,不論將來本書是否出版,我都會一直發到結束,不想花錢買書也可以網路上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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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價值,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以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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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_1個體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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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心理學這名稱可能知道的人比較少,多數人熟悉的是它的另一個名字「阿德勒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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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870年2月7日,生於奧地利維也納的阿爾弗雷德·阿德勒,除了是個體心理學的創始人,同時也是一名醫師與心理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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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籍的阿德勒,家庭環境算是富裕,但是他的童年卻有著相當多的不幸。阿德勒有其他六個兄弟姊妹,他是排行在老三;罹患佝僂病的阿德勒,因為自小體弱多病以及行動不便,他無法在童年時期跟其他孩子一起玩耍,同時也為自己的能力不如兄長與鄰居而感到自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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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自身的疾病之外,阿德勒也親眼目睹了年幼的弟弟在自己面前過世,從小就籠罩在死亡的恐懼中,讓阿德勒立志要成為一名醫師。早期阿德勒的成機並不突出,但在父親的鼓勵與支持下逐漸進步;後來畢業於維也納大學醫學院,曾經當過眼科以及內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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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期的阿德勒擔任軍醫,當時每天要面許多的傷兵,評估這些軍人的心理狀況是否能夠重回戰場,這些經驗讓阿德勒體會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戰後便將重心轉移到神經學以及精神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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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勒發表了許多關於器官缺陷與自卑感的論文,在西元1899年,受到了精神病理學權威的佛洛伊德邀請,阿德勒加入了維也納精神分析學會,並於1910年擔任該學會主席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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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與佛洛伊德的觀點衝突越來越多,阿德勒在西元1911年離開維也納精神分析學會,並且正式成立了「個體心理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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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勒曾經希望透過政治來改變整個環境,然而政治並沒有他預期那麼單純,在心力交瘁下,阿德勒認為如果要達成理想中的世界,得要從兒童的教育開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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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表了許多關於兒童教育以及兒童行為的論文,並在維也納與德國其他地方創立了三十多處兒童諮詢中心,諮詢對象多為教師與父母,將個體心理學活用在教育機構與家庭當中,希望透過兒童的教養來改變整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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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的阿德勒聲名遠播,經常受邀到各處發表演說,並且受聘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客座教授;西元1932年成為紐約長島醫學系主任,於1934年定居美國。附帶一提,在許多介紹阿德勒的書籍中都會特別提到,阿德勒一直到55歲才開始學習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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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些書上所看到的說明是,阿德勒認為有些口譯翻得不夠到位,他希望能夠讓聽眾更加理解他所說的內容,而在當時大部分的演講都是在美國,因此阿德勒才重新開始學習英文。這邊也能夠用來解釋本書後面會提到的「目的論」,不論當時的年齡或是各種條件如何,當一個人決心要做某件事情的時候,他一定能夠找出方式來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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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一百多年前,阿德勒底下門生眾多,且名聲更是與佛洛伊德不相上下。然而身為猶太籍的阿德勒,在二戰期間受到納粹的迫害,許多猶太人遭到屠殺,其中包含了大量阿德勒的弟子。阿德勒所發表的論文與臨床講義在當時也遭到禁止,因此現今才會鮮少聽過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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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倖存的阿德勒門生努力地將他的學說給保留下來,在美國也有不少深受個體心理學派所影響的專業人士,在2020年的現今,人權與自由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所重視,因此我們才有機會能夠再一次認識這位,一百多年前就已經洞見未來的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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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_2人生型態取決與個體所使用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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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世界上活著每一個人,但是每一個人都是活在主觀的世界上。這聽起來有點饒舌,這兩句話的意思,客觀上我們所生存的環境都是一樣的,但是同一個客觀的世界,卻會因為個體的差異而有不同主觀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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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些人在遭遇到挫折時,會將挫折當做是進步的動力,藉著修正錯誤讓自己能夠克服難題;而也有些人在同樣遭到挫折時,會將失敗當成是一種羞恥的烙印,並且相信自己克服不了這些問題,從此遇到同樣的問題都會選擇逃避。這樣不同的心態,我們稱之為「人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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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透過不同的人生型態選擇相對應的「素材」,所謂的素材指的是我們一生當中,所經歷過的一切,包括在我們的記憶尚未成形之前,也就是出生至三到四歲左右的嬰幼兒時期。個體心理學非常重視兒童教育,並且明確地指出,不當的教養模式會如何摧毀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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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本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自我療癒聖經》一書當中,也有提出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omplex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下稱CPTSD)的造成,多是在童年時期曾經遭到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不當對待,包含性侵、肢體的虐待、言語的虐待、無視孩子的需求、否定孩子的感受、嘲笑或者欺騙孩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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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傷害都會烙印在孩子的身體記憶當中,當時的孩子可能才幾個月大,即便將來長大後這些記憶已經無法想起,但是當時的感受會永遠被身體給記下來。在往後的人生一但觸發了相關的條件,那些記憶帶來的負面感受就會重新湧現出來,並且使個體做出在童年時期習得的應對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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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童年時期經常被照顧者嘲笑的孩子,在長大後容易變成沒有主見、附和他人的應聲蟲。以CPTSD來看,是因為個體認為講出自己的想法會得到負面的結果,為了避免發生遭到嘲笑與否定的情緒重現,必須將自己真實的想法給隱藏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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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個體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是因為孩子選擇了「表達自我會被嘲笑」這樣的經驗,當成是他人生型態的素材,因此在遇到任何需要做出選擇的情況時,他們會傾向於選擇主流的、他人建議的、他人認同的那些「安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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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勒說一個人的人生型態大概會在五歲左右就已經成形,雖然後來也有說法是,大約在孩童八歲左右時才成形。但不論是哪一個階段,都不能夠否認孩子的童年時期,給予素材的重要性,這也是個體心理學一直不斷強調兒童教育的重要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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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但人生型態成形後,後面要在改變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許多個體甚至終其一生都無法改變自己的人生型態。但個體心理學以及《第一本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自我療癒聖經》一書當中,都有提到,人生型態是後天習得的生存模式,因此也能夠透過後天的學習去改變原本的人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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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會開始藉由我的人生故事,慢慢跟大家說明「素材」對於兒童有著多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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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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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我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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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新手父母應該有的,那種迎接新生兒的喜悅;也沒有現在提倡的二十四小時內,母嬰的肌膚接觸。確切的情形是如何我也無從考證,我只能夠憑想像與推測,在那狹窄陰暗的產房中,有個年輕產婦,將她的女兒給生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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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她也有可能是請產婆到府接生;但我更傾向於認為,我的親生母親會選擇在一個,她認為安全且隱密的場所將我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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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在透過合法的流程後,正式收養我成為家中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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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長在一個非常重男輕女的家庭;母親嫁給我父親不久之後,檢查出罹患了子宮肌瘤。70年代的當時,醫療還沒有現在這麼發達;即便再如何地不願意,為保全性命母親也只能夠選擇,將她身為女人的標記「子宮」整個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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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之後,母親永久喪失了生育能力,也將原本就不和睦的婆媳關係,推至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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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是家中長子,被祖父母寄予厚望。祖父母希望父親能夠傳宗接代,並且接手家裡的鳳梨園,繼承祖先留下的家業;結果父親卻娶了個無法生育的女人,可以想見,當年祖父母他們有多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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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不斷洗腦父親離婚再娶,但我的父親是個老實人,不願意辜負母親;即便祖母後來讓步表示,納二房也沒關係,只要黃氏有後就好了。但我的父親仍舊表示,既然已經娶了我母親為妻,身為丈夫的他,就會對妻子的一生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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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負著長輩盼不到的期望,原本生活單純的父親,學會酗酒也開始夜歸;我的童年時期經常會看見,母親獨自一人,坐在房間角落啜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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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恁老爸佇咧外口一定有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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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幽幽地,對著才幼稚園大的我這麼說著;其實年幼的我,並不懂這是什麼意思,是爸爸的朋友裡面,有個女人這樣嗎?我小小的腦袋無法明白,我只知道母親每當說著這些話的同時,眼淚也在往下掉,但她的臉上卻看不出任何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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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我父親下了班又去喝酒了,當他醉醺醺地回到家後,硬是把已經在睡夢中的我,以及哥哥給叫醒。他要我們兄妹倆面對著牆壁跪下,然後抽出了腰間的皮帶,瘋狂抽打我與哥哥;沒有任何理由地,只因為父親想打人,於是我跟哥哥就應該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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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嚇壞了,她死命地抓住父親的手,要他別再打了;我還那麼小,再打下去真的會把我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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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毋停手我就死在恁的面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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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被她這樣一吼給嚇到停下動作,下一秒就走向浴室洗澡、睡覺,就好像上一秒什麼事也沒發生過一般。從那一天起,這樣的戲碼一個月總要上演個一到兩次。若是那個月,父親的生活較為不順,例如任職的製材工廠停工、鳳梨價格大跌、整個作期血本無歸時,可能會有一陣子天天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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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在睡夢中突然被嚇醒;我學會了只要一點點的風吹草動,都能立刻醒來的極淺眠技能。父親的KAWASAKI一進到家中,在二樓睡覺的我就會馬上醒來,然後視死如歸一般,等著迎接他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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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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