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被失蹤係源於納粹,中共真 ‧ 殺人政權
被失蹤,又叫強迫失蹤,係源於納粹1941年頒布嘅夜霧命令(Nacht und Nebel),專係用嚟解決國家安全問題。
雖然聯合國喺2006年通過咗《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但直到依家美國同中國都冇簽呢條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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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戴啟思 #被失蹤 #ICPPED #壹週刊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晚安星期一
🌑
上禮拜四,3/19,是一位「台灣人」被「中國政府」抓走滿 3 年的日子。
他是李明哲。
李明哲是一位人權工作者,僅因為在網路平台分享台灣白色恐怖的歷史、轉型正義經驗,就被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入監。
他的妻子李淨瑜三年來,必須親自到中國探監,才知道李明哲是生是死。她無法收到平安信,或是每個月的親情電話。
至今,因為武漢肺炎的爆發,妻子李淨瑜向陸委會申請,只希望能夠打一通電話,聽到李明哲說:「我還活著」就好。
然而,甚至有些人會認為:你不要批評政府就好啊。
但是身為人,本來就有免於被「強迫失蹤」的自由。
關於這個人權議題,最重要的文件是《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你知道李明哲是誰嗎?你知道所有人有免於被強迫失蹤的自由嗎?
全文請上法白網站
https://bit.ly/2Udctnu
李柏翰|從李明哲事件到受害者國際日,最恐怖的社會控制──強迫失蹤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在 柳俊江 Lauyea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上傳出影片指將軍澳有警察「綁架」市民。警察今日又玩臉書指當時警方的特遣隊人員正執行職務,拘捕曾參與非法集結後逃亡的「暴徒」,更指發片者「別有用心」,「發布假消息抹黑警隊」。另一方面,據立場報道,將軍澳區指揮官顏鐵誠回應事件時,斥責相關言論「完全係製造醜聞」,重申「警方是執法機構,並非犯罪分子」。
書生一定要逐一反駁。
自反送中以來,大量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都沒有出示委任證,甚至蒙面隱藏樣子,令市民無法分辦究竟眼前使用武力的人是犯罪份子還是真警察。警方每每都要靠事後澄清(而且大量類似事件都沒有澄清),這根本無法令市民安心,也只會助長真正的犯罪份子冒充警察犯罪。今年元旦日就有搶劫犯冒充警察打劫,正中書生的預測。警方對製造這類事件責無旁貸。
第二,警方多次使用類似「綁架」的手段拘捕市民。有多部影片證實這並非單一事件。它們都拍攝到涉事現場有私家車忽然駛至路邊,然後衝出幾名黑衣蒙面人士抓捕並無任何犯罪行為的市民,而且也無表明警察的身份。這種行徑在市民眼中只會理解成綁架,而不是警方執行行動。警方即使要逮捕疑犯,也有必要顧及附近市民安危,並要清楚表示現正在執行警務,向當事人說明自己身份與逮捕理由,惟這種「綁架」式逮捕行徑卻往往沒做足上面的程序,屬人身自由的侵犯。
第三,《基本法》第 28 條規定「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 條列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這裡的「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要求警察行使拘捕權時要克制謹慎,這不但指警察必須要有真實的合理理由顯示對方犯罪(這包括不能不合比例地「大規模拘捕 (Mass arrest)」,但香港警察多次犯下這罪行),而且在拘捕手段上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如果一個人並無任何犯罪行徑或危險性,亦不清楚自己為什麼被捕,卻被暴力強行抬上車「被捕」,這種拘捕手段可屬「任意逮捕」的範圍。
第四,警察亦可以是犯罪份子,甚至可以是以「國家為名」來犯罪。在反送中以來,不少人都被警察無理拘捕,有些甚至行蹤不明,律師和家屬花費不少時間也找不到被捕人。警方亦不讓律師及家屬接觸當事人,並不願主動交代事件釋疑。這不但嚴重侵害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基本權利,更令很多香港市民極為擔憂香港出現「強迫失蹤 (Forced disappearance) 」的惡劣情況。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ICPPED) 》第二條定義「強迫失蹤」為「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簡單地講,依條公約針對國家打壓異見份子,而派遣「秘密警察」或所謂「特遣人員」去秘密捉拿他們,並拒絕交代他們的下落,令他們受不到應有的法律和人權保障。2015 年銅鑼灣書店失蹤事件就是最佳例證(當然國家和港府皆不承認)。不過,書生也必須遺憾地告訴大家,中國並無簽署這公約(唔簽既原因唔駛多講),因此公約不適用於香港。但是,這不表示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人身自由」保障不可對此作為參照或類推。
警察當然可以是犯罪份子。觀乎很多極權和獨裁國家,當初自以為正義執法的警察後來都被判為罪犯,因為它們實實在在地侵犯人權,侵犯自由,侵犯人性尊嚴。這是一個民主自由社會不容許的事情。今日香港警察受到極權政府庇佑,所以可以大義懍然、義正詞嚴說自己是執法機構,做什麼傷天害理的壞事都是在執法。但是,人心在看、歷史在看,終有一日光復香港,正義歸來,你們的罪責就會被公開審判。
ps: 大家還記得 2 月 17 日凌晨將軍澳怡心園疑似綁架事件嗎?它和這次影片只相隔兩天日子。到現在警方仍未清楚交代當時發生什麼事,如何找回「疑被綁架者」,如何證明其身份。究竟真如警方屬「私人糾紛」還是罪犯綁架,還是警察「綁架式拘捕」,仍無從得知。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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