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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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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酌減之裁判分析|吳從周 教授、許茹嬡 律師、林佳妙 法官助理、鄭珮玟 法官、蔣政寬 檢察官 ➔http://qr.angle.tw/d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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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信息】
月旦裁判時報第52期(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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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部分,劉建宏教授從一則最高法院涉及都市更新之決議,討論利害關係第三人參與訴訟程序及其違反之救濟程序等相關問題,值得注意。
民商事法部分,吳從周教授從一則舊法之案例檢視去年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中,關鍵之消費解約權及其合理例外事由之適用問題;徐婉寧教授以最新法院判決探討職場內部網站公開他人之職歷等資訊是否侵害隱私及違反個資法之現象衍生之法律難題。卓俊雄教授則撰文評析判決較少被注意之保險法第44條有關利害關係人請求保險契約謄本之內容與範圍,值得一讀。
刑事法部分,葉建廷、黃任顯兩位律師撰稿評析有關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得否訊問被告及其界線何在等難題,在刑事審判實務上相當重要。
司法論壇欄位,李志強科長撰稿討論實務上向來重要的2015年12月16日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有關競業禁止約定之相關內容;曾更瑩律師則從美國法角度撰文評述2015年大修正之企業併購法中三角合併的重要內容,均極具價值。
目錄:
【裁判時報】
‧行政訴訟法上之必要訴訟參加
──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及104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劉建宏
‧從一則舊法案例反思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者解約權」之適用/吳從周
‧網站留言與隱私權之侵害及個資法之違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論保險法第4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卓俊雄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訊問被告之界限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4號判決評析/葉建廷
【司法論壇】
‧關於2015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約定之評析/李志強
‧修正後企業併購法與三角合併/曾更瑩
【會議綜述】
‧司法官的年齡/蔡碧玉
‧司法官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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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法學】
‧曾品傑
‧林鈺雄;王士帆
【裁判選輯】
‧公法類
‧商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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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在 [疑惑] 請教保險問題- 看板License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紙本題庫跟線上題庫答案不一
想請問一下正解
1.若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要保人的住所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時,
其訴訟之管轄法院為 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保險公司所在地
(2)要保人以前住所
(3)雙方契約約定
(4)台北地區
2.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
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
(1)受益人之遺產
(2)歸屬國庫
(3)被保險人之遺產
(4)要保人之遺產
感謝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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