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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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9001243-260402?chdtv
這則新聞,有一位男子,由於他的朋友有一些私人原因,導致沒辦法登記為機車所有人,他就好意讓他登記在自己名下,卻沒想到他的朋友竟然騎車與人發生車禍,並在車禍發生當時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報警,因此,警察於調閱監視器後,依車牌循線找到這名男子,檢察官也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將他起訴,一審法官依法認定他有罪,但上訴二審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二審法官便因為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涉及了兩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一個是民法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另一個則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兩個情況都會隱藏一些法律問題,以下將簡單分析這兩個法律概念: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指「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樣就會出現財產「形式上」與「實際上」的所有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狀況會產生的問題可能在稅務問題上最為常見,因為稅務機關只會知道對形式上的所有人,所以也只會把稅務通知單或是牽涉到稅即變更的文件寄給形式所有人,如果形式上所有人沒有把這些通知跟文件轉交給實質所有人,就會讓實質所有人有可能漏繳稅款或是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稅務機關所要求執行的行為,因此,提醒各位民眾,不管是提供名字供他人登記的「出名人」,或是實際所有財產的「借名人」,都應該要與對方間存有相當高度的信任關係,不要任意答應他人的借名登記要求。
肇事逃逸的概念則如字面上意義,發生車禍的當下,當事人沒有留在現場而直接離開的犯罪行為,那要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可以分為四個:一、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就是對發生車禍有責任;
三、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
四、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直接離開,或下車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而這四個要件最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就是車禍後要留在現場,這樣才能避免被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附帶一提,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做成之後,對肇事沒有責任的人直接離開現場不需要負肇事逃逸的責任,但還是可能會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責任處罰,所以,建議各位民眾,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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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時效 在 重點就在括號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身為從小就待在新莊的居民,不知是不是當時九年一貫的政策,讀小學的時候,學校很流行一種叫「小秀才」的借書體制。
只要跟老師登記你在教室後頭的書櫃借書來看,滿十本就會獲得上頭印著「小秀才」的獎狀,二十本是「小舉人」,三十本是「小進士」。長大再想,這樣的借書制度,應該是因為小學生很少會去學校的圖書館,所以才讓教室書櫃成為讓學生看課外書的重要管道之一。
家長捐贈的新書、圖書館丟出來的舊書、有時還有很亞薩西的老師添購旁邊會標註注音的童書,在各方努力之下,小學教室後頭的書櫃總是滿的。下午四點正課結束,學校讓雙薪家長的鑰匙兒童們留在學校寫作業(寫完就可以去打躲避球),直到五點半的自習時間,但在那時,我總是會蹲在教室後頭的書櫃前,看看有沒有什麼寶可以拿來讀。
當時已經絕版所以很破爛的《漢聲小百科》系列,一整套擺出來很有氣勢的《老夫子》漫畫大全集,莫名其妙被自私同學把紅白條紋襯衫的男人圈起來的《威利在哪裡》(用的還是他媽的原子筆),淡水紅樹林裡的螃蟹知識,居禮夫人的偉人自傳,都是在那短短的一個半小時裡面讀的。不過老師往往已經去陪其他同學去打躲避球了,所以我當然沒有跟老師登記。
所以那時看著旁邊的同學,拿到小秀才小舉人的獎狀(三十本可能太難了所以沒人當上小進士),說不在乎,一定是騙人的,太奇怪了,明明我也有做的事,為什麼他有獎賞,我就沒獎賞,我明明也有看啊,為何自己都沒拿到,而且幹嘛非得要讓大人知道「你看你看我超認真的在做這件事哦」這種像是狗狗咬著飛盤向主人討摸的感覺,要你管,我就是要這樣子去看自己喜歡的書啊。
現在再想,那是我第一次覺得自己身處在體制外頭──總是在跟別人做不一樣的事情。
後來國中時去圖書館是為了金庸小說,五專時去圖書館是為了村上春樹,夜二技時去圖書館是為了遠流出的各種電影書籍,當兵時有時會去「連江縣東引鄉圖書館」,是因為那裡有一套舊版《怪醫黑傑克》,這些都隔不到幾年的圖書館歷程,串起後成竟成了我的圖書館回憶。而我在那裡幾乎沒有認真讀過課業上的書(所以成績很爛),就算是考前跟同學相約假裝要在圖書館抱佛腳,但我總是半途離開,離開只有在期中考期末考一位難求的閱覽室,溜去別的樓層去看別的書。
如果說,一本書是一個世界,那圖書館就是存載了成千上萬個世界的建築物。不像蹲在書店角落翻書,總是給人一點點罪惡感(畢竟你看的可是他們要賣錢的商品),圖書館不用錢,不用門票,只有看到架上有的書,隨時可以順手拿來讀,即使有點潔癖的我,心理總是有點抵抗,總是會不小心想像著有什麼樣的奇人碰過這本書的糾結畫面(雖然圖書館有消毒設備,但還是會感覺有點那個),但是久了之後,好像也不會在意了。
因為這是最便宜的方式(唯一要出的錢就是交通費),透過閱讀,可以在文字裡想像出影劇再怎麼努力都拍不出來的完美細節──如同《駭客任務》的母體,在圖書館裡我可以連接上回到二十一世紀美好世界的電源線,在那個世界裡,你是可以不用當救世主的,這裡就是體制外頭的聖地。可能蹲在小學教室書櫃前的小學生,即使身子抽高了,他還是想逃到那個書裡的世界。
退伍後大約有半年的時間,陷入不知能做什麼的狀態,我一直待在圖書館。我將日本《週刊文春》在2012年做的票選「百大推理小說」的名單列印下來,發奮立志要把上面的推理名著讀完。新莊有兩間較大的圖書館,一個位於靠近三重萬華的上新莊,一個位於桃園迴龍的下新莊,兩間圖書館來回跑,如果這間沒有就去另外一間,如果兩間都沒有,就麻煩圖書館員用調的,然後我再去拿書,或者是在那邊用很快的速度讀完。
《返回川殉情》(台灣版收錄在獨步出版的《花葬》),非常可愛的《大誘拐》,寫法非常有趣的《11張撲克牌》與《失控的玩具》,異常吸引人的變態故事《人間椅子》與《孤島之鬼》,刻劃日本警察悲喜《半自白》與《第三時效》,我非常喜歡的敘述性詭計《櫻樹抽芽時,想你》、《死了七次的男人》與《殺戮之病》,這些小說都是在那邊讀完的──雖然在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時候,我還是沒把那浩大的推理書單給補齊。
只是這一次,我有時必須告訴櫃台我在看什麼書,但已經沒有人會發獎狀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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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時光:「走入體制外頭的聖地 」〉/重點就在括號裡
《新北市文化季刊》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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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
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
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
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
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
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
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
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
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
,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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