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財產,遺棄罪,贍養費是三件事喔!
有網友詢問:
再婚40年丈夫可否把財產都給子女,不給失智的太太?可否告他遺棄?可否要求贍養費?
每個人都有自己處分財產的自由,所以原則上丈夫是可以把他的財產全部都給他的子女的,然而這種自由不能濫用(後面會說如何處理濫用),如果在合理狀況下是不犯法的。
至於遺棄罪,是指對於沒有自救能力的另外一半,見死不救,任由生命危險狀態發生。
如果太太是輕微失智,一個人可以如常的行動,就不算是沒有自救能力的人,因此丈夫沒給錢或不理,是沒有犯罪的!
贍養費是指,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因為離婚而沒有過失的那一方陷入於生活困難時,可以向他方主張的費用叫做贍養費,在沒有離婚訴訟,是沒有辦法請求的。
但是,如果丈夫是為了避免給太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可以要求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或太太符合受扶養的條件時,可以請求扶養費)並提前要求主張宣告分別財產制,然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另外一方面要記得做假扣押的聲請,確保財產不會被隱藏處分掉。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夫妻財產
#贍養費
#遺棄罪
#失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經濟部2015年底處分日本大創公司「禁止輸入貨品6個月」,卻包庇大創偽造文件,繼續專案許可進口貨品。此事追查近兩個月,昨日經濟部終於交出調查報告,目前確認47件申請中,即有高達31件是偽造。 此外,調查報告內容粗糙,令人無法接受。許多重要問題,國貿局仍繼續含糊:禁止輸入後,業者與國貿局官員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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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費用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昨天國民黨在行政院前撒假鈔抗議,搏完版面拍拍屁股走人,留下滿地垃圾的景象。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昨天也批評國民黨一年前在議場丟豬內臟、噴油漆、破壞公物所積欠的41萬賠償費用,迄今還在賴皮, #欠錢不還由全民買單。
立院各黨杯葛議事不是新鮮事,但立法者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立院過去各黨都發生過破壞議場的情事,民進黨、時代力量都清楚賠償了,太陽花事件也清償修復費用。 #只有國民黨敢做不敢當,是 #唯一的肇逃者!
有趣的是,我調閱修法紀錄,第八屆國民黨居國會多數時,國民黨團提出《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修法,要求發生破壞公物致公帑負擔時,應由立委歲費、公費扣減,負賠償之責。
同條條文國民黨甚至也提案加碼主張,國會發生嚴重非理性杯葛時,國會警察得進行排除及必要處分,以維護國會正常運作。
#當個負責任的作秀者,這應當是起碼的國會自律。
我將回應公督盟的訴求,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法草案,針對「破壞公物者應負賠償之責」,提出修法。看看國民黨面對過去執政時的主張,是否依舊 #敢提不敢當?!
補充說明:下列法案文字為國民黨團第八屆所提之提案,並非我所提之條文。個人並不同意國會警察介入議事,特此說明。
假處分費用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停班停課合理嗎? 從歷史教訓看西部登陸的熱帶低壓】
這兩天在網路上看到許多人質疑為何平日都不放假,假日一到就放假,雖然小編心理也有OS碎碎念,但天氣預報數據攤開來看,就一目瞭然:
■熱帶低壓(原盧碧颱風) 路徑南修,今晨已在竹苗一帶登陸,引進西南氣流造成中南部豪雨。
造成:
■高雄沿海空曠地區強風警報,會有9-10級強陣風
■高雄全境發布超大豪雨特報(降雨量500mm)以上,山區更可能達800mm。
■適逢大潮,沿海地區排水困難。
這已經遠超過平地350mm,山區200mm的豪雨假標準,放假自然合理。前幾天是都沒有達到這個嚴重度的。
過去從台灣西部登陸的颱風罕見但有,例如
■2002年7月10日的娜克莉颱風在台中以北登陸,此颱風只比熱帶低壓強一點,但也創下翡翠水庫單日降雨紀錄,並釀成2死。
另外就是昨天提到的 #87水災:
■剛好62年前,1959年8月7日,熱帶低壓在嘉義布袋鎮登陸,雖然隨即解體,但引進強大西南氣流,導致西南部當日降雨量超過500mm,三日累積降雨量800-1200mm,以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受災最嚴重,彰化市區甚至淹水3公尺高兩天。縱貫鐵路中斷,共有297處受損,總共造成667死942傷408失蹤,是台灣史上僅次於921大地震和88水災的重大災害。
■災損35億台幣,是當年國民所得11%,相當於今日災損1.8兆台幣。(難以想像)
■政府頒布中華民國佔據台灣後首次《#緊急處分命令》,重建期長達10個月,中元普渡婚喪喜慶全部停止,#並課徵重稅,例如公有及私用小客車、電費、電話費、鐵公路客運票價等也都一律附加「水災復興建設捐」、營利事業所得稅附加15%、綜合所得稅附加30%、屠宰稅附加30%。北高等5個城市的電影票每張加收娛樂稅1~2元、各地宴席稅附加30%、地價稅與田賦皆附加40%、房屋稅和證照、貨物稅等亦附加30%,造成人民極大負擔。
■高雄縣市雖災情沒這麼慘烈,也造成12死21傷9失蹤,88棟房屋全倒的災情。
■蔣介石佔領台灣後,大量軍費用在維持大規模陸軍準備反攻大陸,而非強化防衛台灣所需軍事投資,造成財政支出傾斜,中南部建設落後,除了中央政府所在台北以外,多缺乏河流整治、都市計畫整備、排水道強化等措施。87水災後,修復道路經費甚至66%依靠美援,以中國黨的話來說就是 #乞丐政權。
■當時的氣象觀測更是離譜,雨量計是每週轉一次的,山區沒有雨量紀錄,沒有民用氣象雷達(只有軍方有,不開放民間用),以至於雖然當時技術已經都有,但台灣幾乎沒有氣象預報能力。在本次教訓後才逐漸建立。
■這次水災也造成中南部部分鄉村「滅村」,人口加速都市化,也加快了城市發展,對社會影響頗大。
可以注意到,本次熱帶低壓帶進的雨量,其實已經接近62年前87水災,只是當年一個熱帶低壓造成全台危機,千人死亡,GDP損失1/10,國家經濟嚴重困難還要加稅15~30%。可見當代的防災能力已經強化許多。但大家還是盡量小心,這次超大豪雨不是開玩笑的!
假處分費用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經濟部2015年底處分日本大創公司「禁止輸入貨品6個月」,卻包庇大創偽造文件,繼續專案許可進口貨品。此事追查近兩個月,昨日經濟部終於交出調查報告,目前確認47件申請中,即有高達31件是偽造。
此外,調查報告內容粗糙,令人無法接受。許多重要問題,國貿局仍繼續含糊:禁止輸入後,業者與國貿局官員曾經密會,與會人員?大創已嚴重違法,國貿局何時要依法裁罰?前經濟部長鄧振中曾與日本大創董事長密會,還喬了什麼事情?
2. 針對深澳電廠,台電早在2015年7月即啟動「環差分析」,得標廠商「泰興工程」,長期遭人詬病與台電之間利益關係。更離譜的是,此限制性招標,評選委員皆為台電及經濟部官員,已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
3. 目前瑞芳34里已有18位瑞芳里長明確表態反對深澳電廠。台電對於瑞芳各里之補助,是否會因里長立場而受影響?台電公司楊偉甫董事長表示,對於地方團體補助一視同仁,不因立場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然而,台電公司近來補助深澳電廠鄰近三里費用,分別高達240萬、280萬、270萬,卻遠遠超過瑞芳其他各里總和。
附註:
大創案相關質詢
2018-4-30 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goo.gl/C9AVeJ
2018-4-26 大創承認偽造文書、鄧振中繼續神隱
https://goo.gl/F6k2eo
2018-4-11 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goo.gl/PB5VB4
2018-4-9 請問鄧振中:為何對大創公司「假處罰、真放水」?
https://goo.gl/bS5GwW
2018-4-9「進口核食假處罰、官商勾結真放水 」記者會
https://goo.gl/pWzwzE
2018-3-21 財政委員會質詢
https://goo.gl/Y9afzR
深澳電廠相關質詢
2018-4-1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深澳電廠環評與瑞芳保育區
https://goo.gl/RM49jb
2018-4-16 聲援反深澳電廠 黃國昌怒罵環保署權力傲慢、胡說八道
https://goo.gl/iXm7jM
2018-3-21 經濟委員會:深澳電廠的必要性與重作環評
https://goo.gl/BQf1pP
假處分費用 在 David 大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香港濕地公園擁有佔地1萬平方米的室內訪客中心和60公頃的濕地保護區。訪客中心設有主題展覽廊、放映室、禮品店、餐廳及室內遊戲區。展覽廊展示濕地在生物多樣性、文明發展和自然保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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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費用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有關假日廣場之爭議:
1.公開招標案既已招標出去,為何局長還干預得標廠商人士的執行?局長介入更換廠商既定之節目,使其免於負擔應付之活動費用,這有無圖利廠商之嫌?
2.人二再現 綠色恐怖
①機關用律師函予所屬員工,在法定回復期間,竟召開人評會議?違反法定所給予人民的時效性。
②議處員工的理由:竟然是所謂的"消極的資訊提供"及"不作為"約束其眷屬言行。此舉不啻是違反憲法人人平等之原則。
③利用長官職權,繕寫聲明書要求員工簽署,此舉是否以強暴、脅迫、監管、其作出違反其自由意願之事,涉及妨害人民自由?
④局內公務資訊其機密等級是否明確?非機密之可公開資訊亦不得談論,是否嵌制人民言論自由?
⑤公部門所為之處分,應依法行政,而非為一人獨裁設事,請將此案專案調查,絕不容許人二再現,綠色恐怖出現在桃園市政府之各機關內。
假處分費用 在 完成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假處分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反擔保: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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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 假處分 ,就 假處分 之原因#返還擔保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 費用 之一部#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 ... ... <看更多>
假處分費用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是不用繳納裁判費,
但是要撤銷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就必需要繳納裁判費1千元。
會需要撤銷裁定通常是為了取回擔保金而為,
不過從撤銷裁定著手程序上會麻煩許多,
所以會在本訴和解時請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提供返還同意書,
或是於和解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等方法。
至於是要撤回執行還是撤銷裁定,下方引用了一則法律座談會提案供參。
後學非律師,不過在事務所打滾好一段時間執行一些實務與各位大律師們分享,
希望能有所助益,如有不妥之處,我再自行刪文。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109-113 頁
法律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
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並已終結,債權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時,是否仍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只須訴訟終結
後,即可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假扣押執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35 號、95 年度抗字第 580 號裁定參
照)
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
金者,不但須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債權人尚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否則假扣押
執行尚在,相對人若係行方不明,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損害即有繼
續發生之可能,對相對人並非有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318 號裁定參照)
丙說:(乙說之修正說)依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訴訟終結後,早逾 30 日,即無庸撤銷假扣押裁定,只須撤
回假扣押執行,即可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 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
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 106 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
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
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
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
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已不
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
(二)提供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為參考資料。
研討結果:(一)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第 3 行「本案訴訟並已終結」之後增「(
未全部勝訴)」7 字;丙說第 5 行第 4 字「尚」修正為「只」
字。
(二)照審查意見(一)通過。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
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
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
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
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資料 2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保全程序之執行具有緊急性,須迅速實施始符保全
之旨,故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
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供擔保人既不得再
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難以其尚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謂其
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期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資料 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
法律問題:債權人即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其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乃催告債務
人即相對人如因受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於 20 日期間內行使權利,
逾期未行使,但債權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法院能否准其依民事
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聲請,返還擔保金?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二款規定,供擔
保人於訴訟終結後,即得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並未規定須
於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方得為之。題設情形,法院
應予准許(參見附件 1: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判例
)。
乙說:(否定說)。於訴訟終結後,若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
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扣押法院已
依假扣押裁定實施扣押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前
,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強
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法院不應准許(參見附件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45 號、86 年度台抗字第 53 號裁定)。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 27 票,採乙說 32 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4、106 條(92.06.25)
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89.02.02)
※ 引述《greenteas (躊躇)》之銘言:
: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77條-19),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要繳納費用一千元。
: 但是本人在辦理撤銷過程從沒發生此一費用問題(通常是談好了由債權人主動撤銷),
: 法院也沒要求繳過。
: 日前在北院辦理遞狀時,收狀人要求繳費,之後討論後用仍然收狀,
: 只蓋印未繳裁判費辦理,之後也順利取得撤銷之裁定。
: 到底究竟要不要繳納費用,產生相當大疑惑,拜託各位專業道長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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