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績效而瘋狂:警方騙票事件又一樁!】
*本篇判決分享係由現職檢察官來訊請求刊登:
「警察騙票事件又一樁,請參考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
希望貴粉專可以發揮影響力,#呼籲基層員警勿再以身試法。」
並檢附媒體報導這件騙票案員警經起訴判刑的新聞連結:https://bit.ly/2XrCTD2
粉專編輯收到此封訊息後轉給我,由於這件案件與我最近的研究有直接相關,因此由我本人撰稿即時發表判決評論,之後也會重新整理編修並補充更完整的學理與實務評論重行發表。
(大家要轉傳分享本則貼文可以,但請勿抄襲,謝謝!)
這件案件源自於警方疑似為追求「色情行業查緝績效」,因此在偵查報告書等文書中,刊登張冠李戴的時間等不實內容,向檢察官與法院騙取搜索票。
這種騙票類型在我介紹騙票案的文章中有提過,第一時間很難查證,因此檢察官與法官均被矇騙過關而核發搜索票,警方搜索後移送,案經偵查起訴。
一、公訴檢察官發現程序違法,主動追查並簽分「騙票」員警由肅貪組檢察官偵查起訴:
直到審判中,公訴檢察官發現問題,因此 #基於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主動追查對被告有利證據,也就是本案搜索程序合法性的證據,調取聲搜卷後,赫然發現照片中的時間被張冠李戴,也就是將前案的照片拿來在本案中使用。
因此,公訴檢察官將調查所得的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彰化地檢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
最後,承辦員警經彰化地檢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由於搜索票是警方以不實的文書 #騙票 騙來的,因此彰化地院認為,搜索票的核發並不合法,也就是空有搜索票的形式但實質並不合法,因此 #違法搜索所得的證據悉數排除,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判決被告全部無罪。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k91feu
至於偽造文書的員警被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後,在彰院審判的準備程序中自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緩刑判決:
「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gvxC53
二、本案公訴檢察官完全實現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
我認為彰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無罪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理由欄中特別寫了「九、附記事項」,詳細說明本案公訴檢察官主動追查程序合法性的證據(對被告有利證據)。
判決是這樣寫的:
「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告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相同案件中之楊○○,及與 #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至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
該地檢署檢察官勇於檢討偵查程序問題,不顧證據排除,可能導致無罪判決而扣分的可能,積極地回頭調查證據合法性並簽分與查辦違法司法警察警察的精神和作風,讓我看到檢察官做為 #偵查主體、 #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也在實務的實踐過程中完全實現了檢察學理的理論,讓我感到由衷佩服!
此外,這件案件檢方的處理經過,也和我兩年前在新北檢承辦那件「斬手騙票案」所面臨腹背受敵、警方高層不斷來電干擾、檢方高層擋書類的氛圍截然不同,讓我重新看到法治國家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與法律守門員,善盡合法性控制義務的希望。
三、法院判決理由欄中對於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的諄諄告誡:
這則判決更特別的是,「九、附記事項」第(二)點更直指「騙票」的問題與目前警界扭曲績效制度關聯,講得也比斬手判決更直白、更有力!
照錄如下:
「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 #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任務,卻 #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彰化地檢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實現了檢察官的使命,彰化地院法官特別寫了這麼一大段,言者諄諄,不知警界的各位看在眼裡,該不該省思?
騙票的歪風,讓檢察官發訊息到粉專請求「發揮影響力」分享判決勸勸基層警察不要為了績效與功獎違法, 該是有多無奈?
還記得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什麼嗎?
是法治國家執法者的榮光,不是績效、功獎與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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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延伸收聽: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成立調查小組、很快有結果。請問法務部還要拖延多久? 2. 昨日,法務部檢審會決議將彭坤業調陞「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涉及弊案遭調查竟然還升官,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 依法務...
偵查中認罪協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污點證人 司法交易/林裕順 教授
現代偵訊跳脫傳統蒐證思維,強調「雙贏」替代「對峙」、講求「合作」取代「對抗」,因此,偵查過程污點證人、認罪協商等等新式偵訊思維,乃多元蒐證、柔性取供之重要蒐證方法。本文中,林裕順老師將分別針對污點證人制度本身存在之容許性、證據能力以及現行制度下之風險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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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認罪協商 在 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完整看完陳水扁的視頻,感觸良多。陳水扁似乎忘了他是國際認證的大貪污犯,任內賣官收賄詐財拐騙,貪的滿坑滿谷盆滿鉢滿。國泰世華银行保險室的十幾億,不是我揭發的嗎?藏匿在官邸的十幾億,不是我查出來的嗎?透過新加坡藏到瑞士銀行的十幾億,不也是我挖出來的嗎?
還有陳水扁那個嫖妓兒子為了怕被收押,向法官要求認罪協商,承諾要匯回台灣的二十幾億,迄今毫無著落。當然還有軍中賣官的黑心錢,這些大案確實都是我一手揭發。而且幾個大弊案都經過特偵組立案調查,只因為陳水扁裝病裝死,騙得特權的「保外就醫」,才使所有貪污弊案的偵查審理中斷。如今特偵組又被裁撤,陳水扁才能在外面呼么喝六、張牙舞爪。
現在陳水扁利用參謀總長沈一鳴之死,硬將我舉發的軍中賣官案與之掛鈎,請陳水扁舉証「邱毅何時提過沈一鳴買官」。陳水扁也別得意太早,一旦韓國瑜當選,勢必恢復特偵組,陳水扁的貪污弊案(包括軍中賣官案)將重啓調查,陳水扁回到監獄服刑的日子不遠了!
不過看到我過去的手下敗將,現在身體恢復健康了,我也很高興,畢竟好的對手是不容易找的!
偵查中認罪協商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成立調查小組、很快有結果。請問法務部還要拖延多久?
2. 昨日,法務部檢審會決議將彭坤業調陞「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涉及弊案遭調查竟然還升官,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
依法務部遴選要點規定,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應「操守風評均佳」。然而,彭坤業在2000年時參與股市富商招待的「鳳梨宴」,得知內線訊息後竟然參與炒股牟利,事後遭到監察院彈劾。這位早已顯露嚴重風紀問題的檢察官,當初沒撤職已經很離譜了,法務部在他再度涉及弊案後還幫他升官?
3. 上週桃園地檢發了一個避重就輕的聲明,說檢察長是接受「陳情」。對此,我要求法務部具體回應基層檢察官質疑,法務部沒有回應。
我今日公開請教法務部:當初到底是誰向檢察長陳情?有無通聯或書面紀錄?桃檢公訴檢察官負擔很重,請問本案哪裡重大特殊到需要找另一名公訴檢察官來「協助」協商程序?是這個案件「特殊」?還是被告「特殊」?還是辯護人「特殊」?
4.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認罪協商案件終結件數統計,去年在所有涉及作假帳逃稅的犯罪案件中,達成認罪協商僅有3件、其中由法院審查庭自結件數更是0件!請問本案到底是如何「特殊」到檢察官竟然在審查庭中進行認罪協商?
更何況本案在偵查階段,被告矢口否認犯罪,責任全部推給醫院財務與會計人員;犯罪期間長達9年、犯罪所得超過5億元,情節如此嚴重、惡性如此重大的案件,請問到底憑什麼給他特殊待遇?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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