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火紅的BNT疫苗到底怎麼來的?
我建中學弟,許英昌博士很用心尋找資料,整理出輝瑞製藥廠和BNT合作的歷程,從去年(2020)三月至今,團隊光為了這個疫苗的研發投入超過三十億美元(將近一千億台幣)。
文章中也節錄輝瑞認為他們的研發能成功的五大要素,非常值得台灣的研發團隊學習及思考。台灣要能從疫苗的研發經驗學習,從科學上早期的投入,才能掌握最大價值。早期科學的投入要深且廣,資源要夠。雖然早期投入大多數無法確定能否成功,但那就是基礎科學能力的累積及提升,這樣的打底功夫,才能有真功夫。期待為政的各界,在科學研究領域要長期多多支持。台灣的科學實力是很強大的,但能否有戰力,人民長期的支持很重要!科學界也要展現自我能解決真正問題的能耐。
許英昌博士的文章:
從輝瑞及BNT,我們學到甚麼?
2021年2月, COVID-19已肆虐全球,輝瑞乃全球第一大藥廠,專長開發對抗癌症、發炎免疫、心血管、新陳代謝及傳染病等藥物及疫苗。員工79,000人分布於125個國家。2018年和德國BioNTech(簡稱BNT)合作,應用其mRNA的技術,開發流感疫苗。mRNA製藥最大突破,來自賓州大學卡麗可(Katalin Kariko)及瓦士曼(Drew Weissman)教授,2005年發現打入mRNA會被免疫系統排斥,而另外一種tRNA(運送RNA)卻不會,推理因後者在結構上以假尿苷取代尿苷,接著卡氏合成mRNA時以假尿苷取代尿苷後,發現mRNA不但不會被排斥且所表達蛋白質增加十倍,打開mRNA製藥新領域,卡氏目前服務BNT。
自1990年代起,大藥廠已不再設研發中心,藉由併購或與生物科技公司合作及授權等,以快速取得更多製藥標的物。BNT 2008年由兩位土耳其裔薩辛(Vgur Sahin)及圖雷齊(Ozlem Tureci)醫生夫婦創立,擁有設計mRNA的關鍵技術,專注應用mRNA於個人化癌症治療,和輝瑞執行長希臘裔布爾拉(Bryan Bourla),更是摯交。傳統製造減毒疫苗需數年,1960年代製造麻疹疫苗最快也花了4年。兩家公司已有合作先例一拍即合,在短短十個月內即獲FDA核准,乃全球第一個以mRNA為主對抗covid-19的疫苗,成功的密訣為何?
2020年3月1日,薩氏撥電給輝瑞疫苗研發主管,詢問是否能一起合作,檢測BNT已開發出的20種候選疫苗,當時並沒有任何一以mRNA為抗原的疫苗或藥物被核准。3月11日,WHO宣布全球大流行。3月13日,輝瑞提出幾點重要指導原則,第一,分享見解及設備,期許所有科學人,和BNT分享藥物開發上的專業知識,並協助臨床試驗及監管程序。第二,提供製造能力給予經核准的治療藥物及疫苗。第三,建立快速反應的科學團隊和聯邦單位合作以對抗疫情。
3 月16日,輝瑞決定全力以赴和BNT共同開發疫苗及治療方式。即使費用高達30億美元也在所不惜。一般開發疫苗約需10年,費用約10-20億美元,一切以拯救人類生命為最高原則。3月17日,輝瑞和BNT簽訂意願書,BNT提供研發mRNA疫苗平台,篩選候選疫苗, 而輝瑞則發揮其執行臨床試驗的強項,並向各國監理單位申請許可,協助BNT大規模生產並提供上市銷售的管道。輝瑞提供1.85億美元給BNT作為預付疫苗研發費用,疫苗上市後雙方各承擔一半研發費用。爭取時間為首要考量,雙方決定「同時」測試20種候選疫苗,並婉謝聯邦政府的資源,避免受官僚制度影響開發進度。
如何製造 RNA疫苗?
將帶有病毒棘狀蛋白的DNA放入質體中,大腸桿菌含質體,在發酵槽中大量複製,產生數億個DNA質體;再用酵素切割質體,分離出棘狀蛋白DNA,將DNA缐性化並過濾純化,科學家接著加入鹼基及聚合酶,將DNA轉録成mRNA,反覆測試其純度及基因排序後,並包裝於脂奈米內,冷凍包裝並運送到目的地。
4月12日, 研究人員從20個候選疫苗縮減到4個。但由於緊急,輝瑞請求FDA核准其動物及臨床一期(20-100位志願者)一起做,未來臨床二期和三期也能一起做。4月23日,在德國展開第一期臨床驗,5月,已縮小到2個候選疫苗,並在美國進行臨床試驗並使用不同劑量。早期結果相當不錯,每一個候選疫苗需要打兩劑,相隔三周,但不知道哪一個較好。7月23日,研究人員發現兩個候選疫苗皆能產生免疫反應,一個似乎產生較少的副作用,例如發燒或發冷。
輝瑞從來沒有生產過mRNA疫苗,需要新的設備及製程,跳出傳統模式以增加輸出,更令人眨眼,莫過於任何候選疫苗,皆得保存在零下,以維持疫苗的穩定及效力,從製造品管運送到施打等所有步驟皆嚴格管。11月超過三萬多人施打mRNA疫苗後,保護率達95% 。12月11日,FDA核准緊急使用授權,2021年5月7日,輝瑞及BNT已向FDA申請完全許可。
輝瑞BNT成功的密訣為何呢?布氏指出,第一,團隊努力,相當感謝BNT及輝瑞團隊,不眠不休的努力。第二,目標清楚,心中只想完成任務,從不考慮投資報酬率。輝瑞有責任解決社會面對最大的問題,若不行,我們都沒有未來。第三,勇於追求夢想,面對一不可能的任務,必須鼓勵跳開傳統束縛的思考模式,過去可行的方式,未必能打造一嶄新的現實。第四,科學自由,科學家不受預算及官僚所牽制,輝瑞沒有接受美國及德國政府的協助,也不需向他們解釋我們的決定。第五,高道德標準,輝瑞和BNT彼此信任合作無間,共同尋求改變,是成功重要關鍵。
總而言之抗疫是長久之計,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別人的成功,也絶非偶然。此時此刻我們需要疫苗,如何從現有資源中,學習合作分享智慧,展現靈活思考模式,凝聚台灣科學人的智慧及向心力以力挽狂瀾,我們真的做不到嗎?
作者﹕許英昌博士
現任單位﹕英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立中正大學生命科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傳染病三要素是哪三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號外!
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
「旅客 #登機前 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 #不明行政行為 無違憲。
-The End-
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
不過 #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
(註: 我國正牌的大法官解釋到第797號。此圖為娛樂效果,請勿當真,我們的大法官應該沒有廢到這種程度。)
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
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
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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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追伸: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傳染病三要素是哪三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位同學問我台灣的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怎麼可以限制本國人上飛機回到自己國家的權利?
我說我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範與授權依據,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這樣(甚至憲法、大法官解釋和入出國移民法都規定政府不可以這樣),是行政機關自己弄出來的命令,他們覺得匪夷所思。」
「 這種「不准本國人登機」、不讓本國人回國就醫的措施,根本不在傳染病防治法58條以下所謂的檢疫措施範圍內。
至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謂的「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
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再從更上位的角度來思考一個國家的正當性基礎(如果台灣認為自己是個「國家」的話...)。
國家論(Staatslehre)其中有個廣為人知的三要素理論:人民、領土、主權。
當一個國家拋棄它的成立要素--國民、不准生病的國民上飛機時,這個國家的正當性就堪慮了吧?」
〔也許從今而後,我再也沒有資格和別人介紹我來自自由民主法治國。
醒醒吧,我沒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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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風、逆時鐘討論 #旅外本國人的基本人權:https://bit.ly/36U6dG8
抄的是哪國的政策?https://bit.ly/3nyX3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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