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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即將要結婚或是已經結婚的你/妳,一定要知道的夫妻財產制(二)】
一般民眾在婚前協議諮詢時的重點都會放在財產規劃,畢竟一旦決定共同生活,在生活上一定會面臨到支配財產、清償債務等事項,且夫妻雙方的個性或理財觀念也不一定相同、收入可能相差很大等等,所以較細心、有遠見的情侶通常就會在約定夫妻財產制前,深度了解一下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及差別,好來挑選一個最符合現實財產狀況的制度!
上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最基本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接下來我們就來介紹一下「約定財產制」中的種類和特性吧!(😃這篇乾貨特多,看不完沒關係!建議 #備份 或 #分享!)
一、〖#共同財產制〗
(一)《#一般共同財產制》
▪️這樣的財產制中,財產的類別分成了「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兩個種類。
▪️其中共同財產是適用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而特有財產則是夫或妻可以自行支配,不構成夫妻財產制的財產。
▪️而關於什麼樣的財產是屬於「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條之1有明確的規定:「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列舉的三種類型。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有共同管理權,理所當然地管理共同財產所產生出來的費用是由共同財產去負擔,不需要夫或妻一方自掏腰包來支付管理費用。
▪️在處分共同財產上,原則上是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可以處分共同財產喔!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發生,對於其債權人除了以共同財產負責外,並就特有財產,各自對其債權人負責!
▪️而以共同財產清償之債務,不會發生補償請求權。但若是其中一方以自己的特有財產去清償共同財產之債務,或是以共同財產去清償其中一方特有財產之債務,才會有補償請求權喔!
(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是指依據夫妻財產的契約,共同財產限定在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例如婚後雙方的薪資收入)。
▪️所謂的「勞力所得」,包含了薪資、工資、紅利、獎金等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而不能證明是勞力所得及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者,法律上推定是勞力所得喔!所以在這樣的夫妻財產制中,夫妻對於自身的收入要條列得很清楚,如此一來才不會所有收入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喔!
▪️而若是勞力以外所得之財產,則是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法律規定。
二、〖#分別財產制〗
▪️不論是夫妻的婚前或是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用益權及處分權。
▪️夫妻對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若是一方以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就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但由於分別財產制中,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適用,所以對於從事家務勞動之一方,較為不利。除非在婚前協議書中有約定若在何種情況離婚時,對方需要給付一定的金額,否則奉獻一切為家庭,最後換得人財兩失,好不悲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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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於「約定夫妻財產制」介紹內容有疑問,歡迎留言或私訊給我們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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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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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家務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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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
I.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II.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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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的「日常家務代理權」,例如修理家電、購買生活日用品、收受郵件等。因社會上一般均認為認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獨自決定這些事務。而由於這個代理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是法定代理喔!而這個代理權的範圍僅限於「日常事務」,若是有一方超過了通常家務的事項(例如購買房地),就會屬於無權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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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而同條第2項規定濫用代理權,另一方的夫或妻可以限制他不讓他去做代理的行為。但就算做了,也是不能向交易的對方說「我已經跟我老公說不能以我的名義去買昂貴的傢俱了!」,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的規定,不然與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是很倒楣啊!但買都買了,這時候也只能依民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處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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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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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之1
I.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II.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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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邊要注意喲!很多家庭紛爭都源自於金錢的問題,要怎麼樣分配才公平雖然很重要,但前提要先了解「家庭生活費用」的概念,不然怎麼分都有問題。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指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及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夫妻間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非平均分擔的,而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外,依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決定分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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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間可以對於負擔的事項、數額,以婚前協議書或其他契約約定之,若是沒有約定的話,則依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家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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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是指在對外關係上,夫妻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對於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例如今天房東找丈夫請求給付租金,而丈夫沒有錢付時,房東就會再去找妻子要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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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貞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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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從民法第1052條中有規定重婚或通姦是構成離婚事由所推導出來的,總之呢夫妻既然要結婚,就應該互服忠誠義務,但若還是不放心,可以在 #婚前協議書 先約定好若有出軌、不忠誠的情形發生時,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總是聽到有些情況是,一方偷吃後離了婚,與小三交往後結了婚,結果又偷吃,整個渣到爆(握拳暴怒),這時候其實就是可以跟他約定個賠償金,不然讓他總覺得偷吃都沒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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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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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結婚前,除了確認彼此相愛外,更重要的是將來共同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雙方自己應該遵守的各自負擔、義務等溝通清楚(也就是婚前協議),為此本文將介紹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事項,請準備要結婚的各位粉絲仔細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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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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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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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0條規定:
I.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II.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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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是保有本姓的,除非有書面的約定時,戶政機關才會幫你登記冠姓喔!冠配偶姓氏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若是夫妻離婚而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冠性之一方應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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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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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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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下之同居,非僅是場所上的意義。若是同住一屋而分房居住分別生活,就不是「同居」囉!
而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有1.不宜同居(如一方有傳染性疾病);2.事實上不能同居(如雙方不在同一國家工作);3.不堪同居(如一方有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另一方與之同居恐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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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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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2條規定:
I.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II.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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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的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是不一樣的,住所是用來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非同居義務履行地的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然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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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我們除了會繼續介紹「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貞操義務」外,另有不藏私的「#婚前協議書」的範本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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