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
依據 #處罰法定主義,要課予 #黨紀處分,#前提是違反黨紀。
下面是 #黨紀處分規程 第三章 關於 #違反黨紀行為 的規定,不知道大家覺得,送花給其他政黨的政務官,是違反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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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反黨紀行為
第十五條
黨員應忠於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及決議。
黨員違反前項義務,致損害本黨聲譽或國家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義務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六條
黨員公開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聲譽或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七條
黨員加入其他政黨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其他政黨提名或推薦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非本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擔任其他政黨之黨務人員,或為其他非經本黨提名之候選人助選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
黨員不得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黨職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就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各項資料及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
黨員違反前二項規定,得處以申誡、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
黨員出任公職人員者,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懲戒法庭判決懲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判決撤職以上處分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二、 判決休職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三、 判決記過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出任黨職者,並得處以停止黨職之處分。
四、 判決申誡者,得處以申誡之處分。
第二十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302336
#國民黨黨紀處分規程:http://www.kmt.org.tw/2020/09/blog-post_63.html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偵查實務】我國偵查機關(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調閱FACEBOOK資料的案件類型限制
由於臉書FACEBOOK為美國公司,如同大家所知道的,美國非常重視言論自由的保障,與台灣「國情不同」,也因此檢警在調閱臉書資料時受到很大的限制。
摘自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這個粉專的編輯均為具有檢察實務工作經驗者,以下內容為檢方調閱臉書資料的偵查實務現況):
依照「FACEBOOK提供的『制式表格』」(是的,徹底要依照對方定的規矩來請求),地檢署可以函詢的案件類型如下:
□ 殺人罪
□ 擄人勒贖罪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毒品罪
□ 竊盜罪
□ 詐欺罪
□ 妨害性自主罪
□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其他
那很熱門的「妨害名譽」呢?「恐嚇」呢?可不可以套在「其他」裡面跟FACEBOOK請求提供?根據法務部與FACEBOOK的協議:
《妨害名譽》
「有關妨害名譽案件,臉書公司表示涉及言論自由問題,該公司原則上 #不提供言論內容之相關資料,但可協助移除該不當言論,並視對象是否為政治人物等等因素,有不同移除標準。有關移除之請求,毋庸透過聯繫窗口,亦可請當事人自行向服務中心提出。」
《恐嚇》
「臉書公司表示恐嚇案件可能涉及言論自由問題,原則上 #不提供協助,但可視案件具體情節(取決於簡要說明欄之內容)決定是否提供協助。」
此外:
《槍砲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臉書公司表示因持有行為在美國法不成罪,如用戶只是在臉書上展示持有槍枝之照片,將 #不予提供協助。惟若涉及運送、販賣等行為(取決於簡要說明欄之內容),臉書公司仍可能提供資料」
《商標》
「臉書公司表示商標法案件原則上 #不提供協助,但權利人可以自行透過上述線上通報機制,請求臉書公司將網頁取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在 公民不健忘-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禮貌消失事件簡述
不禮貌是因為公布未成年個資而消失。
NGO勵馨基金會們是支持南投縣政府的將不禮貌下架之作為,畢竟,不禮貌的圖文公布了個資,依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下架,這就是問題核心。
對了,請不要說自1988年成立為平權努力的勵馨基金會是阿貓阿狗團體,《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家暴三法也有勵馨在背後努力,此外,反雛妓運動,勵馨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案通過後讓雛妓大幅消失也是其功績,因此,對方可是成果斐然的公民團體。
畢竟聲明講得很明確,請不要操弄社會情緒跟私刑正義。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