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34531
這一則新聞,某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與「小三」伍姓女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傳「晚上要檢查有沒有小狼的味道」、「我也要檢查你身體豆漿的存貨量」,「那我要舒服一下了哦」,還有伍女洗澡後圍浴巾的自拍照,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上述對話及照片明顯「 #違反男女交往分際 」,伍女需賠償林女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近來,有許多類似這則新聞,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都存有不少疑問吧!
謝憲愷律師表示,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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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監服刑手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人偷了我的東西?還是有人搶了我的東西?
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告狀俠在咖啡廳看著一部武俠小說,享受溫情的假日休閒時光,正當告狀俠看到男主角遭群雄群起圍攻,男主角一劍挾著滅世之威的劍氣刺向虛空大喊「給我破!!!」時,一名陌生男子迅速將告狀俠放在桌上的手機拿了就往外跑,然而告狀俠急忙的外追著犯人的畫面並沒有出現,因為此時的告狀俠心裡想著的是:
「ㄟ~我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還是有人偷我東西呢?」
Q: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差異在哪?
A:我國刑法分有竊盜罪與搶奪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雖然都是財產犯罪,然而在法定刑上卻有不同,竊盜罪並沒有6個月以上的樓地板限制,搶奪罪則有,意即犯搶奪罪者法院只要稍微判超過最低法定刑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取得緩刑,就只能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但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唯一的不同是在「竊取」與「搶奪」,也因此到底甚麼是竊取他人動產,甚麼是搶奪他人動產,兩者的不法內涵差異一直是法律學說與實務不斷有衝突的地方。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搶奪罪與竊盜罪的不同在,搶奪係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意即搶奪是出手掠取他人財物時在「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的情況下,不掩形聲,急遽攫取他人財物;竊盜行為則屬於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所以按照實務見解告狀俠遇到的情況,該名陌生男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告狀俠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才對。
甚至是以下幾種情況按照實務見解,都屬於搶奪罪:
☝貓助理在2樓拋兩顆橘子給隔壁鄰居,然而手滑掉在1樓地上,小黑看到遂在貓助理眼皮下,將兩顆橘子給拿走。
✌一名沒飯吃的遊民小徐,因為受不了肚子餓,進到超商,店員雖然看的到麵包櫃,但距離麵包櫃仍有一段距離,小徐趁此機會在店員面前迅速拿了兩個麵包就跑出商店外吃掉。
然而從上面的案例來看,不論是貓助理還是超商店員,除了並沒有任何安全問題外,也都無法來得及阻止小黑與遊民小徐,在這種情況下小黑與小徐如果偷偷摸摸的拿走,其結果似乎差異不大。
📙所以面對這樣的解釋方法,許多學者們認為實務見解的看法並無法彰顯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區別,所以有學者認為搶奪罪是加害者以施加不法腕力排除他人對物的緊密持有關係,並對被害人有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說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在搶奪罪有造成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學說認為,縱使是在被害人眼前奪走其財物,但並沒有造成其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的情況下,仍應論竊盜罪,而非搶奪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各位是否會判斷搶奪與竊盜的不同了呢?
你又比較傾向實務見解還是學說見解呢?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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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檢控 🇭🇰 🇨🇳
「民主派47人大檢控,漏夜審訊後的第二日即將開始......」香港47名民主派人士因為組織或參與去年7月民主派初選活動,遭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控罪。3月1日,眾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其中包括已入監服刑的黃之鋒;籌辦「民主派 35+」初選的戴耀廷、區諾軒;參與初選的前立場記者何桂藍、前立法會議員朱凱迪、梁國雄、毛孟靜;區議員岑敖暉等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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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自3月1日中午開始,直至2日凌晨2點45分。在超過14個小時的通宵審訊後,多名被告身體不適送院,而宣佈休庭。其後於今日11點30分開始續審,聽取保釋意見;但控方已經對外表示,將會反對所有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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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方說法,指這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罪的原因是「其相互承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將集體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政府運作,迫使特首辭職」,違反《國安法》第2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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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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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次審判引起高度爭議的,是對於「非法手段」的定義。依控方所言,民主派人士「參與初選」是否屬「非法手段」?依據《香港基本法》,參與立法會初選、否決財政預算、反對政府議案,本就是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權力,但竟被認為是「顛覆行為」,引起諸多批評。另外,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更指出,在初選過後,原訂去年9月進行的立法會選舉遭港府以疫情為由,推遲至2021年。因此控方所指控的「獲得過半議席後將癱瘓政府運作」等內容,事實上根本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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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馬拉松式」審訊人數眾多,也讓程序上出現許多問題,後續審訊日程也可能會延長。如楊岳橋等人因進入荔枝角收押所辦理手續需要數小時,因此今早8時就必須準備出庭;戴耀廷「佔中九子案」今早需繼續上訴,因此今日凌晨已提前向法院完成保釋申請。另外,漏夜審訊多人身體不適,楊雪盈、林景楠、譚凱邦、梁國雄等人送院,因此法院決定押後保釋申請,在今早 11點30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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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昨日出庭時控方也申請將案件押後至5月31日再訊,好讓警方繼續調查包括手機、電腦等資料。不過遭到多名辯護律師反對,並指出警方一方面沒有做完調查就要求被告提早向警署報到、一方面卻又要求法院給予警方更多時間詳細調查,「情況不合邏輯」、「為什麼不先做完調查,就將被告帶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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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大檢控震驚香港,《華盛頓郵報》的標題更將之形容為「隨著大規模的拘留,香港所有最傑出的香港民主運動人士,要不入獄,要不在流亡。」由於法庭只開放95個公眾席位供旁聽,大批民眾在2月28日當晚就已經連夜排隊,展現對民運人士的支持。而在3月1日的開庭前夕,儘管知道不一定有機會進入法院旁聽,但西九龍裁判法院外依然聚集幾百位身著深色衣服的民眾排隊等候。此外,各國外交官也出席當天的法院旁聽,包括英美德、歐盟、加拿大等國的代表都排隊入院,跟進案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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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著鐵閘,民眾在排隊期間高呼久違的口號,聲音響徹法院,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香港人加油」、「釋放政治犯」等;此外,民眾也舉起久違的「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手勢。此一畫面感動許多香港人,尤其在去年《國安法》實施,且在疫情爆發實施限制令之後,這是「久違」有許多人聚集在一起,「久違」地高呼被視為「港獨」的口號和手勢。期間,也有部分民眾高舉三指手勢,聲援緬甸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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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報導,警方隨後舉起了紫色旗幟,警告民眾高呼的口號和手勢可能違反《國安法》;同時警方也警告這一次的集會或遊行是違法的,請民眾即刻散開,否則會使用武力或拘捕,過程中導致現場民眾和警方發生零星衝突。而約在下午5點50分,警方表示民眾無法再入內旁聽,隨即要求民眾離開,法院同時也落下閘門。不過,仍有民眾留守聲援,而部分民眾則轉而走向囚車會經過的地方,打算送囚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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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就在民主派被控告的同時,3月1日由親中聯辦的《紫荊》雜誌獨家披露一段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談話,是2月22日夏寶龍在一場研討會上的政治方針重申:港人治港的最低標準,就是「愛國者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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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何謂「愛國者治港」,定義也是由北京說了算。夏寶龍劃出的紅線是「不做有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以及「不做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福祉的事」,是故中央眼裡的港獨份子絕非愛國者、本次被控告的戴耀廷等攬炒派也不是愛國者,而是企圖串謀顛覆的亂港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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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寶龍所表述的北京意向,認為「在發展香港民主制度的同時,不能背離愛國者原則」,雖然概念本質上自我矛盾——又要民主卻又要愛國至上——但完完全全反映了中國對於「民主政治」的一貫認知,也是便於統治的話術。在這次的47人控告事件即展露無遺,《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在2日撰文指出,所謂串謀顛覆,也只是忠實反映「內地的理解」,香港法治制度已與中國人治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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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普通法制度下『合法』的行為、『依法』的履行職能,在國安法實踐中,竟然變成『非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國際社會還能對香港的法治制度保持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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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EPA、AFP、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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