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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兩公約」精神,被判死刑後,政府應落實執行。
(國內目前待執行死囚人數,共40人)
(摘自內文)
1. 最高院上次判死刑定讞是在2017年7月3日,被告是黃麟凱,他是因性侵殺害2人遭判死刑,之後這2年最高院未再做出死刑定讞判決;
2. 法務部近年也鮮少執行槍決,最近一次槍決是去年8月底槍決1人,如今翁仁賢遭判死定讞後,國內待執行死囚人數共40人。
(延伸閱讀)
兩年首例 逆子死刑定讞 除夕縱火 無差別殺6親友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LMeWjn?utm_source=lineshare
兩公約
- 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二公約為普世的人權範疇
http://www.cmps.hc.edu.tw/academ/academ2/2-contracts.htm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委李俊俋認為,行政院提出之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修正草案宣稱是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綜觀本次修正意旨,僅是處理縣市合併的相關問題,完全無關兩公約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 立委李俊俋指出,兩公約之基本精神就是不應強迫人民加入團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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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是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惠如:人權兩公約 Q&A 作者﹕陳惠如
【大紀元1月21日訊】「兩公約」是指哪兩個公約?和「兩公約施行法」的關係又是什麼?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兩人權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所謂「兩公約施行法」指的是由臺灣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前者是國際人權條約,後者是台灣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法律。
不是已經簽署批准「兩公約」,為何還要有「兩公約施行法」?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這在國際法上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理論,簡單地說,前者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可以直接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適用;後者則是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和台灣法是分離的制度,國際法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使用。
台灣究竟是採一元論若是二元論?學界仍有爭議;此外,縱使台灣採一元論,但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問題,條約縱使經過批准,批准書仍無法依兩公約規定完成向聯合國交存的手續,因此台灣的批准是否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條約是否仍有國內法效力?等問題亟待處理。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此外,兩公約縱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若行政機關不主動積極落實執行,民眾仍無法據以直接請法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兩公約施行法也以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
「兩公約施行法」人權報告的目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人權報告是類似政府落實執行兩公約的成績單,記載政府做了什麼?有什麼進展?藉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的落實。
然而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立法說明同時提到,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應將實踐兩公約的過程透明化,並主張為落實兩公約之執行,應建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方能保證以超然之立場來達成監督兩公約實施的任務。
實施人權兩公約對台灣有什麼影響?
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是目前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再者從兩公約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合國會員國數(192)的80%以上,可謂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台灣自1971年後即無法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如今主動實施兩公約,順應世界人權潮流,提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或許可以藉此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民眾可以依直接依兩公約主張權利嗎?
兩公約雖然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然而由於公約的內容用語多半是較抽象、較具宣示性的用語,相關權利的主體、內容以及主張的方法或程序,若與國內法可以成為請求權基礎的具體法律條文相比,仍有差距。因此個人若要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主張權利時,除了權利內容究竟為何的問題外,首先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誰才可以主張?要向誰主張?怎麼主張?等等的問題。
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提到人人有「參加文化生活之權」,但什麼是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如果想看表演,但居住的地方因為沒有適合的表演場地導致表演團體甚少造訪,那麼參加文化生活之權是否因此受到影響?居民可否向政府請求蓋表演場地?如果政府拒不理會,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政府為特定的作為或者為一定的給付?凡此種種都是問題。
因此若在台灣無相關配套法令之前,民眾事實上難以直接援用兩公約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而這也是為何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在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21/n2794899.htm
兩公約是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委李俊俋認為,行政院提出之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修正草案宣稱是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綜觀本次修正意旨,僅是處理縣市合併的相關問題,完全無關兩公約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
立委李俊俋指出,兩公約之基本精神就是不應強迫人民加入團體組織,且釋字第479號、643號解釋亦指出現行強制入會之相關規定有違憲之疑慮,但是行政院提出之草案都沒有去處理,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若通過要如何因應「前店後廠」的問題。
立委李俊俋強調,現在時代已經不同,現行「業必歸會」的制度是否應該存在,必須重新思考,而且行政機關不應該想到什麼才修什麼,而應該是要全盤考量同業公會是否應修正,正視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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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兩公約保障「和平的非法集會」
張文貞認為,台灣不能自外於國際公約的規範,尤其是台灣已於幾年前實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同有國內法的效力。
張文貞指出,公政公約第21條清楚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參與者沒有武裝、石頭、棍棒,以聚眾行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都算是和平集會。張文貞並強調,重點是和平,而非合法,一般的合法集會各國內規就已經有保障,但國際公約拉高層次,保障針對非法但和平的集會。張文貞也說,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對付抗議者,當抗議者受到挑釁而不得不使用武力,違法的也是政府。
張文貞說,雖然保障集會自由,但政府依然可以有適度的限制,但必須在民主社會脈絡下依照比例原則審查限制範圍,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張文貞說,許多國家的限制步驟,第一是限縮範圍,第二是換到其他地方,最後才是驅離,但台灣卻直接跳到最後一步。
此外,雖然也會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寧以及公共秩序,但是張文貞認為,因為集會自由是很高層級的權利,限制它的公共秩序不能太隨便、低階,例如只是要求安靜、特定人物的人身安全、少花五分鐘上班等等,這些都不行。張文貞說,連在中國統治範圍的香港,都曾在2005年作出判決,認為政府驅散違法集會,應該要放在合乎憲政秩序的公共目的來進行。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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