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勞健保的可能發展與時機】
#勞保財務失衡,勞動部長許銘春終於承認勞保潛藏負債高達十兆元。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表示,勞保走到今天這地步原因是主政者的無知,勞保在民國98年改為年金給付制之後,造成一夜之間負債爆增,過去主管機關拖著未處理,將來可能是拖垮國家財政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來希指出,勞保今天不改,明天就會後悔,「可是這個政府敢不敢改?」推算下次選舉時程,他認為民進黨政府不敢改,「改了就會崩盤,就要垮台」,會引起一千多萬人的勞工反彈。他判斷,在2022年地方大選民進黨若大敗,勞保不會改,若大勝,勞保破產是必須面對處理的危機,屆時,勞保就會改,只是這個政府敢不敢用對待軍公教的方式來對待勞工。
#健保破產是假議題,勞保破產是真議題
#政府釋出健保基金存量假訊息危言聳聽
李來希以其擔任過健保監理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分析,健保是隨收隨付制,以收支狀況做費率和給付的調整,因沒有退休給付的問題,所以本來就沒有過度存量的基金,只要能應付當年度的支出就夠了。目前的健保費率為4.69%,現在傳出9月健保會破產的消息,是根據106年的精算報告所做的「預測」,然而事實上,依健保署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 月底健保基金仍有1698億元,回溯過去3年,健保收支失衡一年也不過負2百多億元 ,再以今年第一季短差75億元來看,預測今年最多短差3百億元,所以1698億還可以承擔5年的收支失衡,健保破產的預測顯然失真。
針對目前討論的調漲健保費率議題,李來希也表示,為了健保的永續經營,他贊成健保費率做適度緩和的調整,若費率由現在的4.69%調到5%,其實對小老百姓來說負擔是很輕的,對受僱階級來說,每月增加不到一百元,享有良好的健保醫療是值得的。可議的是這個政府一方面用106年的精算報告,對外釋放健保要破產的錯誤訊息,一方面又在防疫作為上亂花錢,讓行政機關未經國會同意以前,能不受公債法、預算法、財政紀律法的限制,先開銷後補辦預算,「反正立法院民進黨佔多數,你愛怎麼玩就怎麼玩。」
李來希感慨,今天很多的改革都建立在危言聳聽之上,軍公教的退撫改革便是用國家財政困難為藉口鬥爭軍公教,結果這三年來民進黨政府亂開支票,沒有儉約施政,光發行三倍券在行政成本上就花了22點56億元,「你告訴我們國家財政困難,我們這口氣吞得下去嗎?」
#三倍券發行的行政成本高達22點56億,創一堆使用券搞噱頭,好難好複雜,凸顯政府施政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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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話只說一半,特別預算也有財政紀律】
稍早國民黨針對中央政府財政議題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蔡政府宣稱明年將會是22年來中央政府第一次「平衡預算」、是「最守財政紀律」政府的說法,國民黨認為那是因為政府在計算總預算支出的時候沒有把特別預算放進來,因此例如以舉債為主、預算達8800億的前瞻基礎建設就被忽略了,政府好像在粉飾太平?國民黨又是只說了一半!
我簡單三點說明:
1. 2000年到2008年陳水扁總統時代,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淨增加1兆4,923億元; 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2008到2016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淨增加1兆7,344億元,真正的舉債王是馬英九總統; 但是到了蔡英文總統執政時期,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不增反降,2016到2018年間2年還債95億元。
2.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中註名,支出「得」舉債,但假如政府之後財政有餘額也可以不舉債,而且條例也納入《公債法》限制,規定8年「總預算+特別預算」的舉債總數必須低於15%,等於替總額舉債空間訂出明確的財政紀律條款。此外,政府也必須依公債法規定,中央政府長期債務不超過3年GDP平均40.6%。有了流量跟存量的管制,就是為了讓舉債有上限、不會債留子孫。
3. 根據審計部8月中公布的最新資料,台灣中央政府總債務佔GDP的比率在過去3年逐年下降(見下表),這個數值與G20國家比起來,台灣超越許多先進國家,除了受惠於2014年開始執行的「財政健全方案」,過去3年蔡政府的年改、稅改也是讓國家財政更加健全、穩定的重要原因。
細看2020年的政府支出計畫,包括加強投資(公共建設及科技預算共約增加850億)、照顧弱勢(長照以及勞保、健保、國保、農保保費增加約360億)、推動少子女化對策(增加146億)及強化國防(增加314億)等,都是為了讓人民安居樂業、保衛國家安全,在這樣的情況下蔡政府還能達成「預算平衡」,誰說這不是22年來「最守財政紀律」的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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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前瞻特別條例受預算法及公債法限制 請外界勿以訛傳訛
有關台大劉靜怡教授今(6)日在臉書指出「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四年就大方舉債4200億,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云云,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嚴正回應表示,立法院昨(5)日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其中第七條第二項後段有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條文已明文寫出有受到舉債上限的限制;而且,立法過程已然明白說明特別條例是實施八年,後來雖然立法院改為四年一期,並規定可以續編另一四年期程之4200億元,但法律精神仍然是不得超過八年8400億元,這不論從立法過程或依法學方法論的限縮解釋等等,皆可以明白知曉此特別條例就是八年,因此,請劉教授不要以訛傳訛。
劉教授看條文竟然只看第七條第二項的前段:「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而沒有看後段:「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的規定,且即竟然濫予指摘,著實令人遺憾。
由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可以知道,四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四年後,平均每年的舉債額度仍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五。
至於前段之所以規定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其目的乃在於建設經費不會在建設期間內每年都使用平均一樣多的錢,例如一個建設要一百億,可能第一年使用2億元在規劃費,第二年使用10億元在初期整地,第三年及第四年各使用44億元建設工程,因此,第三年及第四年雖超過平均舉債流量15%,但如果把第一年第二年算入,則每年平均各25億元就沒有超過每年的平均舉債流量15%,這就是前段規定的目的,而後段則是在限制舉債,因此,在實質上,每年的平均舉債額度,仍受公債法的限制。這是因應工程建設年度經費使用的彈性設計而已。
徐發言人強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法「每年平均」佔歳出15%流量及佔前三年平均GDP之40.6%存量之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因此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或額外舉債的問題。
徐發言人嚴正指出,對於劉教授指他信口開河,他感到相當遺憾,也請劉教授基於一個法律人的水準,把法律條文前、後段都看清楚再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