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帶職坐牢的亂象應該終止】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違反證券交易法,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的月定讞,傅崐萁將在獄中繼續擔任立委。在此之前,前立委邱毅、顏清標也都曾在任內因案入監「帶職坐牢」。
帶職坐牢是否合理?立委具有監督行政單位的職權,更握有預算權。但立委卻又同時身為受刑人,接受獄所的管理,我認為這互相矛盾。例如,帶職坐牢立委可否辦理特見,自己特見自己?帶職坐牢立委可否因不滿獄所管理,行使監督權刪除或凍結獄所預算?
其實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就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已經任用者應該要解職。但民意代表卻僅在選罷法中規定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未規定任內判決確定要解職。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於就職後,若經有期徒刑判決未受緩刑宣告等之情形,應視視為缺額,剩餘任期超過一年就要重新補選。讓立委必須受到嚴格規範,而不是入監卻仍能爽領乾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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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2~108/10/08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註: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分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本分局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
1.報名表(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2.身分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證書
4.證照證明文件
5.曾任國稅機關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8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地址:90008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3樓),以郵戳或本分局收件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林先生。
(四)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分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本分局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注意事項:1.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2.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八)其他: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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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總局組正取21名、稽徵所組正取28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61-嘉義縣,72-臺南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1~108/10/07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資格;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者,應具稅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三)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地址:
總局及各稽徵所所在地詳本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最新消息」之甄選公告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採總局組及稽徵所組分組報名,每人僅得擇一組別報名,重複應徵者取消其報名資格,其中稽徵所組,另採分區錄取,一經報名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於報名時須擇定一錄取區,擇定後即不得更改,無法辨識甄選組別者,不予受理。切勿重複投遞報名文件,報名前請審慎考量。
(二)請檢具下列文件:報名表(請於本局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及證照證明文件等,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總局組或稽徵所組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7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收(地址:70402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9樓),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擇期於本局網站公告面試人員名單、日期及地點(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另輔以簡訊通知,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各組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惟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原錄取之用人機關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五)經錄取後,由本局依報名之組別分配服務單位,不得自行申請變更調整服務單位,惟本局嗣後得視業務需要辦理調動事宜。
(六)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遞補。
(七)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八)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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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 在 Re: [新聞] 公務員悲歌為揭弊丟鐵飯碗-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特別研究了一下這案子
只能說戴立紳真不是普通的冤
因為大法官解釋、銓敘部函釋、跟法院的實務判決大雜燴
而衍伸了明明各機關都依法行政
卻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發生
"銓敘部83.6.8.(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 號函"
這個函釋則是銓敘部解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
認定貪汙罪如果是被判免刑,但因為仍是有罪判決,所以不得再任公職
有趣的是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文義解釋,只要是有罪判決確定都應該該當這個要件
我認為大法官解釋根本就亂七八糟講,緩刑歸緩刑、有罪判決確定歸有罪判決確定
,就算有緩刑也應該是不得再任才對,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效果雖然是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但跟自始無罪還是天差地遠,只是有罪而無刑罷了,不過大法官最大他們
說了算。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但是,實際上被判免刑的戴立紳,其實他的不法程度是最輕的!!!只是實務上根本
沒有免刑+緩刑的判決,所以同樣的罪:
1.戴立伸、林修文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2.被告林慶任、施國欽、朱欣怡、黃峻賢、劉晉汏、蘇永順、彭駿堯所犯上開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任何有一點點法感的人都能看出,1比2還輕,因為連刑都沒被宣告,可喜可賀!!!
自首的揭弊者果然贏得了正義!!!
可惜事與願違
法院給了"免刑"就覺得比給"有宣告刑但有緩刑"還輕了
實際上也真的是如此,畢竟緩刑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段期間內剝奪了一定的自由,
如果被撤銷還是會被入監執行的。
但是跟前面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跟銓敘部函釋喇再一起一切就都變了調!!!
"免刑"雖然以刑事訴訟法來看的確比"宣告刑+緩刑"來得輕
但是貪汙罪裡沒有緩刑的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是永不任用
反而是有緩刑的宣告刑,只要緩刑期滿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
所以刑事法院的確有還戴立紳一個公道
可惜新竹縣政府、銓敘部、保訓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只會以法論法,完全沒去思考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無限跳針阿阿阿阿你就是有達到免職的要件阿所以把你免職阿阿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變成自首的人永不任用沒自首的人繼續爽過這種荒謬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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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66.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9438285.A.5B6.html
感覺他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攻防完全沒掌握到點,只是不斷跳針他是揭弊者不該那麼重。
但我也不是專業的律師,只是個小小公務員,這件案子要立委+專業律師才有可能擺得平
僵化的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新懲戒法則是依11條永不任用,但新竹縣政府是依銓敘部規定做出免職處分
戴被移送公懲會懲戒,撤職一年,但撤職其實期滿就能繼續找缺任職。
他的問題是被新竹縣政府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二項規定免職。
不過公懲會做出的是撤職處分,並沒有免職他
新竹縣政府則是依銓敘部規定予以免職,這個縣政府有公告
感謝指正
※ 編輯: gemini2010 (36.239.66.93), 07/08/2017 00:39:52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所以大法官做出緩刑期滿仍得回任公職的解釋是合理的
因為緩刑期滿的法律效果就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於是沒被判刑
但新法的任用法是"有罪判決確定"
所以銓敘部應該重新做出解釋
只要有罪判決確定就是永不任用,有緩刑亦同
※ 編輯: gemini2010 (36.239.66.93), 07/08/2017 12: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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