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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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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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波士頓大屠殺談二二八】
文:武之璋 老師
一七七○年的美國十三州充滿仇英情緒,英國國會通過增加英國輸美茶葉稅。麻薩諸塞州議員,大陸會議代表約翰亞當斯,領導美國人反抗英國,聯合賓州、費城與南卡羅來納的查爾斯登域,一同拒買英國茶葉。英政府派四千英軍到波士頓港鎮壓,於是發生波士頓大屠殺事件(BOSTON MASSACRE)。
所謂波士頓大屠殺,發生在一七七○年三月五日,由湯瑪斯普瑞斯頓(THOMAS PRESTON)上尉帶領八名士兵在街上受波士頓暴民的攻擊,英軍開槍還擊,結果造成三名市民死亡,八人受傷,消息傳出以後舉國嘩然,經過渲染,最後變成英軍開槍濫殺無辜,數百人死亡。英國政府立刻下令逮捕士官兵,並承諾公開審判,英政府初擬犧牲這批英軍以平民怨,美方也無人敢擔任英軍的辯護律師。這時兼具律師身份的亞當斯挺身而出為英軍辯護,亞當斯認為不該因為政治立場而犧牲被告在法律之前的公平權益,此舉惹惱了許多美國人,視亞當斯為英奸。後經亞當斯詳加調查以「執行公務」、「自衛殺人」替英軍官辯護,結果該批英軍得保住了性命被遣返回英。
「波士頓大屠殺」乙案真相大白以後,美國人非但不再視亞當斯為英奸,且敬佩亞當斯的道德勇氣。後來約翰亞當斯擔任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的副總統,並當選美國第二任總統。
「波士頓大屠殺」與「二二八事件」相隔近二百年之久,比較兩個歷史事件,可以發掘出許多發人深省的啟示,「波士頓大屠殺」的緣起,經過英政府的處理方式以及其結果;其影響雖與二二八不盡相同,但是受屬官、民之間的糾紛,同樣是一種民變,非常值得研究二二八的學者做一個對比,作為一個評論二二八重要的參考。二二八是一個歷史悲劇,國民黨隱匿二二八資料固然不對,民進黨歪曲二二八歷史,利用二二八作為政治籌碼更是可惡。
我們試以二百年前「波士頓大屠殺」那個時代的英國政府,美國人處理「波士頓大屠殺」的政治、法律道德標準來重新檢視國民黨處理二二八的比較,評述如下:
一、事變發生後英國人、美國人完全依法處理,沒有用政治力介入司法,審判過程也沒有政治以及權謀考量。
二、前者有亞當斯那樣的勇者挺身而出,以大無畏的精神替身為敵營的被告辯護。
三、真相大白以後,美國人反而敬佩亞當斯的道德勇氣。
四、「波士頓大屠殺」在美國是正面教材,完全沒有影響美英兩國人民的感情。更沒有把這件事擴張解釋成「文化衝突」、「族群對立」、「國家大屠殺」。
五、二二八事件我們從傅學通的判決書來看事實部份:「……。於是惹動民眾憤怒,群以磚石向被告擲擊,並有叫打之聲。……。傅學通一度為追者拉住,掙脫後將子彈納入手槍,奔至永樂町二丁目地方又為追者抱住,乃發射一槍,擊中看閒路人陳文溪胸部,不治身死。……。」,「……。於第一次為追者拉住掙脫後,乃將子彈納入槍內,則該被告於事先,己有開槍之計劃與準備,甚為明顯,是非「不知不覺」或「震動走火」,所可辯稱,倘謂該被告之開槍,意在排脫拉抱、卻止追者,以當時的情形而論,朝天開一槍,己足達其目的,今乃彈出而中人胸部,不僅防衛過當,且難認為無殺人之故意,彰彰甚明。……。但是在(共犯部份)卻說且查私煙,既係執行公務,對於該女販自無私仇積怨可言。……。或當一人被其糾纏
時,其他五人一致慫恿鼓勵其加害,均屬不近情理。……均無刑責可言。……。傅學通故意殺人,葉得根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均屬罪無可赦,概如上述,而由於彼兩人之罪行,引起全省極大騷動,人民死傷以千百計,財務損失以億萬計,犯罪所生之損害重大殆無出其右者。……。」
從判決書也中之理由可得知下列幾個重點加以討論:
1. 判決書認為一干人等是在「執行公務」。
2. 判決書事實部份,陳述經過:「……惹動民眾憤怒,群以磚石向被告等擲擊。……。傅學通一度為追者拉住,掙脫後……。奔至永樂町二丁目地方又為追者抱住……。」從經過來看,這是典型的自衛殺人,至於在心生恐懼之餘,沒有朝天開槍也不能遽以判定被告有故意殺人之犯意,至多是「防衛過當」,為什麼理由書中說其他被告因為「且查私煙,既係執行公務,對於該女販自無私仇積怨可言。」而判無罪,同樣在執行公務在第二次被追打,心生恐懼而殺人的傅學通同樣在執行公務,同樣與女販及死者「無私仇積怨可言」就「……難認為無殺人之故意,彰彰甚明。」為什麼同案而有不同的標準。
3. 「…….由於彼兩人之罪行……人民死傷以千百計,財務損失以億萬計……。故置傅學通以大僻,不謂慘酷,處葉得根以最高刑加重1/2,猶有餘辜。」這一類非常情緒化的語言,是法律事件政治判決的鐵證。
六、我們在詳查傅學通殺人的經過以後,可以確認當時傅學通在執行公務。在發生糾紛以後,傅等在延平路被民眾捉住,其他人也四散奔逃,這時並沒有人知道傅身上帶槍,傅傳逃脫後在永樂町第二次被捉才開槍殺人,所以傅在第二次被捉時因心生恐懼,出於自衛才開槍殺人為明顯。「執行公務」、「自衛殺人」,假如發生在一七七○年的美國,傅學通決不會判死刑;而不幸的是傅學通是中國人。當年國民黨以政治的、權謀的考量犧牲傅學通以平民怨,可能自以為得計,但是又怎麼會想到幾十年後傅判死刑等於坐實了傅的罪不可恕,也坐實了二二八是一個官逼民反的偉大的反抗運動。假如國民黨當時不玩兩手策略,一方面判傅學通重刑以平民怨,又復派大員如楊亮功、白祟禧等來台安撫,一方面又暗中抓人,用恐怖手段鎮
懾台人,那麼二二八的真相就不會被歪曲。假如傅沒有被判死刑,而肇事的暴民也得到公開的審判應得懲罰。那麼「理」就不會全在傾斜到一邊,那麼二二八就不會被神聖化。
從歷史的角度來檢視二二八,二二八誠然是一個歷史悲劇,發生的原因有執行公務過當、暴民暴動、軍人濫殺,但是最重要的是當局沒有依法審判,而我們翻遍二二八的歷史,實在找不到一點「偉大」的動機、「神聖」的目的,而民進黨在談二二八的時候,從來沒有譴責過濫殺外省人的暴徒,也從來沒有同情過許多死難的外省人,所以民進黨一再炒做二二八,一再利用二二八,實在是一件可恥、可惡的行為。
我們來回顧一下當時的場景,傅學通是一個廣東人,可能語言不通,身在異鄉,在執行公務的時候,由於葉得根用手槍敲擊對他糾纏不休的林姓婦人頭部以後,群情激動,民眾大聲吼,並用磚石攻擊他們,他們四散奔逃以後被民眾捉住,叫罵之間,傅學通掙脫逃走,在心生恐懼之餘,子彈上膛,第二次又被捉住的時候開槍殺人,無論傅學通是「自衛殺人」或是「防衛過當」,他跟死者陳文溪無怨無仇,可以確定他非故意殺人,而他卻被判了死刑 。傅有罪,但罪不致死,傅被判死刑是國民黨權謀的政治審判的犧牲品,傅被判死刑既沒有「平民怨」,結果反而給台灣的國民黨、外省人帶來了原罪,造成了台灣內部長期的紛擾。
社會大眾也好,政治人物也好,我們面對二二八的困擾,應該從「波士頓大屠殺」的歷史中得到一點啟示,那就是任何用任何政治的、權術的手段處理法律事件都會有後遺症,這種後遺症像地雷一樣在你想不到的時間爆炸。波士頓大屠殺是一面歷史的鏡子,應該讓我們覺得羞愧、反省。而「波士頓大屠殺」比二二八早了一百七十七年。
今天民進黨用挑撥的、誣陷的、歪曲、捏造歷史的方式製造族群仇恨,取得短期政治利益,民進黨固然遲早要自食惡果,但是要全民付出代價,對於民進黨邪惡的動機,我們不能漠視,我們要以最嚴正的態度,勇敢的予以揭穿,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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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二二八不可選擇性的記憶
政治人物長期操弄二二八議題,或許可以得到選票,但是這種歪曲歷史,挑撥族羣的作為,讓國民黨、外省人背負原罪,更製造出台灣內部長期的紛擾。這種行為非但不道德,如果以先進國家的標準根本是一種犯罪行為。對於這種犯罪行為。政治人物和司法機構如果沒有人有道德勇氣追究他們的罪行,我們以民間輿論的力量,歷史角度,揭穿其真面目。使其無法長期愚弄欺騙百姓。
民進黨操弄二二八的手段之一是對二二八的歷史作選擇性的論述,把二二八的定調為「國家大屠殺」、「政府殺無辜百姓」、「外省人殺本省人」,結果「菁英付之一炬」。既使民進黨以上的論述全部都是事實,國民黨對於其所作為已經再三認錯,道歉,並且在執政時通過賠償條例,也有許多人領到賠償。何況國民黨二二八當年的參與者全都已經去逝法律追訴時效已過,法律行為已告一段落,民進黨沒完沒了的鬧下去,使我們忍不住要反民進黨幾個問題。
民進黨為什麼從來不譴責那些胡亂打殺外省人的暴徒。我根據資料參與報亂殺人的那些暴民可以細分下列幾種不同的分子﹔
1. 台灣光復後許多日軍不願被遣返回日本,這些日軍有人估計超過十萬人 ,這些隱藏在台灣的日軍據稱是參與殺人鼓動二二八的原兇之一。
2. 跟隨日軍在華(尤其廣東福建一帶)以及在南洋返台的日軍翻譯及特工人員。這些在當時仗者日軍狐假虎威作惡多端被台灣人稱作「台灣歹狗」的台灣人有數萬人之多。
3. 「皇民奉公會」分子,「皇民奉公會」吸收當時台灣社會許多軟骨,沒有志氣的台灣領導階層。這些受日本皇民思想毒素,又擔心將來不再享有日軍特權的﹁皇民奉公會﹂成員積極叁與暴動。
4. 從日本及火燒島釋放回台灣的甲級流氓。我們都知道,日本文化並不排斥流氓的,日本官方跟流氓之間一直有互相依存,互相利用的關係。而這些日本火燒島於回來的流氓是連日本人都無法運用。
5. 謝雪紅為首的少數共產黨人。
我們從一些歷史資料回顧一下當年打殺無辜外省人的場景;
二二八的內情是,這個狹義的排外行動,轉變為看見外省人就打,打的頭破血流,以致死為止,當時台灣人幾乎是總動員,各階層人物都參加,流氓、地痞、青年、學生、失業分子、店員、年老的,都視外省人為敵人,女孩子和老太婆则在指點或拍手,這類非人類愛的表現,使每個人充滿恐怖和憤怒﹗人們說,公務人員因職務關係或許得罪了台胞,但妻子兒女,並無罪過,而亦不能倖免﹗
--節錄﹕台灣人為的颱風.新聞天地.路人
「阿山」是台灣同胞對寸岩內地人的一個普遍稱號,「阿山」們在這一次事變中始終演著一個可憐的角色。因為在事變得幾十天時間裡最重要的一件工作就是打「阿山」也。他們考驗你是否「阿山」的方法,一是說「台灣話」,二是說「日本話」,三则唱「日本國歌」,有一項考不來,那一定是「阿山」無疑,於是輕则歐辱,重则打死,或者當成「俘虜」集中起來,東西就把來燒了,最慘的還有把小孩子由兩個人拉著頭和腳扯死,也有抓著小孩倒舉起來撞死的,一個孕婦曾被刺刀刺穿腹部。雖然婦女孩子,只要是「阿山」,都不能倖免,我們事仇敵嗎﹖不然就是「阿山」有罪﹖
--節錄.台灣.人為的颱風.新聞天地.路人
這一次台灣人「二二八」事變,由二月二十七日晚上開始騷動,到三月二十日恢復秩序止,一共只有兩個星期,這是台灣光復以後最大不幸也是最大恥辱的一次事件。這次事變的範圍幾乎遍及全省,幾千人受了傷成百個損失了生命,價值數億台幣的物貲被焚毀了,此外,它還在「本省人」和「外省人」之間,用這次事變中所流的血,造成了一道感情的鴻溝,在建設新台灣的前途上投下了厚厚的一層陰影。
--節錄.台灣.人為的颱風.新聞天地.路人
三月一日紛亂狀態更加擴大,見到「外省人」就加毆打,許多「外省人」開的商店,甚至於外省人來台公教人員的私宅的東西也被搬去焚燬。
--節錄.台灣.人為的颱風.新聞天地.路人
有些流氓模樣的青壯年,则仿效日本人頭綁白布巾,口罵「支那人」、「清國奴」,不分青紅皂白地找出外省人毆打出氣,連就讀於台北女師附小(現台北市立師院實小)的外省小孩也無法倖免,慘遭拳打腳踢後,還被推入學校前的深溝中。連我也因閩南語不甚靈光,而被迫唱日本國歌,以證明台灣省籍身分。
--節錄.自序.我事怎樣走上研究「二二八」之路.戴國輝
可是在這時候,馬路上已經是見著外省人就打,見著穿制服的打得厲害,稅史,獄史,總務課長之類尤甚。那些從海南島回去的兵,從福建回去的浪人,行動最為兇暴,女人、小孩子也有遭他們毒手的。群眾憤怒的時候,的確可怕,當時有的醫院甚至不敢收容受傷的外省人。
--節錄.(一)歐陽予倩──摘自「台遊雜拾」(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日,上海《人世間》
有一對衣冠楚楚的年輕男女從這裡走過,馬上被群眾團團圍住喊打,這對男女駭得面色慘白,急忙跪下來求饒,這時有兩三個十來歲的小孩擠進去,幾腳把他們踢翻,群眾們就開始拳腳交加、棍棒齊下,一陣亂打起來,起初他倆還在轉動掙扎,後來就血肉模糊地倒斃在地上了。
--節錄.瘋狂世界(三)雪穆──摘自「我從台灣活著回來」(一九四七年四月五日,上海《文萃叢刊》第二期〈台灣真相〉
遇到外省人則不加盤問,十一、十二兩天,在僻靜的地方仍是任意屠殺人民,士兵們說﹕台灣人不承認中國人,他們打死中國人太多了,上頭准許我們來殺他們,這幾天殺得真痛快﹗
--節錄.(三)張琴﹕台灣真相(刊載於《文萃叢刊》第二期,一九四七年四月五日出版)
到了基隆港口裡小艇正來往穿梭,在打撈浮在水面的屍首,據說這些屍首都是在黑夜裡一樣用小艇把活人運到港心投下去的。此時有成群的人站在岸邊觀看,有的老太婆扶著手杖,年輕的婦人提著裙子--大約她們發現發現了她們底愛子或丈夫,在那裡搶天呼地的嚎哭著,這種景象真是使人膽寒。
節錄.(四)雪穆﹕我從台灣活著回來(刊載於《文萃叢刊第二期,一九四七年四月五日出版)
民眾不僅燬物,也對外省人不分青紅皂白地屈辱毆打,在本町、台北火車站、台北公園、榮町、永樂町、太平町、萬華等地,均有不少外省人無端挨打,新竹縣長朱文伯與台北市地政局長亦遭羞辱或痛毆。一般認為這是一年半以來的積怨所暴發出來的盲目排斥外省人暴動,餘事無助的小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來台旅行或經商的外省人成了代罪羔羊,許多人聳人聽聞的暴行也傳出了,據聞有殘忍的流氓,在調戲少婦後,將母子一起打死;以日本軍刀砍殺孕婦。
--節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第二章事件之暴發與衝突之擴大
這種殘暴的行為連自己人都看不下去了,於是三月二日「台灣自治爭取連盟」告台胞書呼籲「我們必需認清對象,減少無謂犧牲,不分皂白打外省來的低中下級公務人員的行動必須停止。」
「台灣民主聯盟」是當時重要的反抗團體,他們的公告是本省暴徒打殺外省人的鐵証。這類資料隨手可得,民進黨是故意視而不見。
我們再看一些資料。
根據三月二十三日的「藍世報」,大標題是「台灣事變後福州旅台者紛紛逃回;『暴民』割傷耳鼻,剖腹分屍」。
三月十日大公報標題「留台外省人均急求去」。
三月二十六日中央日報「飽歷台變驚險,外省人返榕廈,在基隆候輪者數猶逾萬人」。
三月二十三日全民報「汕籍公員逃難歸談台灣事變慘象」。
從上述的資料可以看出來當年在台外省人驚恐的程度。為什麼當年在台的外省人會怕到這種程度呢﹗請看下面的資料﹔
「二.二八」那天下午,從基隆來台北的火車有一些外省籍的旅客,下車時被暴徒毆打,有些打死的從高雄來的火車中,有一外省旅客被打九次,過鐵橋的時候被丟入河中。在台北火車站附近,有些穿好中山裝的公務員被打後,把皮包,手錶,自來水筆,金戒子::等有些去;被搶後逃跑有些被搶後再被打死。萬華車站有一個穿旗袍的少婦被強暴脫去衣褲,迫令裸體跳舞。太平町有某公務員之妻懷孕待產,被暴徒剖腹,將胎兒取出擲地。某公務員之小孩被暴徒將雙腳倒懸,再向下擲,頭破而死,還有些婦孺是被暴徒把雙腳拉開拉死的。
--節錄『二二八真相』.台灣別記.曾可今
據基隆逃返上海人士說,二月二十八日該地騷亂情形稱﹕「毆打老太婆與軍警殺人傳到基隆,地方頓形不安,次日台北暴動傳來,空氣益緊張。當晚數十台人在大世界戲院集結,電影散場,台人檢查所有顧客,先以台語(既閩南語)問,『你是哪省人﹖』聽不懂得人馬上拳打腳踢,一頓痛毆,聽得懂的人,又改以日語盤問,答不出既斷定冒牌台民的福建人,打得更重,當場一個福建人被打死。」
--節錄『二二八真相』第二章 二.二八史料舉隅.鴻民
從上述的資料可以看出來當年參與暴動的那些人士如何的無法無天,如何泯滅人性。這些獸行資料堆積如山,民進黨視而不見,民進黨為何從來沒有對這些暴徒的暴行有一語之譴責,對於當年死傷的外省人有過一語之同情。難道這些外省籍的老弱婦孺該死﹖難道這些外籍中低級公務員該死﹖
當年變亂發生後因為暴徒強佔電台所以動亂迅速曼延全台,結果外省人死傷只有一千多人,外省人死傷為什麼那麼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許多善良的本省人保護外省人,使許多外省人逃過一劫。在此我們隨便舉出幾個案例﹔
這次「二.二八」事變,少數奸黨暴徒,企圖叛亂,鼓動無知愚民,毆打外省同胞,襲擊政府機關,本人也是受害者中的一個,因遇本省同胞救護,得以不死,現在向各位報告我受難和脫險的經過,證明台灣同胞多數是善良的可敬的,以及同胞愛的偉大﹗二月二八日下午我從桃園來台北準備向土地銀行和善後救濟分署接洽新竹縣下農田水利,以及修理學校校舍的貸款和補助費,到了太平町中段就被暴徒羣攔住去路,問我是哪裡人,我就拿出我的名片給他們看,表示台北任何事故,都和我毫無關係,哪知暴徒們不由分說將我拉下車來,拳棍交加,一面將我的汽車搗毆,我看見情勢不佳,無可理喻,立既向商店走避,那知商店竟閉門不納,在萬分危急的當兒,有一義士向我招手,我就在他的掩護下,逃到附近小巷他的朋友家裡
這時才知道這位救我的義士姓吳名深潭他的朋友是林剛朗先生,林的父親是林木先生是永樂町方圓材木公司的主人。他們因為我被打重傷。但又不便送入醫院或請醫師治療,怕被人發現是外省人後,彼此都有危險,只有設法史我安睡,替我購買藥物,施行緊急治療。這時我才聽他們說,是因為專賣局查輯私煙傷殺人命,激起暴民亂殺外省人,千萬不可外出免得再遭毒手。
第二天戒嚴,常有槍聲,暴民氣焰更兇,林宅在暴亂中心不很安全,又乘黑夜,化妝忍痛,走避吳先生本宅藏匿四天,在這期間,暴徒到處搜查,宣言凡查到有隱藏外省人的,要燒房產要殺全家,但是吳林兩家,無論男女老小不顧身家性命的危險,對我都很親切同情,招待食宿,非常周到,並且隨時外出,探聽事態演變的消息,來告訴我,安慰我,吳先生在我被打的那一天,就知道,事態一定擴大,桃園和其他縣市,都要受累,當晚派人到桃園來通知我女人,避到本省人家中,可惜因戒嚴,當晚未能到達,否則桃園損失還可以減少。
吳先生又因為常在外探聽消息不幸在本月三日下午五點鐘,被憲兵流彈所中,右手折斷兩指,左手手掌洞穿,流血很多,但沒有絲毫怨言,四日情勢轉好,五日清晨,吳林兩位救用汽車護送我到長官公署,安全出險,在我受難期間,無論省內省外,多傳我已經遇害死亡,而照當時的情勢,如果每有吳深潭先生挺身救護,或是林家也不肯收留,那我的生命也時再無法保全,聽吳先生說,在我遭難的同時同地,打死的外省人有數十位之多。
吳先生失業很久,家道貧寒,子女六七人,生活很難維持,但是在我藏匿期間,我所知道直接或間接為吳深潭先生救護出險的外省同胞多至十一人,我因為他受了傷,出險後曾經送他療傷費兩萬元,那知他堅決不收,並且說我的救你,不是為錢,不是為圖報效,而是為的人道,為的同胞愛,你如果給我錢,是輕視我的人格。
像吳先生這樣義膽俠腸的人,實在值得敬佩,聽說這次事變中,和我同樣遭遇的外省人很多,像新竹縣政府以及所屬各區鄉鎮的外省籍公務人員,雖然材務損失和受傷的不少,但是截至現在止,還沒有接到有死亡的報告,就是因為本地同胞,救護得力,這種偉大聖潔的精神,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是同胞愛,實在可敬可佩,足見多數台灣同胞是善良可愛的,暴亂分子畢竟是少數,希望今後善良同胞在政府領導之下,親愛團結,不要在讓少數流氓暴徒所劫持操縱,社會安寧,才有保障。
--節錄.《台灣月刊》第六期,一九四七年四月十日出版
二月二十八日,朱文伯因公差到台北途中在太平町遇事做車被民眾攔載下來失去音訊數日根據︽七十回憶︾的自述他雖然受到本省人的襲擊但是同時也接受素不相識的本省人保護數日,才由本省籍的司機接他回到長官公署他本身僅受肌膚之痛反而是保護他的本省人為他出外打聽消息被軍警開槍的流彈打斷了一根手指頭。
--節錄.悲劇的發生、經過和見證
予要找「阿山」,我與那上海商人因不諳日語被視破是外省人,因被帶到縣政府二樓,上海商人的錢被沒收,但把他放了,卻把我綁起來,後面插著旗子,要帶到後面山上殺掉,由六個人押著我,有一位苗栗建臺中學老師邱姓者問我﹕「你不是劉泉芳弟弟﹖」然後向他們說﹕「這是老師的弟弟,你們不能殺他。」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劉國文
三月三日清晨,省交響樂團指揮王錫奇先生的三弟、四弟,騎腳踏車,冒著大雨,到板橋我們住的宿舍來找我們,王先生等因為和陳高有準姻親的關係,他來的目的是要把我們接到比較安全的地方,所以就把他們自己的衣服與我們中山裝換著穿,然後冒著雨載我們到台北永樂町,其二兄的店內,當晚在轉到台北大龍峒王先生的住所,這樣轉來轉去,無非是避人耳目,王先生兄弟冒著危險和下大雨的天氣,找到板橋領著我們輾轉到台北避難,實在使人終生難忘,這怎麼說是「二二八事件」事本省人與外省人的仇恨呢﹖我們在王先生家住的時候,因為外面動亂買不到米來吃,王家的人將僅有的米煮成稀飯給我們吃,而他們自己一家人則用地瓜粉煎粿吃,這種情形實令人感動,有許多本省人,發揮了同胞愛,冒險保護外省人,協
助外省人。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潘敬尉
事件時,我惟林邊鄉副鄉長,當時有數十學生軍由北部搭車來林邊,要打外省人,而林邊則將外省人集中到旅社,供吃與住,加以保護,外來學生被趕走。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姚秋冬
就是二二八事件起哄之初,幸有家父的摯友,也是父親的長官,十分照顧我們,很快派人送來一些台灣樣式的衣服,讓父母親穿著,也想設法囑咐家父到他家一躲,但是因外面風聲令人駭怕,家人均不敢走出們外一步,那幾天,雙親皆穿著父執送來的衣服,目的就是一旦遇上那些闖上門來的「台灣人」,好讓他們看我們深上的衣著或信我們不是「外省人」,幸虧父親從小自福州移居廈門,家人除了母親福州鄉音較重外,父親與我們幾個小孩,都會講閩南語,至少讓他們知道,我們是認同台灣的。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何志聰
不幸本公司會計馬明忠被毆慘重,騙體麟傷,當時已失神智,言語行動皆不能作用,幸賴張母及其子張麒麟、專賣局俱樂部李小姐素美等抬架回家,暗請醫生緊急回家療治,方得轉死為生,否則該員生命不堪設想,誠應請褒獎,以表義風。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李素美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鳳林地區有很多外省人被本省人追打,區署的外省人都移住於區長的公館,當時鳳林地區的情況頗混亂,林茂盛鎮長挺身保護外省人,當時山地人拿著竹槍、彎刀到鳳林聚集,要到花蓮鬧事,林鎮長流著淚,力勸那些激動想鬧事的人,後來那些鬧事的人受其真誠感動,而停止前往花蓮鬧事,林鎮長事後並買米酒慰問他們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陳金水
台北縣瑞芳鎮的金瓜石、九份地區,由於二二八事件為主題並獲得威尼斯影展金獅獎『悲情城市』一片在當地拍攝,而揚名中外,也使當地與二二八事件結上『不解之緣』,讓人想起二二八事件,就想起了『背情城市』;據當時老一輩的民眾表示,當時局勢確實極為混亂,國軍在路上看到人,不分青紅皂白就抓回當時的台陽公司俱樂部(後改為彭外科)審問,一般老百姓皆嚇得不敢出門,但前後只有九份民眾、金瓜石一名『保正(里長)』被槍斃。俱當時只有十七歲,在九份侖頂溪抓魚,被阿兵哥抓走又半途溜掉的縣任永慶里里長吳水龍表示,當時本省人看到外省人『就打』,外省人看見本省人『就逃』,阿兵哥在路上看到人『就抓』,局面一片混亂,吳里長表示,據他所知道,當時九份只有一名綽號『拐牛憨東』的民眾,因
到金瓜石包圍台金寶安隊,並強姦保安隊的太太(外省人),和一名被控強金礦,綽號『青番』的民眾兩人,在現今九份派出所附近被『就地正法』。
--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事件中的感人事蹟.自由時報.譚旺樹
民進黨談二二八為什麼從來不對這些善良的台灣人的善行有一語之褒揚,一語之讚美。在那個動亂的失序的,充滿仇恨的氣氛之中,那麼多本省人冒著風險發揚人性善良的一面,拯救了許多身處險境中的外省人,這些史實斑斑可考,民進黨為何連提也不提呢﹖因為一提這些事情,民進黨捏造二二八歷史的動機就會被拆穿,就無法挑起族羣仇恨,就無法騙到選票。二二八的歷史資料堆積如山,民進黨選擇性的論述歪曲二二八的真象,除了不道德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犯罪行為。如果在西方至少觸犯內亂罪,以及種族歧視罪。在台灣我們的執政黨是共犯,我們的司法機構沒有道德勇氣將這些仇恨製造者繩之以法,我們難道也坐視不管嗎﹖我沉痛的呼籲所有有良知的台灣人,站出來,對於些現行犯予以口誅筆伐,我們也呼籲我們得
司法單位、立法單位,拿出良心,拿出道德勇氣,為台灣社會的祥和安定在法律上建立一個起碼的標準。否則台灣社會將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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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治退出,讓學者就位
二二八是台灣社會的舊創,經過了那麼多年,這個創傷完全沒有痊癒的跡象,至少每年會陣痛一次。追究其原因有三:
一、民進黨跟李登輝集團為取得政治利益刻意扭曲二二八的真
相,對歷史選擇性的論述。
二、泛藍的政治人物,為選票的考量,對二二八問題避之唯恐不
及。
三、學者,尤其是歷史學家沒有道德勇氣駁斥政治人物的胡扯。在上述原因之下,二二八就被定調為「偉大的反抗運動」、「國家大屠殺」、「政府軍隊殺老百姓」、「外省人殺本省人」。這種論述,藍綠雙方似乎達成共識。雙方都常高唱「要撫平歷史的傷痕」、「可以原諒但不可以遺忘」之類的高調。但是事實上我們社會表現的是既不遺忘、也不原諒。大家明明知道綠營操弄二二八的目的何在,卻沒有人敢於碰觸這個問題,於是二二八在一言堂的情形下,真相越來越模糊了。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假如國民黨、外省人背負了所有的罪狀,而得到社會大眾的寬恕,那麼這種結果未嘗不是好事。但是事實上卻非如此,歪曲歷史的結果,讓某些人嘗到了甜頭,結果這些人從此樂此不疲,歷史的傷痕永遠不能癒合。
面對這種現象,我們認為,只有知識分子勇敢的站出來,還原二二八的歷史真相。讓許多新生代的青年人知道,二二八的全貌,讓他們知道。民國三十六年的二二八是一場動亂,動亂的原因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國民黨的錯誤以外,從二二八到三月九日,暴徒打殺了一千多個無辜的外省人,而這些外省人大多數是商人及老弱婦孺,為什麼呢?因為許多軍公教人員受到軍警的武力保護,想殺也殺不到;在打殺外省人的過程中,為了證明你是真正台灣人,除了命令你說台灣話外,還叫你唱日本國歌,如果不會唱,就認為你是福建來的假台灣人,就免不了被打殺。也有許多外省婦女遭到輪姦,小孩子被抓手抓腳的活活撕裂而死。短短兩個禮拜的打殺,許多外省人驚恐之餘紛紛逃離台灣,許多人從此不敢再回台灣。我們看看當時一些報
紙的大標題:
1.三月十日「大公報」──「留台外省人,均急求去」
2.三月二十三日「藍世報」──「台灣事變後福州旅台者紛紛逃回」、「暴民割傷耳鼻,剖腹分屍」
3.三月二十六日「中央日報」──「飽歷台變驚險,外省人返榕廈,在基
隆侯輪者逾萬人」
從上述報紙的大標題就可知道外省人驚恐的程度。當年二二八的暴徒為什麼有那麼多泯滅人性的暴行呢?我們從參與動亂的成分就可以看出一點端倪:
一、跟隨日軍在東南亞,或華南作戰的翻譯、特工人員。這些人跟隨日軍在淪陷區作日本人的走狗、幫凶,沾染了日本軍人凶殘的個性,這些人是二二八罪魁禍首。
二、從火燒島,及日本本土釋放回來的甲級流氓,這些人曾被陳儀集中管訓半年後釋放,這些人也是參與打殺外省人的元凶。
三、潛逃的日軍,勝利後,有十多萬日軍 潛逃而不願被遣返日本,部份日軍參與暴動。
四、「皇民奉公會」份子,「皇民奉公會」是日本人吸收上層社會的台灣領導階層,推動皇民化,以達到「以台制台」的目的。這些「皇民奉公會」份子多數人為了現實與日本人虛與委蛇,但有少數人為了想維持自己的特權積極參與動亂。
五、謝雪紅領導的少數共產黨人。
從上述那麼複雜的暴亂的分子,就會瞭解為什麼二二八會發生許多泯滅人性的暴行,但是我們如果用歷史的眼光來看這些人,不都是被命運播弄的犧牲者嗎?對這些人的罪行我們當然應該寬恕,但是我們要要提醒民進黨,這些事情也是歷史的一部份,要談二二八,對我們這些歷史不可以視而不見。
但是在台灣惡質的選舉文化影響下,一切都是選舉考量,為了選票,民進黨歪曲二二八,利用二二八。,泛藍同樣為了選舉不敢談二二八。為了選票,民進黨挑動兩岸關係,為了選票;泛藍不敢認真討論兩岸問題,不敢堅持一中各表。民進黨為了選票胡來,泛藍為了選票變成懦夫。大家都為討好選民裝傻、裝笨。台灣變成一個沒有是非的社會,一個集體奔向下流的社會。我們常常會聽到「這個道理是對的,可是不能由外省人來談,否則會被抹紅成中共同路人。」這是什麼社會?求是非、講道理還要講究身分、血統。一個知識份子,應該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氣,一個政治家應該有教育群眾的責任心與使命感,一味討好選民自甘卑下,這與古代知識分子抹著良心阿諛專制帝王有何不同?如果時代進步了,知識分子、政治
人物的格調日趨下流,台灣社會還會有什麼希望?最可悲的是泛藍陣營裝孫子的結果,並沒有給台灣社會帶來任何正面影響,對泛藍的選票也沒有絲毫幫助。非但如此,反而等於默認了民進黨的「台獨」、「本土化」、「去中國化」、「愛台灣」、「台灣優先」等一大堆廢話建構的民進黨口中的「主流民意」、「主流價值」,這種撕裂台灣的謬論,對台灣社會、經濟、文化的傷害不知比國民黨失去政權的嚴重程度,要大幾千萬倍,但是國民黨沒有政治家,沒有人才,所以見不及此。
二二八過去五十年了,五十年來一切恩怨都該過去了,五十年後,國民黨介入二二八的關係人全都不在人世了,難道要找他們的子孫報仇,政府也對國民黨的錯誤再三道歉,許多受害人也得到了政府的賠償,事情該有個了結了。許多半調子的知識份子認為二二八應該等同二次大戰的德國戰犯,一種國家大屠殺、種族滅絕、全民犯罪,應該窮追猛打,應該沒有法律時效問題,這種說法在學術上是不通的,德國人屠殺猶太人,侵略鄰國是單純的犯罪行為,而二二八不是。這兩件事是無法類比的。我們不要忘了,在二二八發生以後,到三月九日國軍二十一師登陸以前,那些地痞流氓、「台灣歹狗」、日軍餘孽對外省人凶殘的殺戮。
二二八被民進黨扭曲了以後,這些暴徒的暴行,不但除罪化了,甚至也被神聖化了,根據孔子不贊成以德報怨;原因是「何以報德?」的原則,假如我們不譴責那些罪有應得的暴徒,歷史如何評論那些冒了風險拯救外省人的本省籍善良百姓呢?
當然二二八是近代是近代史的一件大事,而二二八真相還有許多疑點,但是我們應該把這些問題丟給學者,丟給心中沒有政治立場、沒有選票壓力的學者,政治人物退出二二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