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銓敘部就已經給出解釋了 https://reurl.cc/VEkM4R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14條第 1項規定無涉。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簡單來說
1.公營事業機構可以指派所屬公務員去進行商業活動,再把收益分潤給公務員
2.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也符合相關規定
只是授權不可以讓對方取得後再授權。』
Re: [新聞]「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 https://disp.cc/b/163-e0bE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02j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 東奧羽球男雙「#麟洋配」,在決賽中成功擊敗中國隊,拿下冠軍,讓全台球迷熱血沸騰,其正面形象與精神深植人心,也吸引如台灣啤酒等企業爭相邀請代言。但王齊麟、李洋所屬的土地銀行為公營事業,使具公務員身份的兩人,可能因《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難以與企業合作代言。對此,財政部出面回應,將評估商業合作模式及作法,來為具公務員身份球員進行解套。
公務員跨領域遭懲戒之案例
1.警察石明謹:不久前,本業為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的石明謹,兼職知名足球球評十年,因「交警」斜槓「足球球評」,遭檢舉送懲戒後降級開罰。
2.醫師林氏璧:多年前,本業為台大醫院的公職醫師林氏璧,經營知名日本旅遊部落客,因「公職醫師」跨足「旅遊部落客」,遭教育部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為由,記過一次。
上述案例都顯示出,在高自主性與多元性的新世代中,隨著具彈性的網路商業模式盛行,跨足多元領域或斜槓人生,已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此外,鄰國日本於日前已開始部分開放公務員兼職,主要是以放寬「公益性活動」為目的兼職,透過公私協力緩解勞動力短缺,也能藉此拓展公務員自身視野。為了促進公務改革,日本年輕公務員於2003年成立「創造新霞關青年組織(ProjectK)」,並主動到大學、公職補習班與企業分享公部門實際運作情形,透過公私部門交流,促使外界參與公共政策形成的過程,能有效的提升決策品質,創造真正有益於公眾利益的討論。相對而言,目前台灣公務員即便想參與NGO或NPO(非營利組織)的運作,還要承蒙長同意才行;而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中,給予主管的裁量空間實在很大,公務員在確保自身安全考量下,很可能不會主動提出公益性兼職這樣的請求。
時代力量認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長達 20 年未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如第 13 條的「經營商業」,與第 14 條「兼任」定義與範圍,已經無法滿足新世代的需求,甚至可能限縮其發展性。
為完善公務員的基本權利行使,保障其實現自我,時代力量黨團也曾提出修法版本,並呼籲銓敘部在公務員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嚴格禁止公務期間從事私人活動的條件下,應以制度面、實務面、法令管核面等,全面通盤檢討與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給予具適度彈性,且明確可兼職的職務類型、範圍、報酬 ...等準則,讓公務員也能在穩定的工作以外,能跨足多元領域,培養全方位能力,探索人生的熱情與意義。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于凱投書 麟洋配欲代言台酒,卻不行,為何?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能兼職。能不能為了麟洋開一個特例?我認為不行。
但是,公務員服務法,上次修正已經是2000年的事,有些應該與時俱進的法規限制,是必須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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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上政論節目就疫苗議題評論的台大醫院感染科前醫師林氏璧,因在職期間經營旅遊部落格,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過,判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後來,林醫師選擇不答辯,直接離開公職。
拍攝「看見台灣」的齊柏林導演,擔任公務員期間,也曾經利用公餘時間進行空拍,如果當時主管機關用公服法來約束,恐怕就沒有後來的齊柏林。
擔任北市交警同時兼球評的石明謹,七月底被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兼職,判罰廿萬元,內容還提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看到這種判決哭笑不得,利用公餘擔任球評,推動台灣運動發展,到底哪裡損害政府信譽了?
我認為公務兼職限制重點在於:對 #利益迴避原則、#利用職權圖利關係人的行為嚴加規範、杜絕因公徇私陋習,才是公務機關的重點。至於下班後兼職行為的規範,公服法應該與時俱進,設計一套讓人才能夠為台灣做更多事的公服法,才是真正服務台灣。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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