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員工資低:海瑞買不起房 帶著老母親租住民房
歷史春秋網
作者:李開周
很遺憾沒生在明朝,因為明朝房價是很低的。不信您看《金瓶梅》,西門慶的朋友常峙節買房,「門面兩間,二層,大小四間,只要三十五兩銀子。」當時一個姓溫的秀才給西門慶當師爺,包吃包住,逢年過節發紅包,每月還能拿到三兩銀子的工資。假設這個溫秀才不亂花錢的話,攢一年工資,就夠買一幢兩層小樓了。
《金瓶梅》是小說,說服力不是很強,我們找說服力強的例子:崇禎五年,安徽省休寧縣居民金運出售雙層樓房一幢,上下五間,佔地一分,賣價30兩銀子(《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第972頁)。崇禎十三年,北京市崇文門大街居民傅尚志出售四合院一座,五間房,帶門面,一分為二,賣給兩個買主,總共要價56兩銀子(《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第996-998頁)。由此可見,至少在崇禎年間,只需要花幾十兩銀子就能買一幢小樓或者一處小型四合院。
其實整個明朝房價都不高。以成化年間為例,跟朱元璋有血緣關係的親王、郡王和奉國將軍們,都能享受到免費分房的福利,如果國家沒有房子可分,就直接撥給他們買房的錢。撥多少,有定例:親王應該住超級豪宅,撥給他上千兩;郡王應該住豪宅,撥給他幾百兩;那些縣主、縣君、中尉、鄉君之流,跟皇帝的血緣關係七彎八繞越來越遠,只能住一般的房,每人撥給幾十兩,即便如此,皇親國戚所購住房的最低標準肯定在小康以上。換句話說,砸幾十兩銀子出去,絕對夠當時一戶普通家庭解決住房問題。
幾十兩銀子是多少錢呢?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一是物價,二是收入。
明朝中後期的物價,除了李自成起義那些年,相對穩定,像大米,從嘉靖初年到崇禎初年,零售價一直穩定每石0.5兩上下。那時候,一石大米重80公斤,現在售價400元左右,由此估算,當時一兩銀子的購買力相當於人民幣800元,幾十兩銀子也就是幾萬塊錢。
在整個明朝,勞動力都不值錢,清官海瑞在江南做官時,僱傭民工興修水利,努力往高裡發工資,每人每天也不過0.02兩銀子,月薪只有0.6兩;萬曆時北京地區工價高一些,「每日每人工食銀五分」,日薪0.05兩,月薪是1.5兩。所以可以這樣說:明朝體力勞動者月薪在1兩左右。那麼幾十兩銀子也就是一個普通工人幾年的薪水。
現在可以得出一個小結論:在明朝買一套普通戶型的房產,只需要幾萬塊錢存款,或者一個普通工人幾年的收入。
奇怪的是,明朝房價雖然如此之低,那個著名的清官海瑞還是花了很長時間才買上房子。
我讀過海瑞年譜,此人41歲當縣教育局副局長(南平教諭),46歲當縣長(淳安知縣),52歲進財政部當副處長(戶部雲南司主事),57歲當監察部副部長(右僉都御史)兼江蘇省省長(應天巡撫),到58歲那年提前退休,才去海南老家買了一套房子。
在買房之前,海瑞沒有分過任何一套福利房,更沒有動用職權強佔或者低價購買過任何一套經濟適用房。當地方官的時候,他帶著老母親住機關大院;進京工作之後,他帶著老母親租住民房。他一生當中,只買過這一次房。這可以解釋為物慾不強、容易知足,可他為什麼還買得那麼晚呢?早買幾年,讓老母親早一天住在裡面,多享幾天福豈不更好?照我看,不是海瑞作秀,是他早先根本買不起。
他買不起房,原因有三:
一、明朝官員工資低。
譬如海瑞當縣長那會兒,年薪只有60石老白米,完了還要打折,本來該發新米的,發成黴米;本來該發糧食的,發成布匹;本來該足額發放的,打七折。這在明朝叫做「折色」,是各級公務員領工資時都要面對的變態現象。我們退一步,假定朝廷優待海瑞,對其工資不予「折色」,一年無非也就這60石大米,全部賣成錢,撐死了30兩銀子,夠買房嗎?有困難,因為海瑞不可能一年到頭不花錢。
二、海瑞一家開支大。
海瑞是清官,貨真價實,無可挑剔,但清官未必不納妾。他一生中,結過3次婚,納過3回妾,大小老婆加一塊兒至少6個,有過兩個兒子和3個女兒,再加一個非常長壽非常抗折騰的老母親,另外還有丫鬟僕人若干,掰指頭數一數,至少也有十幾口人。這一大家子,全指海瑞一個人的工資,能不欠債就不錯了,攢錢是絕對攢不住的。
三、最關鍵的原因,海瑞不貪污。
跟海瑞同時代的官員,工資比他低、開銷比他大的人有很多,但是,偏偏人家能攢住錢,能早早買上房,能錦衣玉食醉生夢死。為何?他們貪,海瑞不貪。
舉個典型的貪官例子:嚴嵩。他是內閣首輔,一品大員,烏紗帽比海瑞大,工資比海瑞高,不過再高也高不到哪兒去,按照明朝的工資制度,他一年最多能領到1044石的薪水。即使不「折色」,也就8萬多公斤大米,折成人民幣不過40萬元。嚴嵩秉政20年,假設他不花一分錢,拿到工資就存起來,才有多少?無論如何不會上千萬吧?可是嘉靖四十一年江西巡按奉旨查抄嚴嵩家產,搜出了價值222萬兩銀子的財產,折合人民幣大約18個億!這還不算完,他僅在江西一省就有36處別墅!他們嚴家名下居然擁有房屋6600間、土地27000畝!
跟海瑞同時代的另一位權臣、後來被歌頌為「鐵血宰相」的改革家張居正,年薪與嚴嵩等同,在職時攫取的非法收入也不在少數。萬曆十年朝廷派人抄他的家,搜出了金銀珍寶不計其數,據說,當時查抄家產的太監給張居正位於北京的住房估了估價,認為能賣到10670兩。按購買力計算,至少折合8000萬人民幣;如果從收入角度分析,當時一個賣力氣掙飯吃的農民工永遠不休息地乾下去,需要攢上900年工資,才能買起張居正的豪宅。
但是要買海瑞的房子,就容易多了——海瑞58歲那年從省長任上提前退休然後去海南買房,總共花了120兩銀子。就當時普通戶型的房價而言,也算得上是好房子,讓一個農民工去買,不吃不喝只需要10年。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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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日薪計算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NUM-0Y1M24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一例一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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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105.12.06立院修正對照
https://www.mol.gov.tw/…/1051206%E7%AB%8B%E6%B3%95%E9%99%A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38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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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案的修正,就是探討的一例一休
而該修正案到底改了什麼呢?
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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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例一休」制定
每週有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
這個「休息日」可是獨步全球的名詞阿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四十七號公約
建議會員國下調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簡單的說就是上班五日,六日休假
但也沒有規定要週休二日
只要每週工作時數在四十小時內即可
可是我們卻弄出例假日與休息日
那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就是吵了半年還沒吵完的議題
因為只有我們有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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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休息日」上班需再支付加班費
這加班費跟平日加班費是不一樣的唷
因為休息日雇主一樣支付「有薪假」
而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是這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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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小時為時薪1.33倍
超過兩小時為時薪1.66倍
a.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薪資
b.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薪資
c.未滿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算薪資,再加給四小時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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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推算時薪方法為 月薪 / 240
如果以月薪36000,換算每小時1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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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
超過八小時的部分
前2小時是每小時200元
之後每小時是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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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上班
4小時內900元(200*2+250*2)
8小時內1900元(200*2+250*6)
12小時內3500元(200*2+250*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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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把「有薪假」的概念拉近來
休息日上班八小時要支付3100元
工作日加班八小時,一天上班16小時
雇主只需要支付1900元,同樣工時
一天16小時居然比兩天8小時領的還要少
但工作日要求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就是
不然一天工作16小時是什麼概念
所以上述情形不會發生就是了
然後這聽到變相減薪,那聽到提高成本
簡單的說,原本沒有實際週休二日的產業
本來員工只需要排定一個「例假日」
剩下六天工作日,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
或是雙週工時超過84小時,才需要加班費
現在需要在每週訂立一個「休息日」
「休息日」員工上班,最少四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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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工時未超過40小時,或領時薪者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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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剩下五天可以安排,人力不夠的產業
排假與排班表,就馬上遇到問題
沒辦法增加人力的產業,公司就增加成本
有辦法增加人力的產業,員工就變相減薪
這個獨步全球的「休息日」
就是要落實強制週休二日的法令
也可以說是我們才特有的專法
一位員工每週工作日五天,例假日一天
然後休息日上班,最低四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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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依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因為將雙週84小時調降每週40小時
所以刪除不必要的國定假日
直接與公務員放假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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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高特休假,未休完應發給薪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未放完的特休假雇主每年結算為日薪資
每月均以30日計,月薪3萬為例
特休假一天就是換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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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一例一休,產生的影響
1.員工只可五個工作日,輪班制出問題
2.時薪制產業,休息日得支付加班費
3.休息日上班最低四小時加班費計酬
4.輪班制的月薪會被調低
5.特休假未放完,每年結算用日薪支付
6.我們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7.失業率可望降低
#一例一休是什麼
#獨步全球的休息日
#實際的週休二日
#勞工的國定假日本來就沒放
公務員日薪計算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為了一例一休或者兩例,還有七天國定假日,全國吵翻天,然後執政黨最近表現讓人很失望(不過當初任命林全,我就一點也不看好了,果然啊!),看看那個杉原的開發案,真的叫人幹聲連連啊!
好啦!還是回到勞基法,做為一位勞政人員,整天在處理勞資糾紛,也看遍了各種老板機車的態樣,我要說,現行勞基法的修法方式太有問題了,根本像是故意來亂的。
先講一下現在在吵的問題,雖說我認為這個反而是小問題。
關於休假,一例一休跟兩例到底有什麼不同?很多人撰文解釋,但我要說,幾乎都有錯(但錯得主因是法規本身就有矛盾與模糊)。
其實問題出在什麼是例假,什麼是休假。例假容易理解,就是「法定的慣例假期」,目前規定是7休一,只是三十年前勞委會很天兵的解釋為可以連續出勤12天,超白痴的,還好這次有修法改正,算是進步。請記住,8/1起是最多上班6天,別搞錯了,而且本來就該是這樣。
例假的規定,出現在勞基法第36、39、40條。請注意,例假不是不可以工作,而是若有40條的狀況,除了加倍工資,還要補假。
簡單說,如果你日薪一千元,若是因為40條出勤,除了當天薪水以2000計算,還要補休一天,此外,因40條出勤的情況,還要報主觀機關核備(像我就常要收台電與自來水公司的核備資料,尤其時颱風期間)。
若是休假日(這是新發明的名詞……但其實就是現行制度,只是給他一個名稱而已,總之超爛的) ,出勤兩小時要「加」給1又1/3,之後要加給1又2/3,請注意,是「加給」,不是只有給1/3或2/3,很多老闆都在偷這部份的工資,千萬不要搞錯,這一點很賤,很多老闆都坳員工週末出勤,只加給1/3或2/3,大家想想,哪有休假日比平常日不值錢的道理?更別提休假日的正常工時是0,加班費要用加計方式計算才合法。
表面上,休假日出勤,可以領比較多錢(以日薪1000計算,可以領2583元,比例假出勤的2000多583元),但別忘記,例假出勤是要給補休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是法令沒規範清楚的(所以這部份解釋有些爭議,是法令漏洞)。如果你已經上了一週40小時的班,現在例假又叫你出勤,表示你會超時,要以加班費的方式計算薪水--2000就變3167。
(注意,勞基法24條關於加班費計算可沒被排除,但這一點還有雜音。)
換句話說,如果用兩例的方式,老闆要你週六上班,以月薪3萬的人來當例子,當天薪水要算3167才可以(也就是多拿2167)。這一點是大多數人在寫薪水試算之類有的沒的沒去算到的。而且還要給你補休,懂嗎?
所以兩例絕對更有利於勞工,不要搞錯了。
但這都還算「小事」,主要問題出在「根本沒幾個老闆守法」,以及「根本沒幾個勞工敢檢舉」。
我要再次強調,這兩個才是最大問題,才是問題根源,你不處理這個,就像像罰鴻海兩萬元一樣鬧笑話,只會讓人瞧不起勞動部而已。
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罰則太可笑,根本沒懲罰效果。
比較好的作法倒也不見得是增加罰金,因為有些路邊攤之類小生意人也經不起鉅額罰款,弄一個無法執行的罰款金額是沒意義的。
重點在於「賠償勞工損失」,這才是重點。今天鴻海被抓到沒給加班費,好啊!罰你兩萬,然後開始追回整個企業過去五年(追溯期五年)所有員工的加班費,精算後全部補發(而且加計利息),然後加罰一倍當政府罰款(甚至可以部份當檢舉獎金,或當勞檢員獎金--勞檢員都是約聘雇人員,不但不是公務員,而且不適用勞基法……這部份也該檢討,別以在公部門上班的都很爽啊!)。
懂嗎?你對企業的處罰必須能彌補勞工損失才行,同時也能解決第二個問題,也就是鼓勵員工檢舉。
我也要說一下我們的難處,我們是行政單位,按權力分立的原則,我們是沒有調查權的,就算是勞檢員去查,資方要規避的方式多得很,很多根本查不出來,「除非員工檢舉」,懂嗎?所以要鼓勵員工檢舉,這樣才能創造勞資和諧,因為這叫動態平衡,每次都只要勞工吞下去,這叫奴役,和諧個屁,這種和諧根本是奴役而已,我徹底瞧不起。
所以,真的建議勞動部,如果真要修法,要修的可多著,勞基法有多爛,我們整天在解釋法令給民眾聽得最清楚,但最爛的部份,就是罰則。
這部份不改,其他的怎麼改都沒用,你一定要改一個真正能警告老闆不要妄動,同時提供員工檢舉誘因的罰則,不然只想靠基層行政部門,我們做到死也一樣沒效果啦!
至於那七天,根本不重要,一來本來就沒幾個人休過,二來那幾天都是支那殖民的無良假期,除非你改紀念鄭南榮、野百合、太原事件之類的,不然誰管你。
而且最好的制度就是對國民公平的制度,讓勞工多休七天,等於製造合理化軍公教特權的藉口,超白痴的。
勞團如果真心想爭取勞工福利,別在那很智障的七天「特權假」上面打轉,好好考慮我上面提的,「所有罰則都伴隨著賠償勞工損失」這個重點。
幹!我們現在只能罰雇主卻沒辦法幫勞工要到錢很賭爛你知不知道,勞工要錢,往往還要以撤銷申訴當籌碼,最後可能要到打折的金額,還要被雇主羞辱,但雇主完全不會被罰。
所以很多雇主一樣欺壓勞工,反正不被檢舉就是他賺到,就算被檢舉,「打折後賞給員工」就能撤銷,這樣賺,幹!這種制度根本是在鼓勵雇主違法。
你們到底有沒有抓到修法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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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勞基法的約束力,是同時及於資方與勞方的,所以像這次落實7休1,某些想積假去玩的勞工是有意見的……但這一點要先解釋一下,可以的話法令限制當然越少越好,盡量讓勞資雙方「合意」解決最簡單。
問題就出在,臺灣的勞資權利差異太大,勞方位於絕對弱勢,根本沒什麼協商權(會說出不爽不要做這種奴才用語來,哪有協商空間),再來對工作權保障又偏低,行政單位能做為的空間又很少(幹!只能罰一點點,勞方還拿不到補償),這種時候當然只能用更多限制來管制了。
我們也的確碰過勞工希望可以加多一點班,因為要開學了,要繳一大筆錢……怎麼說呢?如果正常上班就足以過生活,誰還要加班?說過很多遍,正常的工作、正常的薪水、正常的生活,加班應該是「老闆業務有需要才請勞工加班」,怎麼變成勞工在拜託加班的?這本身在邏輯上就有問題。勞工如果有臨時狀況需要額外支出,就正常狀況來講,除非原本工作地點「正好需要」加班,不然反而是要以兼差處理(這樣當然比較麻煩,我講的是按法令處理)。
所以我不反對增加加班上限,但前提是勞工有充分拒絕的權利,因為加班是「正常約定工時之外額外多加的工作時間」,不是原本勞動契約的工時,勞工沒義務出勤,而且老闆更不能以「常態性加班」來跟員工約定薪資,這是詐欺。
至於「常態性加班」這種名詞則是根本不該存在,會想要搞常態性加班的老闆,最好乖乖的多請人,加班這玩意決不該「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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