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們,您被申報了嗎?
作者:吳銘鈥
去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眾多修正條文中,新增了第22-1條「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制度」。
在第22-1條及其管理辦法中,明確規範除了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公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以外的國內公司,除應於107年11月1日到108年1月31日間完成首次申報外,也負有自109年起每一年度3月1日到3月31日進行定期申報的義務。此外,除了定期申報外,申報的人員及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也應辦理變動申報,且申報應於「變動事實發生後15日內」,而非完成公司登記申請或取得核准後15日內完成,,這點可能是個申報義務人在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之處。
新規定中,申報的對象範圍包括了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申報內容包括了這些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的資料;申報方式則是上網至經濟部指定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負責建制維護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站進行線上申報。
如果未依前述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的話,本條也訂有處罰之規定,一但未於期限內進行申報,且經過經濟部限期通知改正仍屆期未改正者,可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而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得廢止公司登記。
截至今年4月30日止,經濟部表示已有近85%應申報之公司完成申報,同時也針對尚未申報之公司進行第2次通知。所以,如果您是前面所說的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可能需要注意一下,您被申報了嗎?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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