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539號判決!
天啊,是大家吵到不能在吵的重要老爭點!
#董事的資訊請求權範圍
📍董事的資訊請求權範圍,到底是不是以公司法第210條為限?與監察人的監察權是否相同?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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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作成適當之判斷及決策。以故,董事如因執行業務之合理目的需要,為善盡上開義務,自應使其取得於執行業務合理目的必要範圍內之相關公司資訊,#此乃董事執行職務所必然附隨之內涵,而屬當然之法理。
(二) 董事之資訊請求權既係緣於其執行職務之本質所生,與股東權之行使無涉,其範圍當 #非以公司法第210條規定為限。然董事之資訊請求權乃以受託義務為基礎而生,則其所得請求查閱、抄錄之資訊應以其為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此與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所行使之監察權,或檢查人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所行使之檢查權,#本質上仍有不同。
(三) 故董事就取得之公司資訊仍應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為合理使用,並盡相關保密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而公司若能舉證證明該資訊與董事之執行業務無涉或已無必要,或董事請求查閱、抄錄該資訊係基於非正當目的,#自得拒絕提供。
連結在這裡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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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45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救生員也開工啦~來分享個【選派檢查人】的小知識給大家!
公司的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均掌握在經營階層手中,外部股東不易查知,為了強化公司治理,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公司法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使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內部特定文件(公司法第245條)。因此,選任檢查人,不啻為一種發覺公司管理階層弊端的起手式,實務上採取此種方式揪出不法犯行之實例甚多,提供讀者參考。
至於聲請主體除了股東還有誰?如何釋明有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性?等,皆是在聲請選派檢查人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喔!
📌新聞請參考以下連結喔!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1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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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特許」成為壟斷的事業時
這禮拜一,我談到國家給予特定財團許多「特許權」,讓國家資源被私人獨佔,造成許多不公不義。這篇文章引起許多朋友的迴響,其中最讓我注意到的是,很多朋友特別關心「亞泥」和「礦業法」。
水泥業在台灣戒嚴時代是特許事業,亞洲水泥是第三家被核准成立的水泥公司,前兩家分別是「台灣水泥」及「嘉新水泥」。只要細看這三家水泥公司的大股東組成,就會發現,這些都是老蔣政府時期的權貴,也就是說,必須先得到國民黨政府的「恩准」,才能設立水泥廠,平常人想都別想。
國家給予「特許權」,用很低的租金,把山上的礦區廉價租給水泥公司去挖礦,接著,又給予20年的「挖礦展限」,不用經過任何環評和審查,20年到了,礦權自動展延20年。這麼好的生意,誰不願意做?所以才會出現「礦業法」的修法爭議。
關於「礦業法」和亞泥的問題,我很推薦大家去看博恩夜夜秀中的「欸!礦業法」
徐旭東董事長關於亞泥的「名言」太多了,例如:「挖到不能挖就還給你們(原住民)」、「亞泥可以挖更深」、「挖出來的洞可以儲水、養魚,有保育功能」。這些話從徐旭東董事長的口中說出來,真的是很諷刺,更大大地凸顯了亞泥在取得「特許權」所獲得的龐大利益,徐董是不可能輕易放手。
因此,民間對修改「礦業法」的要求以及反亞泥的聲浪已經形成了民怨,但在立法院卻遲遲無法通過。
我先點出以下幾個問題,大家一起來討論。
第一:國會最大黨?
翻開政治獻金,遠東集團對於立委的「投資」始終領先台灣其他企業。
第七屆立法院委員(2008年),遠東集團捐給31位立委候選人,總金額4100萬。
第八屆立法委員(2012年),遠東集團捐給43位立委候選人,總金額4780萬。
第九屆立法委員(2016年),遠東集團捐給42位立委候選人,總金額5400萬。
第十屆立法委員(2020年),遠東集團捐給45位立委候選人,總金額5800萬。
遠東集團對立委的投資,不僅遠遠高於其他企業,而且人數眾多,範圍跨越藍綠。讓人不禁要聯想,遠東集團豈不是「國會最大黨」,「礦業法」屢屢不過,是否和這個有關?
第二:誰是「亞泥幫」?
翻開亞洲水泥的歷屆董監事名單,會赫然發現,高官雲集,儼然成為退休政務官的俱樂部。從前工程會主委、前台北市副市長、前經濟部長、前財政部次長、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前經建會主委、前金管會主委,都是亞泥的董監事,這等規模,已經是「財經小內閣」,更讓人好奇的是,「亞泥幫」甚或「遠東幫」,在遠東集團取得政府「特許權」的過程中,是否有所幫助?
第三:誰在阻擋礦業法?
之前李恆隆的sogo案搞得沸沸揚揚,李恆隆花了五千萬,買通「五名立委」,說要「推動公司法修法」,「重新取回sogo經營權」。
花錢買立委推動修法,是犯罪,這我絕對認同。那請問,捐錢給立委,要立委「不修法」,這又該犯什麼罪?
從「國家特許」到「礦業法爭議」,可以明顯看見台灣財團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我們必須阻擋財團利用金錢政治去干擾社會的公平與公正,這是轉型正義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更是我們未來必須要嚴正面對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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