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是什麼🤔?
⭕️#社會住宅
(英語:#social housing) ,在歐洲亦稱之為「#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是指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適合居住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此一名詞定義僅為概念指稱,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運作所使用之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稱之為affordable housing、日本稱#公營住宅、香港稱#公共屋邨(簡稱公屋)、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稱#組合房屋(簡稱組屋)等,台灣又因為年代法源和地方政府政策施行而有不同名稱之社會住宅,例如平價住宅、出租國宅、公營住宅、青年住宅、勞工住宅等。
#社會住宅目標:
一、社會住宅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蓋房子出租給民眾、或者是由政府承租民間的空屋轉租給民眾的住宅(#包租代管)。同時,它的租金也會比較便宜。它跟過去以出售為主的 #國民住宅不同,社會住宅是只租不售的住宅,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二、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這種住宅資源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
#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三、在品質方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將導入
#綠建築、#太陽能光電、#智慧建築及無障礙空間等設計概念,擁有完善社區管理,及提供社區照護服務等必要公共空間與設施,是讓入住民眾可以感到幸福與便利的#高品質住宅,並透過訂定住戶生活公約,讓社會住宅社區都能有秩序地運作。
🔴#那裡有社會住宅: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3.aspx
🔴#社會住宅是什麼一影片說明
https://youtu.be/ltlSrEAVOOo
⭕️#明倫社會住宅案例-
#多目標使用、#青銀共居、#穩定房價、#社會公益 、#在地創生、#新創青創輔導丶#智慧建築丶#綠建築
明倫社宅,不但提供青銀共居丶多目標使用丶智慧建築綠建築的應用宣導,更重要的在地創生解決了社會和社區區域的文化,青創新創的輔導可以挹注活力生氣,一起改上生活品質。更於低樓層規劃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非營利幼兒園、明倫新創基地等公共服務空間。
1️⃣提供住戶及一般民眾使用:
🔺(1)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收托滿2個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40人,並提供嬰幼兒所需 之教保(照顧、托育)及衛生保健或其他托育社會福利相關方案之相關服務。
🔺(2)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明倫工坊):針對15歲以上、未安置於機構且非在學,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之服務內容,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社會適應能力及生活品質。
🔺(3)非營利幼兒園:招收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共152人,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4)明倫新創基地:提供設計產業微型、新創團隊進駐使用,辦理相關創新創業講座、趨勢課程與媒合交流活動,作為創業者聚集、學習與經驗交流分享平台。
🔺(5)明倫創造力學園:含舞蹈/瑜珈教室、才藝教室、閱覽室、廚房教室、會議室、小型討論室
2️⃣僅提供住戶使用:
🔺(1)屋頂農園:規劃太陽能板、社區農園,除配置植栽作物箱外,另設置洗手台、座椅、 工作台與活動草坪區域等機能設施。
⭕️建議:全國各地的都發局或者是城鄉局處,其實全國各地有很多「#蚊子館」應該重新做整體結果重新評估,所屬地目#全面通盤檢討規劃將閑置的#蚊子館有效地利用推動「#社會住宅」,真正才能在地創生解決居住的問題高房價的問題
⭕️ #社宅的性價比CP值
一樣的蔬菜丶水果,經由不同級別的廚師做出來一定不同,經由大師做出來變米其林星級餐點,變成美侖美奐。
一樣的一磚一瓦,經由不同的級別建築師丶PCM規劃,變成了一等一的美侖美奐建築,但是所花的丶成本材料是一樣的。加上社宅他是以一般周遭房價的八折在打折定價了,實質優惠弱勢族群!這已經真正考量到弱勢的需求,加上若是弱勢族群真正能幫助的話是從弱勢族群不同的級別申請不同的補助!補助符合不同身分資格而認定不同需求達到實質幫助!
⭕️ #自償率
弱勢補貼應該從補助著手,因為身分別的不同而補助不同。自償率百分之百是其實從財政紀律管理的觀點,不債留子孫,這是正確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自償率計算的關鍵在於是否扣除土地丶營建成本,其應由中央定訂決議,扣除即能降低社宅租金。
#建築師的用心是不能被抹滅
#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是國內綠建築的推手更是花博及台灣綠建築首獎,不希望媒體因為租金誤導而造成建築師的用心及規劃被抹黑
所以「明倫社宅」是目前國內最好的PC M加上最強綠建築師團隊,若是再被媒體抹黑,抹滅了整個台灣推動社會住宅的意義丶用心了!

參考資料:https://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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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外包簽合約記得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都放進合約裡。萬一出事省的要灰半天。
我估計看完這篇的人,會去掉半條命!
10分鐘內按讚的,應該是機器人^^
【出錢的是大爺沒錯,但不一定就是老子!】--
有關「委託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一開春,著作權領域就好熱鬧,爭議跟新聞事件不斷傳入,訊息響個沒停,整個人跟著就忙碌了起來。
今天先就「委託創作關係」下所衍生的「著作權歸屬情況」做個分享,提供給大家參考。
【觀念再現】
下筆前,還是覺得有個基礎觀念有必要再重述一次。
一般我們通稱的著作權,其實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或稱「創作人」)所特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依法是歸屬原著作人,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照說不得轉讓,但其例外是例如在「委託創作」關係的情況下,如委託方及受託方在一開始即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委託人」享有,則在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依約定歸「委託人」享有(不同於「轉讓」哦,因為「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主要包括有:
(1)公開發表:
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
(2)姓名表示:
著作人有權利不具名、或在其著作上列示自己的姓名(別名也可以哦!例如詹詹自喜)
(3)禁止他人不當修改: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目前是限縮在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種類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組合)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目前在網路上常有爭議的發生是跟「著作財產權」有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重製(copy),即,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將其著作進行重製,例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照片、文章複製及使用(或下載後再上傳)、翻印等,所以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以上基礎觀念先給大家參考。
【大爺跟老子終究不一樣!】
有關以「委託創作」為基礎的「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至少會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委託人」(實際創作者),例如,委託人A出資,委託受委託人B(實際創作者)製作一段廣告影片(你們自己套角色^^)。
在這樣的關係裡,雙方如果有簽定委託契約,要進一步視契約的內容是否有針對廣告影片(著作)的「著作權」列示約定。
【契約很重要,契約的內容更重要】
一、 沒有簽定委託契約,或雖有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並未針對「著作權歸屬」有相關約定。
上述這種情況其實最單純,依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的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委託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創作」;也就是說A、B在未有契約、或雖有契約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有關因「著作」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歸B所有,但因為A是出資人,所以可以「利用著作」(影片);這代表,未來A的「利用」係受相當規範,例如不得任意改作其內容,但B則可任意就該「著作」再作其他利用。
二、 有簽定委託契約,且契約內容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
在委託契約內容中,如果有針對「著作權歸屬」做約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從約定」,也就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定義未來著作權的歸屬:
1.享有「著作人格權」,具有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這不是廢話嘛!)
2.享有「著作財產權」,具有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還是廢話^^!)
我們再把「委託人」、及「受託人」這兩個角色加進來,可能的情況如下:
1.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2.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3.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4.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上,則可能演變出多種組合,請參照詹詹畫的象限圖(圖1),橫軸兩端分屬「委託人」、及「受託人」兩個角色;縱軸兩端分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權利,夠工程師思維吧!^^:
(1)委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俗稱「買斷/賣斷」,亦即「創作人」在全程只負責完成創作的內容,且通常這樣的關係在契約訂定之時,即約定未來有關「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委託人享有,也就是創作完成後,「創作人」就是幕後英雄那類的,未來有關「著作」的應用、改變,都與創作人無關;而委託人則是享有此「著作」的完整權利,要怎麼用,給誰用,權利都在委託人身上;而正常這樣的狀況,委託人在取得「著作」的成本相對就會比較高,但如果是剛出道或尚為默默無名的創作人,則有可能剛好相反(為了活下去,再低的價錢可能都得接,簡單講,就是只好把生出來的小孩送給別人,以後還不得探視跟關心^^”)。
(2)受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與上述(1)剛好相反,委託人出資委託取得的「著作」,委託人僅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而如果受託人的power夠強大,可能還會要求委託人未來在利用「著作」時,要列示受託人(創作者)的姓名,例如詹詹出資請一位國際知名畫家幫詹詹畫一幅人像照,完成後的人像畫,詹詹可以掛在家裡或辦公室,但不能拿去翻印(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拿去給雜誌社刋登(因為印刷就會重製的行為,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得到該畫家的同意);當然,該知名畫家如果滿意這幅人像畫,他也可以留底,翻印、再應用等,雖然詹詹是出資人,但無權干涉該知名畫家之後的權利應用行為。
又例如某數位媒體以委託關係,邀請詹詹成為其駐站的主筆(自己想像的^^”),定期在該數位媒體的站上發佈有關智權的文章,該文章可能約定為一次性的利用創作,但詹詹仍享有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未來詹詹任可任意再利用該篇文章於自己的粉絲頁、或甚至集結成書,都會不受到委託人限制。
(3)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委託人出資請他人(受託人)依其口述內容代筆撰寫、或拍攝有關公益的著作(書、或影片),然後要求在書或影片的「著作人格權」可歸屬於委託人享有(傳世、功德回向之類的),而為了普及於世人,所以願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讓他可以大量應用、翻印之類的。
(4)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此表示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歸「受託人」所享有,「委託人」僅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受託人」(即原著作人)仍享有其「著作人格權」,雖然「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將該著作進行重製、改作或編輯,但原創作人仍得主張其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或新聞媒體與外約記者之間的委託關係、與作家之間的邀文、邀稿關係等,報社付費委託外約記者進行採訪,採訪後記者所撰寫完成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報社,但該篇文章的記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承以上所述,實際上「委託創作」的關係在商業應用中相當常見,而爭議之所以會發生,很多情況其實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認知與實際上的「著作權」規定有落差,所以導致常有誤會及爭議的發生,例如:
1.出資的委託人常誤解自己享有的(取得的)是完整的「著作權」,所以在取得「著作」後,就任意使用甚至改作;
2.以為只要標明出處、來源,就可以任意利用著作;
3.創作人未明確了解自己的創作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來玩藏寶圖吧】
為此,詹詹畫了另一張圖(圖2),使用方法很簡單,小時候都玩過在紙上的藏寶圖吧,定義好你的角色(委託人/受託的創作者),由下往上循線走上去,應該可以明白你擁有的權利是什麼。內文、圖1、及圖2請同時搭配服用,有問題,我們再交流交流囉^^
本篇內容如有未盡周詳或有需要調整之處,還望大大們再給予指教,謝謝。
(在此,特別感謝 章忠信老師默默的在關心我的發文,並給我指導,謝謝老師^^)
詹詹自喜2017/02/10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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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是我看過最清楚最詳細的著作權相關的解釋了,還有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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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或稱「創作人」)所特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依法是歸屬原著作人,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照說不得轉讓,但其例外是例如在「委託創作」關係的情況下,如委託方及受託方在一開始即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委託人」享有,則在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依約定歸「委託人」享有(不同於「轉讓」哦,因為「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主要包括有:
(1)公開發表:
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
(2)姓名表示:
著作人有權利不具名、或在其著作上列示自己的姓名(別名也可以哦!例如詹詹自喜)
(3)禁止他人不當修改: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目前是限縮在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種類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組合)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目前在網路上常有爭議的發生是跟「著作財產權」有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重製(copy),即,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將其著作進行重製,例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照片、文章複製及使用(或下載後再上傳)、翻印等,所以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以上基礎觀念先給大家參考。
【大爺跟老子終究不一樣!】
有關以「委託創作」為基礎的「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至少會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委託人」(實際創作者),例如,委託人A出資,委託受委託人B(實際創作者)製作一段廣告影片(你們自己套角色^^)。
在這樣的關係裡,雙方如果有簽定委託契約,要進一步視契約的內容是否有針對廣告影片(著作)的「著作權」列示約定。
【契約很重要,契約的內容更重要】
一、 沒有簽定委託契約,或雖有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並未針對「著作權歸屬」有相關約定。
上述這種情況其實最單純,依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的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委託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創作」;也就是說A、B在未有契約、或雖有契約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有關因「著作」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歸B所有,但因為A是出資人,所以可以「利用著作」(影片);這代表,未來A的「利用」係受相當規範,例如不得任意改作其內容,但B則可任意就該「著作」再作其他利用。
二、 有簽定委託契約,且契約內容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
在委託契約內容中,如果有針對「著作權歸屬」做約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從約定」,也就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定義未來著作權的歸屬:
1.享有「著作人格權」,具有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這不是廢話嘛!)
2.享有「著作財產權」,具有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還是廢話^^!)
我們再把「委託人」、及「受託人」這兩個角色加進來,可能的情況如下:
1.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2.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3.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4.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上,則可能演變出多種組合,請參照詹詹畫的象限圖(圖1),橫軸兩端分屬「委託人」、及「受託人」兩個角色;縱軸兩端分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權利,夠工程師思維吧!^^:
(1)委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俗稱「買斷/賣斷」,亦即「創作人」在全程只負責完成創作的內容,且通常這樣的關係在契約訂定之時,即約定未來有關「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委託人享有,也就是創作完成後,「創作人」就是幕後英雄那類的,未來有關「著作」的應用、改變,都與創作人無關;而委託人則是享有此「著作」的完整權利,要怎麼用,給誰用,權利都在委託人身上;而正常這樣的狀況,委託人在取得「著作」的成本相對就會比較高,但如果是剛出道或尚為默默無名的創作人,則有可能剛好相反(為了活下去,再低的價錢可能都得接,簡單講,就是只好把生出來的小孩送給別人,以後還不得探視跟關心^^”)。
(2)受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與上述(1)剛好相反,委託人出資委託取得的「著作」,委託人僅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而如果受託人的power夠強大,可能還會要求委託人未來在利用「著作」時,要列示受託人(創作者)的姓名,例如詹詹出資請一位國際知名畫家幫詹詹畫一幅人像照,完成後的人像畫,詹詹可以掛在家裡或辦公室,但不能拿去翻印(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拿去給雜誌社刋登(因為印刷就會重製的行為,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得到該畫家的同意);當然,該知名畫家如果滿意這幅人像畫,他也可以留底,翻印、再應用等,雖然詹詹是出資人,但無權干涉該知名畫家之後的權利應用行為。
又例如某數位媒體以委託關係,邀請詹詹成為其駐站的主筆(自己想像的^^”),定期在該數位媒體的站上發佈有關智權的文章,該文章可能約定為一次性的利用創作,但詹詹仍享有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未來詹詹任可任意再利用該篇文章於自己的粉絲頁、或甚至集結成書,都會不受到委託人限制。
(3)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委託人出資請他人(受託人)依其口述內容代筆撰寫、或拍攝有關公益的著作(書、或影片),然後要求在書或影片的「著作人格權」可歸屬於委託人享有(傳世、功德回向之類的),而為了普及於世人,所以願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讓他可以大量應用、翻印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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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示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歸「受託人」所享有,「委託人」僅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受託人」(即原著作人)仍享有其「著作人格權」,雖然「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將該著作進行重製、改作或編輯,但原創作人仍得主張其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或新聞媒體與外約記者之間的委託關係、與作家之間的邀文、邀稿關係等,報社付費委託外約記者進行採訪,採訪後記者所撰寫完成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報社,但該篇文章的記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承以上所述,實際上「委託創作」的關係在商業應用中相當常見,而爭議之所以會發生,很多情況其實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認知與實際上的「著作權」規定有落差,所以導致常有誤會及爭議的發生,例如:
1.出資的委託人常誤解自己享有的(取得的)是完整的「著作權」,所以在取得「著作」後,就任意使用甚至改作;
2.以為只要標明出處、來源,就可以任意利用著作;
3.創作人未明確了解自己的創作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來玩藏寶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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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內容如有未盡周詳或有需要調整之處,還望大大們再給予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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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詹自喜2017/02/10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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