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罵一直爽?律師教你如何安全發洩🤬
📢榮幸應「中天電視你的豪朋友」邀約受訪📢
網路世代,不管是臉書、IG、line、PTT,我們每天都在透過網路跟人互動,如何適當表達自己的情緒又不要踩到法律紅線就是很重要的課題。
如果要問我如何發洩最安全,那我一定會說就是私訊本人。因為所謂妨害名譽,指的是我們說了某些話給第三人聽到,而這些話足以影響本人的名譽,換句話說如果你是私訊、打電話給本人,因為沒有第三人聽到,就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不過仍要注意不能恐嚇身家安全,不然還是會有恐嚇罪的問題。
講到這一定會有人說,拜託,私訊哪算發洩,我就是要把對方的所作所為公諸於世讓大家看看,如果真的要公開評論的話,我會建議要注意以下幾點:
1.誹謗指的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讓他人的名譽受損,但刑法也有規定若能證明講的事情是真的,而且跟公共利益有關那就不會成立。譬如今天你有去吃過某家餐廳,你覺得他料很少去留言,那跟消費者公共利益有關,就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如果你根本沒吃過,而是當親友團去幫忙刷負評說餐點偷工減料,那就有可能構成誹謗。
2.公然侮辱指的是透過特定用語謾罵貶低對方的人格,怎樣叫做貶低人格?要看當下時空背景個案認定,但三字經幾字經或其他髒話都是很危險的,建議要避免。真正聰明的,叫做罵人不帶髒字,是要好好訓練的。
3.最後,要提醒大家留言千萬不要洩漏對方的個資,很常見是吵架吵一炒把對話紀錄公開,裡面如果有提到電話、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就會另外有個資法的問題,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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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特權疫苗扯出委員關說案外案?
請把資料開誠布公讓大眾檢視,別讓口水戰模糊焦點!
台北市好心肝診所違規施打疫苗一案,在昨日的北市記者會上又爆出新劇情,意外扯出疫苗撥配過程有立委介入,柯文哲市長在記者會上直接表示,替禾馨轉達有疫苗需求的「中央級某民意代表」就是高嘉瑜。
雖然柯文哲試圖解釋「民意代表受選民請託情況也很多,我也不替誰解釋,我只公佈事實」,但這樣的說法公布之後,馬上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更紛紛質疑高嘉瑜委員是否是在「施壓」、「關說」北市府。
針對這樣的指控,高委員則表示,當時僅是協助陳情轉達,且轉達之後衛生局不到10分鐘就說沒有問題,甚至開玩笑的說,「自從當上立委之後,我已經好久沒有看到柯文哲,大概可能一年多了,代表我們的感情可能已經不如以往」。
坦白說,兩邊這樣含糊的說明、隔空喊話,卻不願意把事實說清楚,讓台北市的疫苗之亂成了模糊焦點的口水戰,甚至讓原本好心肝違法施打案件也因此失焦。
我認為,雙方都必須要釐清以下幾點。
⁉️ 局長和高嘉瑜的溝通過程到底有沒有施壓?
高委員表示,他是透過 line 直接和北市衛生局長聯絡的,當下也僅是提供意見,局長很快的就在十分鐘內給他回覆,對此他也非常詫異。
事實上,北市衛生局長也接受媒體訪問表示,「5月30日高嘉瑜有LINE給我,她說小禾馨有許多產婦、孩子等,問說可不可以給疫苗等等,診所有需求,所以就把LINE轉給承辦專員,後來專員評估覺得可以,後來就都是專員跟高委員、禾馨聯繫」;至於當時是否有感到施壓,黃局長也強調「經常收到民代的意見,他會直接轉給承辦人,整個事情過程就是這樣」。
既然這件事情的溝通過程有被記錄下來,我認為雙方應該要公開對話紀錄,與其讓民眾繼續猜測是否涉及施壓、關說,導致焦點被模糊,只要公開紀錄,我相信一切都可受公評!
⁉️ 禾馨到底有沒有提供給 1 - 3 類之外的人施打?
先前禾馨營運長曾出面表示,850 劑疫苗施打的員工包括行政、房務、廚務、清潔人員及慧智醫事檢驗所等,都有在造冊名單內,沒有幫一般民眾施打,並也將施打名單提供給衛生局,皆符合中央規定的第1類優先施打對象;然而黃珊珊副市長卻說,小禾馨的施打名單目前還在比對中,整個清查結果出爐後會再對外報告。
我認為,這件事才是小禾馨事件的最大關鍵,北市府應該要盡快公布相關結果,如果確實有違反施打次序,那就跟好心肝一樣應該接受裁罰,若沒有的話,我認為不應該跟好心肝的事件混為一談。
⁉️ 到六月中的大規模施打之前,北市府針對診所施打的政策到底是什麼?
不過,整件事情最讓我疑惑的是,五月底的時候北市府仍在抱怨疫苗不足的問題,且當時配發給診所時,大醫院中的一線醫護也還沒施打完畢;黃局長卻說,「當下判斷是覺得還有數量,由衛生局專委負責做調度、他手中還有疫苗,也許想說有人要幫忙打,若合乎規定是好事」。
如果我們去審視上週好心肝事件爆發後北市府的說法,就會發現顯然和昨日的說法有所出入。
當時,柯市長拿出疾管署4月21日公文內容反擊,指中央曾表示若評估疫苗無法於效期內用畢,可在轄區內衛生局人員協助下,將疫苗配送至其他合約醫院、非合約醫療院所或衛生所。
黃珊珊副市長當時也說,好心肝之所以可以取得疫苗是因為所謂的「0602疫苗專案」,主要是針對基層診所的醫療和行政人員,理應符合接種次序的前兩順位,原先的計劃,是要求他們到指定的大型院所施打;然而,黃珊珊指出在 6 月 2 日後,部份大型診所希望比照小型醫院,自行協助院內人員接種疫苗,所以北市府才提供。
黃局長在5月30日違反這樣的政策,提供疫苗給小禾馨施打,後來發疫苗給好心肝的吳股長,也是因為有了小禾馨的前例,才會提供疫苗給好心肝。
也就是說,無論是好心肝還是禾馨,卻都是在 0602 疫苗專案前就拿到疫苗,北市府的說法不是自打臉嗎?北市府的政策到底是怎麼決策和佈達的,怎麼會由局長帶頭違反政策方向呢?
總歸而言,大家之所以對於這次疫苗施打事件有這麼大的反彈,就是因為特權施打「不公開、不透明、不公平」;如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就必須開誠布公的將相關資訊公佈,並且誠實的說明。
我也希望台北市府和高嘉瑜委員,應該要就以上幾點清楚說明,別讓口水戰模糊焦點,更辜負民眾呼籲徹查的期待。
公開對話紀錄違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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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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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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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通話紀錄錄下來,最有可能觸犯的,就是#刑法315-1條的妨礙秘密罪還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4條的違法監聽罪。但是不是錄了就會構成犯罪,其實是不一定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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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四個人在談論事情,然後某人在他自己的版上把對話都公開在上面,然後對話上有我Line的名稱跟大頭貼(我覺得有侵犯到我的隱私),謝謝- 法律,LINE,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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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最近在網路上買賣有些糾紛,買家放鳥,我將我們的對話紀錄貼在fb社團。
對方現在反咬我未經雙方同意公開對話紀錄要提告。
我在網路上查一些資料,在對話內文中沒有公佈對方個資,我也沒有任何加油添醋以毀謗
對方(就只有完整對話紀錄),這樣他有任何一條法條能提告嗎?
感激不盡
(第一次在此版發文,若有違反版規煩請告知修改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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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6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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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angu (101.139.168.192), 01/11/2018 1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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