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這封信我們也從一個有趣的問題開始:假如給你10個億,讓你隨便花,你花完它需要多長時間呢?
很多人都吐槽北京的房價高,2021年北京三環的房價平均在7-8萬元1平米,我們按好地段往貴了算10萬元1平米,買一個200平米的房子,也才花掉2000萬。再買上幾台跑車,按法拉利SF90的2021最新款價格來算,大約550萬一台,就算你買上7台,從星期一到星期天每天換著開,也就花掉不到4000萬。房子和車子加在一起,到現在連1個億都還沒花掉呢。總之,按照常理來看,10個億怎麼也得花上很長時間。
但現實中卻不是這樣,10個億有時很不經花。比如在美國,有一個現象叫做「NBA的詛咒」,講的是很多拿著巨額薪水的NBA球員,在退役之後短短幾年之內就會破產。其中代表性人物之一就是2010年從NBA退役的著名球星艾倫·艾弗森。
艾弗森的職業生涯風光無比,當年力壓科比成為1996年的NBA選秀狀元,11次入選全明星陣容,後來甚至進入了NBA名人堂,是NBA千禧年一代數得著的大球星。算上工資和各種代言費,在職業生涯期間,艾弗森大約掙了2.5億美元左右。但他2010年剛退役,到了2012年和他妻子打離婚官司的時候,他在妻子面前把身上的口袋全翻了出來,說「我現在連買一個漢堡的錢都沒有了」,他妻子聽到這句話傷心又無奈,隨後遞給了他61美元。
艾弗森並不是個例,根據美國著名體育雜誌《體育畫報》統計,60%的NBA球員會在退役5年之內以破產告終,有的人破產後去快餐店或超市打工,有的人甚至淪落到以偷盜為生。
NBA球員的收入有多高?
要知道,即使是我們印象中普遍高收入的西方體育界,NBA球員的收入也可以說是高得離譜了。2018年,NBA球員的平均工資是每年777萬美元,就算歐洲俱樂部的足球球員,或者頂級的網球、高爾夫球員,整體水平也簡直沒法比。至於那些人們說得上名字的大牌明星,比如庫里、杜蘭特、哈登、詹姆斯等等,當下的行情都是年薪3000萬美元以上。其中庫里排在第一,在2021-2022賽季的年薪達到4570萬美元,而到了2023-2024賽季,庫里和另一位球星利拉德的年薪都將突破5000萬美元。
這還只是他們的工資收入,球星還有一部分巨額收入來自代言費。比如被稱為詹皇的詹姆斯,一年光從耐克這一個品牌就能拿到3200萬美元的代言費,總額估計超過5000萬美元。
對於美國人來講,5000萬是什麼概念?如果你在加州做軟件工程師,工資是加州工程師的中位數,那麼一年大概能掙10萬美元。這樣算來你需要工作5個世紀,不吃不喝不上稅,才能攢夠5000萬,也就是說,在哥倫布登陸美洲時,你就要開始辛勤工作了。
這些球星在當運動員時無比風光,而且從來沒有聽說誰出財務問題。但他們一旦離開球隊,就像變成了一個毫無生活能力的孩子。2006年,四次入選全明星陣容的球員貝克(Vin Baker)從NBA退役,職業生涯期間他從NBA掙到了1個多億,按一般人的標準已經實現了財富自由,可以過上很好的生活了。然而2015年媒體報道他已經在星巴克打工了。貝克其實還算好的,至少他破產之後幡然醒悟,戒掉了自己的壞習慣,開始自食其力。
而姚明在火箭隊時的隊友和好搭檔弗朗西斯,當年收入比姚明更多,光工資收入就超過1個億。結果破產後因為偷竊罪而入獄(後來被保釋,改做社區服務)。那麼弗朗西斯偷了多少錢呢?大約7000美元。想當年姚明剛進入NBA時,還是依靠弗朗西斯站住了腳。而今天兩人的境遇判若雲泥,讓人不禁唏噓不已。我們在之前的信里介紹過90年代的NBA籃板王羅德曼,他在球場上彷彿一尊神,結果一退役,不久也破產了。
比奢侈消費更花錢的是什麼?
為什麼這些前NBA球員們收入如此之高,卻會如此迅速地破產?具體的原因當然有很多,但如果我們觀察這些球員的經歷,就能發現四個共性。
第一,大多數NBA球員都養成了奢侈炫富的消費習慣。有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因為很多NBA球員小時候都是苦出身,一旦有了錢,就克制不住自己的消費慾望。
比如凱爾特人隊的著名球星安托萬·沃克曾經是他那個年代薪酬最高的球員之一。1999 年,沃克與凱爾特人隊簽了一份6年7000多萬美元的合同,當時的凱爾特人隊的總經理祝賀他講,「你這一輩子財富自由了」。
結果退役之後,沃克不僅自己揮霍無度,還為了炫耀自己的成功,供養起身邊幾十個親朋好友。可能中國的項羽很理解他這種心態,就像項羽說的,「富貴不歸故鄉,如衣錦夜行」。然而沃克開支太大,又不善理財,結果很快就破產了,還欠下一千多萬美元的巨額債務。
但你可能也想到了,就像這封信開頭說的,如果只是生活習慣奢侈,再大手大腳也花不了那麼多的錢,或者說也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之內就揮霍一空。NBA退役球員迅速破產,其實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
這就是第二點共性,絕大部分NBA球員破產,幾乎都有同一個原因,就是投資不善,被割了韭菜。
我們都知道不能坐吃山空,人守著一筆錢只出不進很容易焦慮,手裡有了一大筆錢,很多人都會想通過投資帶來可持續的回報。這個道理絕大多數NBA退役球員都是懂的,但是,恰恰是這種想通過錢掙錢的想法反而加速了他們的破產。
他們會投資怎樣的項目呢?大部分人會投資一些傳統商業,比如連鎖快餐店;而在加州特別是在硅谷,一些球員還會投資一些高科技公司。實際上,不論是傳統商業還是高科技公司,都是他們不懂的領域。
投資快餐店可能還好一點,運氣好的能夠掙到一些錢,比如已故的科比。但絕大部分人其實並不懂得經營,快餐店的生意看起來簡單,其實對經驗水平的要求很高。NBA球員雖然很多都是大學畢業,但他們算是一種「體育特長生」,在學校里主要是為學校打比賽,很多人都不怎麼上課,也沒學到什麼真本事,對商業管理其實一竅不通。而那些去找他們投資的人,顯然是看上了他們有錢而又不懂,因此投資之前對這些球員講得是天花亂墜,等球員們把錢投下去,就發現這些生意花起錢來就像無底洞,窟窿越來越大。
有一些在硅谷的NBA球員因為喜歡看一些高科技項目,和我還有些交集。我和朋友們投資時根本看不上的很多區塊鏈項目,很多NBA球員都投了,我估計損失恐怕要在90%以上。當然也有運氣好的,比如大鯊魚奧尼爾當年跟著別人不小心投資了谷歌,到谷歌上市時獲得了300多倍的回報,這是非常罕見的。
有些NBA球員比較理性,知道自己不善於理財,把錢交給職業經理人打理,情況會不會好一些呢?
其實也是看情況而定。因為有的華爾街基金經理割的就是這些體育文藝明星的韭菜。大名鼎鼎的皮蓬,當年是公牛王朝的二號人物,名氣僅次於喬丹。在當年的那一批NBA球員中,皮蓬以文雅、理性著稱。退役後,他自知投資能力有限,專門選了一家金融機構幫他打點財產。結果這家金融機構把他當韭菜割,多年之內皮蓬不僅沒有得到投資回報,還把本錢都賠光了,為了還債不得不從銀行借了140萬美元。最後,皮蓬將那位投資經理送上法庭,最終法庭以欺詐罪判了對方3年徒刑,但皮蓬的錢只拿回200萬美元左右。
皮蓬這種遭遇在NBA退役球員中也相當普遍。前面講的那位「衣錦還鄉」的沃克,就是在投資人的建議下,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一下子買了140處房產。看似是很穩妥的投資,其實是當了接盤俠。很快金融危機到來,房價暴跌,而他購房時用的錢有一部分是貸款,結果血本無歸。
在NBA的退役球員中,真正投資做得比較好的是喬丹,因為他只做自己熟悉的生意。
比缺乏投資知識更可怕的是什麼?
為什麼NBA球員如此容易被「割韭菜」呢?這就要說到他們的第三點共性。他們投資失敗,其實並不是因為缺乏投資知識,而是並沒有成為成熟的社會人。
如果要說缺乏投資知識,其實大部分人都缺乏。但普通人知道對自己不瞭解的東西要有一些敬畏,比如股市;而且,普通人掙錢不易,投資時也會格外謹慎。一般的美國人投資,大多會採用定投共同基金結合一些債券投資的方式,到了退休時都會有不錯的回報。
而NBA球員雖然很多人也上過大學,其實大部分人從中學開始就不怎麼學文化課了。我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時,當過校籃球隊一些隊員的助教,深知他們訓練比賽壓力很大,經常需要請假外出比賽,平時也沒有時間做作業,因此對他們總是網開一面。但這樣做的結果就是,這些球員雖然課程都能通過,實際上自己並沒有學到什麼。
此外,雖然很多球員看上去交遊廣泛,好像很有社會經驗,其實直到退役之前,他們接觸到的人都很單一,自己也比較單純。在球隊時有教練和經理管著,沒有心思去胡亂花錢、胡亂投資,不會出什麼問題。退役之後,一夜之間沒有了約束,社會經驗又不足,加上「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很容易被不懷好意的人惦記上。
第四個共性則是很多球員生活習慣很糟糕,退役後沾染上毒癮和賭癮,這也是破產的一大原因。很容易理解,我就不展開講了。
小結
也許這封信的內容會有些顛覆認知,就是一些富人變窮比普通人變窮還要更快。雖然NBA退役球員的情況可能是特殊的,但他們暴露的問題其實是具有普遍性的。對於這些問題,我有三個建議:
1. 不能失去對金錢的敬畏,失去了對金錢的敬畏,離失去金錢本身也就不遠了。千萬不要因為一兩次好運氣就認定自己是投資天才。
2. 通常,錢來得越快,去得也就越快。因為一個暴富的人,他駕馭錢的能力和往往和他擁有的錢不成比例,結果更容易成為心懷惡意之人的目標。人應當讓自己駕馭錢的能力和掙到的錢相匹配。
3. 人要成為社會的人,如果長期只在某一個方面發展,不諳世事,生活終究會給你相應的打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來看看中國的「網路防火長城」如何進行對內的監控審查與對外的攻擊滲透! 想了解更多,來這裡找書 : 👉博客來:https://guerrilla.pse.is/RY8N9 👉TAAZE讀冊生活:https://guerrilla.pse.is/RQAKQ 👉Readmoo讀墨:https://gu...
共同財產制債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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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債務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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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新聞】
13:09 彰化少年CPR救人
13:48 首位民選總統李登輝逝世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力寧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法
→ 農田水利法三讀通過 水利會改制為官派:https://bit.ly/3gzMsaI
→ 農田水利法三讀 昔挺綠水利會成員痛斥:https://bit.ly/3afcVbj
→ 農田水利法拚三讀 農民集結場外抗議:https://bit.ly/33B31z6
→ 農田水利法三讀過關 全台水利會歸國有:https://bit.ly/3gBgef9
→ 立院三讀農田水利法 水利會千億財產歸公:https://bit.ly/33yDC9g
→ 不挺《農田水利法》 綠委黃世杰高分貝向農委會提3問:https://bit.ly/2DueAgT
📍國民法官法
→ 國民法官法三讀 人民將與法官共同審判刑案:https://bit.ly/2PxbS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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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集體收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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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礦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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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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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索菲亞變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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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互關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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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軍學者唐娟被捕過程公開 從領事館前往就醫落網:https://bit.ly/3gDdNZl
→ 因應日增威脅 美國土安全部成立中國工作小組:https://bit.ly/3a5bO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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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最大紓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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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CPR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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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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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
📍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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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集體收賄案
→ 幫搶SOGO經營權?多名立委涉嫌收賄!(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https://bit.ly/2XBLy60
📍緬甸礦災
→ 翡翠與貧窮:是誰造就「血玉礦場」?一位緬甸二代眼中的真相:https://bit.ly/3ihIq7k
📍新加坡大選
→ 新加坡大選的網路觀察:誰說這國家的年輕人對政治冷漠?時候到了也會追求民主:https://bit.ly/2XBweWR
📍聖索菲亞變清真寺
→ 「再見了,聖索菲亞大教堂!」——世界遺產「正名」推翻國父決議,土耳其人反應兩極:https://bit.ly/3fBh0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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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互關領事館
→ 離開中國像猶太人躲納粹? 中媒批前成都總領事夫人莊祖宜「惡意滿滿」:https://bit.ly/2PxkM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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