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高檢署通知,代理當事人提再議,獲發回續查。
比較特別的是,7/21才收到地檢署把卷宗移給高檢署的公文,今天就收到高檢署說再議成功,發回續查,真是蠻高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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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 發 回 續查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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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再議 發 回 續查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個案子被原檢察官離譜的不起訴處分,被我聲請再議之後發回續查。
剛剛收到起訴書,這個侵佔告訴人的父親的遺產、不公平的分配大多數財產給兒子、重男輕女的母親,被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
接下來,又有好戲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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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轉到北部的地檢署後沒再傳喚檢察官直接依照雙方供詞判被告不起訴我不服再議高檢發回續查結果過了很久都沒消息今天打電話去詢問結果從書記官的那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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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原由
文章代碼(AID): #1IiAgXM4 (LAW) [ptt.cc] [問題] 照片被盜用也開庭了...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387309729.A.584.html
上個月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認定缺乏(最低程度之創意)及應採對被告有利證據的原則下 為不起訴處分
我在法定時間內聲請再議
幾天後收到地檢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函
其中有一條...
檢呈本署103年度調偵字第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上的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XXXX號
103年度聲議字第0X0號 103年度核交字第X0X號
及102年度他字00XX號(當時傳票上的案號)原卷各1宗 聲請狀1份
檢察官審核聲請再議意見書1份 不起訴處分書正本3份 光碟1片
昨天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通知信
只有短短的幾個字...
1.本署受理 103年度上聲議 字第000XXX號
被告 AAA 著作權法 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2.特此通知
請問一下:
1.地檢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函中 為何有那麼多的案號?
2.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是不是代表原本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被推翻掉
再重新開偵查庭嗎?
3.我需再準備哪些資料?
有人說只需準備再議內容裡的資料即可 因為我當初只是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
部份不合理的理由提出反駁而已...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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