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用分期付款買的汽車,在繳完分期款之前,可以轉賣嗎?
案例:
花花買了一部休旅車,採2年24期分期付款繳納,但付了1年就因日常支出龐大,沒錢繼續繳納分期款,想把分期付款購買的汽車,轉賣給朋友,但是,她的價金還沒有全部還完,花花可以賣車嗎?
經濟不景氣,汽車公司為了提高銷售量,常推出各種分期付款的辦法以招攬客戶,對於收入較低的消費者來說,這的確是實現購車美夢的方法,因此,分期付款的買賣方式成為汽車市場近年來的重要銷售方法。
分期付款的買賣盛行主要是拜「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賜,通常汽車公司以分期付款招來消費者後,會和消費者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汽車可先交付買方佔有使用,但汽車所有權必須等到一定條件後,通常約定買方付清全部價金時才歸屬買方。
在「動產擔保交易法」中規定,民眾如果與汽車公司簽訂條件買賣契約,約定需付清全部價金時才取得該車所有權,而不是依「民法」成立分期付價買賣,以2年24期分期付款為例,如果購車民眾只付了1年,價金還沒完全付清,汽車所有權依約仍歸汽車公司所有,購車民眾就不是所有權人而沒有處分權,是不能將汽車出賣、出質或為其他任何處分行為。
因此,花花如果擅自把車賣給朋友,只要附條件買賣契約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在案,依法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第三人雖然花錢買車也是不能取得該部汽車所有權的,頂多只能向原購車者(花花)請求賠償,而汽車公司依法仍為所有權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將汽車取回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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